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播的伦理
摘要
吴智勲神父的文章说明教会对传媒的态度,由消极的监管转变为积极的欣赏。传播的目的是为建立共融和带来进步。至于传播的伦理,必须重视人的尊严,维护自由与真理。传播者及接受者各有权利和义务:传播者应激发人心底的美善,使人更肖似基督;接受者应有分辨、批判的能力,不受传媒操纵,并且对传媒的使用有节制的能力。今日教会应把传播纳入其牧灵计划中,使传播的新文化接受福音的光照。
从前教会较少提及传播的伦理,过去传播工具未发达,所谓传播仅限于文字著作。张希贤《伦理神学纲要》有关这方面的数据仅有「图书的审定及禁止」部份,那是根据旧《天主教法典》1384-1405条而来的。教会从前对于传播,往往有顾忌及采取自卫的态度。特伦多大公会议于1564年颁布禁书条文,指定有些书籍如异端、、猥亵、占星、符咒、迷信等,不应阅读或存有,否则受到绝罚处分。教宗的通谕或训令中,不少是针对传播的。例如:1832年额我略十六世的《惊奇你们》通谕(Mirari vos),就强烈谴责天主教先进作家如拉孟南(Felicite de Lamennais)不要乱用自由:「这种完全没有节制的意见自由,为那万恶的邪说铺
路,......然而奥思定说过,甚么比那错误的自由更坏而致灵魂于死地呢?」1917年旧《天主教法典》出版时,仍有「审核及禁止书籍」的部份(1384-1405条)。教会既有保存信仰及维护道德的义务,自然该有审核及禁止书籍的权利。旧法典1385条指明研究圣经、超性神学、教会历史、圣教法典、自然神学、伦理学等与信仰及伦理有关的书籍,都应加以审核,才准予出版。新《天主教法典》(822-832条)把范围扩展到其它大众传播工具,非仅限于书籍:「为保持信仰的真理和道德的完整,教会牧人有职务也有权利监督,勿使书刊和大众传播工具危害信徒的信仰和道德。」
到了五十年代,教会对传播有了积极的态度。1957年教宗比约十二世《惊奇叫绝》通谕(Miranda prorsus)便称赞传媒的发明令人惊奇叫绝,是造物主的恩赐。梵二更有《社会传播工具法令》(Inter mirifica简称《传播法令》),指出人人有传播消息的权利,不过用此权利时,要合符正义与仁爱,不可违反道德规范。《论教会在现代世界牧职宪章》声明:「在不违反伦理秩序及公共利益的条件下,人们可以自由探索真理、自由发表并宣传自己的意见、自由研究各种技艺,并有权利对国家大事得到真实的报导。」1971年的《社会传播牧灵训示》(Communio et Progressio简称《传播训示》)就是本着梵二的精神,对传播提出建设性的指示。以后教会有关传播的训导,都是基于以上的文献。
1. 传播的目的
有人认为今日传播要讲伦理道德有点不合时宜,每人皆有自由发表他的意见,这个基本权利没有人可以禁止。一个流行的口号是:「禁止(发表意见)是被禁止的。」(It is prohibited to prohibit)但另一方面,我们知道传播的操作情形,不能不承认传播的伦理是需要的。传播是由不同的因素操纵着:有些地方,政治操纵甚明显;有些地方宗教势力大,宗教控制了传播;有些地方如香港,是由经济挂帅,经济因素左右着传播。哪一种势力操纵,就由哪一种势力说话。香港的传播受制于广告商,传播内容是经由操纵者过滤,接受者不知不觉中受影响而不自知。一个社会要有健全的市民,必须要有传播伦理规则,使操纵者、传播者、接受者都有规可循。传播伦理规则主要并非法律禁令,而是指出价值所在,并以劝喻自律方式,而不是采取禁令压制。
传播的一个明显目的,是传播者把讯息传给接受人。但我们仍可追问:「这是为了甚么?」因此,我们要返回基础上去肯定:传播是为了建立关系。《传播训示》说:「传播工具很能有助于人们的团结」,「社会传播工具加速撤除时间与空间在人们间所起建的隔墙,并成为人们更加接近及坚强团结的技师。」这里所谓团结,是指人与人之间的共融。
《传播训示》的标题,就是「共融与进步」,12节整节说明这一点:「传播工具是天主要旅居此世的人们用以顺利完成共融的媒介。这些工具在人们间建立新的关系。它们好似一种新的语言,使人们更互相认识并彼此接近。......因此,传播工具理应列入人们用以巩固爱德、表现并产生共融的有力因素中。」假如传播是有碍共融的形成或共融的成长,传播便失去其基本的目的。
