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实施普通话水平测试规程细则
河北省实施《普通话水平测试规程》细则
    为贯彻落实《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16号)和《河北省实施〈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办法》(冀语[2004]1号),保证测试工作健康发展,依据《普通话水平测试规程》(教语用司函[2003]18号),结合“河北省普通话水平测试考务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软件的使用和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具体要求如下:

  一、测前准备工作

    (一)组织报名。由各普通话培训测试机构按照省、市语委的培训测试工作计划和社会需求,组织应试单位中应接受普通话水平测试(以下简称“测试”)人员和社会上自愿申请测试的人员持有效身份证件到指定地点报名。一般每年在3月和9月组织两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增加报名次数。

    按照省教育厅、省语委《关于启用河北省普通话水平测试考务管理系统和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编号新办法的通知》(冀语[2003]15号)要求,从2003年下半年起,全省一律使用“
管理系统”软件,否则不予安排测试。报名时,填写“管理系统”中《河北省普通话水平测试报名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报名表》),缴纳测试费、证书工本费和2张近期同版一寸免冠照片。然后将《报名表》中应试人员的有关信息输入“管理系统”,生成报名数据库。其中省部属院校普通话培训测试辅导站,直接按照“管理系统”进行考场安排等项工作;各省辖市普通话培训测试站,所属应试人员的报名信息由各应试单位生成报名数据库送市汇总;省直单位将《报名表》直接报省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以下简称“省测试中心”)。

    (二)申报测试计划、领取测试物品。报名后,各培训测试机构应及时填写《申请普通话水平测试人数、计划、领取物品报告表》(见附件2)报省测试中心,报表时间在每年的3月中旬和9月中旬。省测试中心根据申报计划提供测试用品(评分表、录音带、磁带卡、试卷、等级证书)。领取的试卷要由专人负责,严格保管。

    (三)测前培训。为了使广大应试者提高对测试工作的认识,掌握测试的内容、方法等,达到“以测促学、以学保测”的目的,各应试单位测试前要安排一定时间对应试者进行培训。培训采取集中授课和自学相结合的方法,以自学为主。授课人由省级以上普通话水平
测试员担任。应试单位没有普通话水平测试员的由省测试中心、市测试站或县语委办协助聘请国家级、省级测试员开展培训工作。各院校的普通话培训工作,要按照省教育厅、省语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大中专院校语言文字工作的通知》(冀语[2003]6号)要求,纳入教学计划,开展普通话教学。凡是担任普通话口语课的教师必须取得省级以上普通话水平测试员资格。

    普通话培训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宣传普及普通话和普通话培训测试工作的意义,讲解普通话语音知识,普通话声韵调的发音,当地方言与普通话的对应规律,各类人员的普通话等级要求,普通话水平测试的评分标准,测试内容、方法、程序、注意事项等,开展辅导和训练。培训一般在12-18课时左右,学生纳入教学计划的可根据要求适当增加课时,对应试人员尤其是方言较重人员要加强口语辅导和训练,注重培训效果。

   (四)编排考场及要求。各培训测试机构根据报名情况和工作计划确定具体测试时间、地点,并按照“管理系统”的要求编排考场,打印《考场安排表》《考生名单》《成绩登记表》《准考证》及《准考证存根》。具体要求如下:


  1.考场人数:每场每单位时间(半天)测试量以18-20人为宜。

  2.考点要求:考场标志要明显,并在醒目的地方张贴《应试人员测试须知》及《考场安排表》。考场要适当集中,安排“测试室”和“候测室”以及必要的工作设施等,录音机由测试机构准备。考场环境要整洁、肃静,保证录音不受干扰。

  3.由测试机构派人担任测试组长,考点确定一名负责人和1-2名工作人员,协助测试机构做好测试的组织工作,维护考场工作秩序。

  4.每个“测试室”配备2-3名测试员,测试组只安排1名测试员的,其测试成绩无效。

  5.考点所在单位在考前负责布置考场,安排测试员和应试人员的桌椅,准备测试员使用的文具,并将《考生名单》和《应试人员测试须知》贴在考场门口醒目处。 

  6.各县(市、区)应试人员的《考场安排表》《考生名单》《成绩登记表》《准考证》及《准考证存根》的打印工作,由各市普通话培训测试站确定。

  (五)发放准考证。将应试人员上交的两张照片分别贴在《准考证》和《准考证存根》上。《准考证》加盖“×××普通话培训测试站(中心)准考专用章”后发给应试者;《准考证存根》留测试机构,在测试时,按考场发到测试员手中,用于核对应试者身份。

