食品知识培训试题及答案
一、填空题(100)
1.生产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的需载明产品
或者。
2.预包装食品指预先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容器中的食品。
3.保健食品是指声称具有特定功能或者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为目的的食品。
4.                  是指为了满足进食受限、消化吸收障碍、代谢紊乱或特定疾病状态人对营养素或膳食的特殊需要,专门加工配制而成的配方食品。
5.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可作为单一营养来源能够满足目标人在或
下营养需求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6.食品安全工作实行、、、,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
7.食品安全标准是的标准。
8.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制度
9.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的物质。
10.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制度。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11.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
和产品。
12.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年。
13.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情况。食品生产者认为应当召回的,应当
立即召回。由于食品经营者的原因造成其经营的食品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食品经营者应当。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
14.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
15.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
功能。
16.列入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功能,内容应当真实,与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相一致,载明适宜人、不适宜人、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并声明“”。
17.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原料只能用于生产,不得用于其他食品生产。
18.不得以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同一企业用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19.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
20.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
21.消费者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购买食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入网或者要求赔偿。
22.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
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食品1.生产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的需载明产品注册批准文号或者备案登记号。
2.预包装食品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容器中的食品。
3.保健食品是指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者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为目的的食品
4.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是指为了满足进食受限、消化吸收障碍、代谢紊乱或特定疾病状态人对营养素或膳食的特殊需要,专门加工配制而成的配方食品。
5.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可作为单一营养来源能够满足目标人在特定疾病或医学状况下营养需求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6.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
7.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
8.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9.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
10.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11.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
12.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13.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情况。食品生产者认为应当召回的,应当立即召回。由于食品经营者的原因造成其经营的食品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食品经营者应当
召回。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
14.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15.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功能。
16.列入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功能,内容应当真实,与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相一致,载明适宜人、不适宜人、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并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17.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原料只能用于保健食品生产,不得用于其他食品生产。
18.不得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同一企业不得用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19.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
20.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
21.消费者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购买食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要求赔偿。
22.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
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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