  二、测试程序

   (一)搞好测试员岗前培训和测试准备。测试前测试员提前集合,由测试组长负责对测试员进行岗前培训,进一步熟悉《评分细则》,讲明注意事项,强调测试纪律,分配测试任务,进行测试员分组,分发试卷和测试物品(评分表、录音带、磁带卡、文具等),统一试卷读音等。有关具体要求:

  1.测试员的分组。要尽量做到国家级和省级以及新老测试员合理搭配,使各组测试员的
测试水平基本均衡。

  2.试卷的使用。单、双音节字词的内容除母语不是汉语的外籍或少数民族应试人员使用一型卷外,其他人员用二型卷。同一考点内同一时间各测试考场用同一个卷号的试卷,隔场试卷卷号不得相同。同一考场内相邻两名应试者不得使用同卷号的试卷。朗读作品部分内容(无标记的教材)由培训测试机构准备。

每场测试结束,测试员负责回收和清点试卷,统一交测试组长封存,不得丢失和外流。

  3.佩带胸卡。测试时,考场工作人员、语言文字工作视导员和测试员要佩带胸卡上岗,无关人员一律不得进入考场。胸卡由各培训测试机构负责统一制作,其中视导员、测试员的胸卡上要有姓名、编号和本人照片。

  (二)测试过程及要求。

  1.入场、抽题备测。应试者须带《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或工作证、学生证等)提前到“候测室”报到,按考生名单顺序逐人入场。入场后,先由测试员核实《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经查验无误后,再抽取考题(包括一、二项试题和朗读作品、说话题目的题签)进行准备。应试者的备测时间应不少于10分钟。第一名应试者开始测试时,第二名应试者入场验证、抽题准备,依此类推。

  2.测试。应试者首先报单位、姓名、准考证号及试卷编号,然后依次完成四项测试内容。测试完毕将试卷交测试员,并迅速离开考场和测试现场,禁止与未测人员交流。

  3.录音。测试要全程录音,包括单位、姓名、准考证号、试卷号以及测试内容。录音要清晰,音量适中,以利复查。

  4.填写磁带卡。录音磁带卡上应写明应试单位、考场、应试人姓名、准考证号、测试日期、测试员姓名等内容,磁带卡与录音内容要相符。

  5.测评记录。测试员按各项内容的评分要求在《评分表》上记录测评成绩,做到符号清晰、评分记录明确,成绩、等级准确(最后成绩均保留一位小数)。评分记录用统一符号:错误划“×”、缺陷划“○”。

  6.确定成绩。测试员严格按照评分标准确定测试成绩。同组测试员对同一应试人的评定成绩应基本一致,如成绩出现等差时,由该测试组复议,如出现级差时,由测试负责人主持复查或再议。总分92分以上,第一项扣分超过1分或第二项扣分超过2分不能进入一级的,要在《成绩登记表》备注栏内注明“降级”字样。

  7.汇总整理。每场测试结束,测试员将测试成绩填在《成绩登记表》上,对于缺考、、作弊等违反考试纪律的应试者要在其“备注”栏内注明具体情况,然后填写《普通话水平测试考场情况报告单》(见附件3)交测试组长。测试员在《成绩登记表》和《评分表》上签署自己的姓名(全名)和测试日期,并将填好的《成绩登记表》《评分表》《准考证存根》及试卷装入试卷袋,连同录音磁带一并交测试组长。测试组长负责汇总整理,并填写《普通话水平测试情况登记表》(见附件4)。


  8.检查测试质量。一级乙等成绩要在各培训测试机构检查的基础上,由省测试中心负责复查或抽查;二级甲等以下成绩由各培训测试机构负责检查。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1)现场巡视和抽查。测试时,各测试机构组织语言文字工作视导员和测试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检查,巡视考场纪律、测试程序和测试评分标准的执行情况。省测试中心将根据情况不定期地对各培训测试机构的测试过程进行巡视。在考点设“抽查组”,由国家级测试员或业务水平较高的省级测试员负责抽查测试录音,检查测试质量,也可采取现场随测试员一起打分的方式对照检查,每个测试组抽查3-5名应试人。如当场未能安排测试员进行抽查的,应在测后组织力量进行抽查。并将每次测试抽查情况填写到《普通话水平测试抽测(检查)情况登记表》(见附件5)上备案。

  2)上报复查录音。各测试单位测试结束后,及时将成绩为一级的应试人的相关资料(名单、录音带、试卷、成绩单、评分表)全部报送省测试中心。一级乙等按人数确定审查比例,人数在30人以下的全部复查,31-100人的抽查50 %以上,101-200人的抽查40%
以上,200人以上的抽查30%以上。抽查采取随机的方式,抽查工作时限视工作量而定,但不超过30个工作日。抽查结果和意见填入《普通话水平测试一级乙等成绩抽查情况反馈单》(见附件6),并及时反馈送审的测试单位。

  抽查通过率在90%普通话等级考试教材以上的为合格,通过率达不到90%的退回送审的测试单位,由其测试单位组织人员进行复查,然后再报省测试中心复审。

  9.一级甲等成绩的复审要求。由测试机构将成绩为一级甲等的应试人录音带、所用试卷一并报省测试中心,缴纳复审费40元(用于缴纳国家普通话培训测试机构)。经省测试中心复查后,再报国家语委测试中心复审,加盖国家语委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印章后颁发。

  10.输入测试成绩,打印(填写)等级证书。由测试单位安排专人,负责将测试成绩输入“管理系统”,一级乙等以上成绩待复审后输入。输入的成绩经核对无误后,各市测试站将测试《成绩表》(含带有统计表的成绩表封面)打印一式3份,一份交应试单位,一份留测试单位存档,一份上报省测试中心;省部属院校、省直单位的测试《成绩表》打印一式两
份,一份本单位存档,一份上报省测试中心。       

  用证书打印机打印“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的各项内容,打印证书的同时将《准考证存根》上应试人员的照片贴在证书上(照片要修剪整齐)。目前尚需手工填写证书的单位一定要组织专人,用蓝黑或碳素水钢笔填写,书写要工整、美观,且必须使用规范汉字,并积极创造条件,力争今年下半年全部实现证书打印。

  按照《普通话水平测试规程》(教育用司函[2003]18号)第25条规定,向测试成绩达到测试等级要求的应试人员发放普通话证书,凡未达到合格普通话等级标准的应试人员,其证书不予打印(填写),待补考合格后再发证。各类人员的合格普通话等级以《河北省实施<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办法》为准,对社会上自愿申请测试人员的证书可视情况确定打印。

  11.归档。每批测试任务结束,由各测试单位将测试成绩按人员类别进行统计汇总,将测试资料归档。测试资料包括:申请测试表、测试员评分表、测试抽查(检查)登记表、成
绩表、录音带、成绩统计表和软盘。测试资料保存期为两年。

  12.验印。证书上加盖“河北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钢印和“河北省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印章方为有效。测试结束后及时到省测试中心验印, 验印时上报《成绩表》(加盖培训测试站公章)、成绩统计表、测试成绩信息软盘、试卷和测试情况小结。经省测试中心抽查录音成绩合格,参测人数、成绩和等级证书等有关项目填写准确无误,按照省财政厅、物价局规定的收费标准和缴费比例向省测试中心足额交纳了测试费(按实际测试人数交费计算)、证书工本费(按领取证书数量计算)后予以验印。通过银行缴费的须在验印前办理。

各测试单位要将验印后的证书及时发回各应试单位或应试人员。

  13.申请补考时间。普通话水平测试不合格需要补测的人员,补测间隔时间不少于3个月;申请升级测试的间隔时间不少于6个月。

  三、普通话等级证书编号和补证手续

  (一)证书编号。按省教育厅、省语委《关于启用河北省普通话水平测试考务管理系统和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编号新办法的通知》(冀语[2003]15号)要求,2003年下半年,在全省启用“管理系统”软件的同时,启用了普通话等级证书编号的新办法。证书编号采用11位数,左起第12位数为我省各级培训测试机构的代码;第34位数为各级培训测试机构所承担测试范围的单位代码;第56位数为年份代码(每年度的后两位);第7位数为参测人员类别代码,即:教师为1、学生为2、公务员为3、其他人员(公共服务行业和社会上自愿报名参加测试的人员)为4;第8-11位数为参测人数序号。各培训测试机构排列序号(第12位编号)是:

  省测试中心20    石家庄市01    承德市02    张家口市03 

  秦皇岛市04    唐山市05    廊坊市06    保定市07

  沧州市08      衡水市09    邢台市10    邯郸市11 

  华北油田12    省广电局13    省部属各院校17 

  省部属各院校第34位数的编排顺序和其他详细要求,见省教育厅、省语委《关于启用河北省普通话水平测试考务管理系统和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编号新办法的通知》(冀语[2003]15号)。如增加新的培训测试机构,向省普通话测试中心申请证书编号。

  (二)补证手续。凡有遗失证书者,须由各培训测试单位查明成绩和编号,凭培训测试站的证明和原始《成绩表》复印件(加盖培训测试站公章),统一到省测试中心补证,并交证书工本费。查不到原始证明的不予补证,须重新测试。

  四、测试纪律

  (一)应试人必须按时到指定地点候考,否则按缺考处理;要保持考场安静,不得大声喧
哗。

  (二)任何人不得私自带走或复印试卷,不得向测试员查询测试成绩,不得在试卷上做标记。

  (三)应试人员违反测试规定,请人者,一经发现,其成绩作废,情节严重的提请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对者进行批评教育。

  (四)应试人员对测试程序和测试结果有异议,可向执行测试的测试机构或上级测试机构提出申诉。测试机构应在1个月内给予明确答复。

  五、测试员的纪律和要求

  (一)认真学习宣传国家语言文字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学习普通话语音理论知识,掌握国家、省普通话培训测试有关规定,熟练掌握《普通话水平测试大纲》和测试评分标准,
熟悉本地方言与普通话的对应规律,积极参加测试员提高培训和考核,不断提高理论水平和业务素质。

  (二)认真履行测试员工作职责,积极开展普及普通话宣传和测前培训工作,严格执行本细则和测试评分标准,公平、公正地测试,不徇私情。

  (三)严格遵守测试工作纪律,服从测试机构的安排。在测试机构的组织下实施测试工作,非组织的个人测试行为和测试结果一概无效。

  (四)应试人员的测试成绩在未经省测试中心审定之前,测试员不得向外公布。

  (五)要发扬艰苦奋斗和无私奉献精神。对应试人员态度和蔼,言谈文明,坚持使用普通话,树立测试员的良好形象。

  (六)违反测试规定,工作出现严重失误的,由其测试管理部门视情节予以批评教育、暂
停测试工作,情节严重的由省测试中心提出意见,报请省语委取消其测试员资格。

  六、测试工作人员的要求

  (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推广普通话工作方针政策,贯彻落实我省普通话培训测试工作规划及各项措施,认真执行本细则,严把测试质量关。

  (二)各级测试机构的工作人员要树立爱岗敬业的思想,增强创新意识和责任意识,建立完善制度,及时研究解决测试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保证培训测试工作健康发展。

  (三)自觉遵守测试工作纪律,工作认真负责。每场测试结束,测试组长和工作人员要认真完成测试收尾和数字统计、资料归档工作。

  (四)关心、爱护测试员。

  (五)对于工作不负责任,不认真执行本细则各项要求,违反测试工作纪律的,应视其情节予以批评教育直至停止其测试工作,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附件:1.河北省普通话水平测试报名表

    2.申请普通话水平测试人数、计划、领取物品报告表

    3.普通话水平测试考场情况报告单

    4.普通话水平测试情况登记表

    5.普通话水平测试抽测(检查)情况登记表

    6.普通话水平测试一级乙等成绩抽查情况反馈单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