从基督徒的观点来看,共融并不限于人与人之间的共融。基督徒认为共融的基础是在基督身上。基督是一位完美的传播者,祂是天父传给人的讯息。借着祂,天父把爱传给人,而人在基督身上传译这个讯息。若把天父看成传播者,祂把讯息藉基督传给人;假如把基督看成传播者,祂把神及生命传给人:「我给你们所讲论的话,就是神,就是生命。」(若6:63)所以,基督是传播者,同时是传播本身。祂也是个忠实的聆听者,因祂忠实的把天父的讯息传给人:「凡由我父听来的一切,我都显示给你们了」(若15:15),「因为你所授给我的话,我都传给了他们,他们也接受了。」(若17:8文章出轨假的)传播的一句名言:「媒介就是讯息」(medium is the message)也能用在基督身上。祂是媒介,也是讯息。祂以天主子的身份,降生成人,带来一个强烈的讯息:「天主竟这样爱了世界,甚至赐下了自己的独生子,使凡信他的人不至丧亡,反而获得永生。」(若3:16)基督作为媒介,也能把接受
者的反应,传递到传播者天父那里。基督为接受者祈祷,把接受者的情况,反映到天父面前:「我不但为他们祈求,而且也为那些因他们的话而信从我的人祈求。愿众人都合而为一!」(若17:20-21)
基督不但是听觉的传播,同时是视觉的传播:「从来没有人见过天主,只有那在父怀里的独生者,身为天主的」(若1:18),「他是不可见的天主的肖像」(哥1:15)。既然基督是天主的肖像,反映着天主的光荣,因此,「谁看见了我,就是看见了父」(若14:9)。可见基督是天主的视听传播。其实,圣三本身就是共融、通传与分享:「当那一位真理之神来时,他要把你们引入一切真理,因为他不凭自己讲论,只把他所听到的讲出来,并把未来的事传告给你们。他要光荣我,因为他要把由我所领受的,传告给你们。凡父所有的一切,都是我的;为此我说:他要由我领受而传告给你们。」(若16:13-15)天主圣三之间的通传,就是最佳的共融,而天人之间最佳的传达,就是基督自己。
传播另一个基本目的,就是进步。传播使世界变成一个地球村,把人与人之间的时空都拉近了。现时的电传与上网,使人很快就能通传消息及交换意见。「所有人们,因了传播工具所散布的众多消息和意见而真的有分于人类全体的问题与困难,同时亦具备了彼此谅解
、互相友爱及普遍进步的必要条件。」进步能有不同方面,有些是教育性的,传播者能提供知识,营造舆论,灌输价值,使接受者得到培育;有些是娱乐性的,正当的娱乐使人身心都有益处,被认为是不可或缺的价值,传播者能娱己娱人,使人心神舒畅。「这(指传播工具)为扫除文盲、启蒙和深造非常便利。同样,这些工具很能提高人们的地位并完成真的解放,尤其在发展缓慢的地区为然。由于这些工具毫无轩轾地提供精神福利和娱乐于所有人,故对创造并保障平等极其有力。」可惜不少地方像香港一样,传播重视娱乐性而轻忽教育性。
2. 传播的伦理规范
为了要达到共融和进步的目的,传播不能任意,不能想做就去做,传播必须跟随基于人性的秩序。我们特别标榜下列几点:
2.1 重视人的尊严
人有其位格的尊严,是因为人是按照天主的肖像所造。梵二后的伦理神学,非常重视这点,并以人性尊严为基础去评判不同的行为。「传播工具的运用既以人的自由意志为标准,
则运用这些工具的伦理原则自应以人们对人的尊严所有合理的想法为基石。」传播中最易出轨的,就是对性与暴力的滥用。滥用性是罪恶,主要因为它侵犯人的尊严;它刺激观众只追求自己的快感,把人当作对象去玩弄,教会对这类传播情产品提出强烈谴责:「情产品严重地伤害参与的人(表演者、商人及社会大众)的尊严,因为每一个人为另一个人,变成低级快乐及不法营利的对象。情产品使大家沉浸在幻觉的世界中,是严重的罪过。政府应阻止情数据的生产与扩散。」过份渲染暴力及歌颂战争的传播,贬低人类生命的价值,使人产生一种错误的心态,即以暴力作为一种英雄式的解决冲突的办法,并鼓励人效尤:「对暴力及残酷事件的报导与描绘需要谨慎的注意和顾虑。无疑,残酷与暴力,犹如在最近若干动乱中所发生者,是人类生活的污点,故不妨加以叙述,以激起人们的痛恨。但如残酷事件的描述次数太多和过度生动,则有危险歪曲人们对人生的正确看法,甚或如许多专家所顾虑者,可能产生精神病,或造成一种气氛,使人相信残酷及暴力乃是解决纠纷的正常手段。」滥用性与暴力,都是损害了人的尊严。
2.2 维护自由与真理
基督的救赎使我们获得自由,把我们从自我、罪恶、黑暗的势力中释放出来,好使我们能
自由地为别人服务。这是所谓基督徒的自由,此自由与伦理自由关系密切。人需要有伦理自由,使自己能按理智的指示去做,不受情感、情绪或外界事物的影响。几时传播操纵别人,阻碍人身心的成长和成熟,是侵犯了别人的自由。可惜现代人只看重外在的言论自由和传播自由,忘记了当传播危害到别人的时候,传播也应受到约束。可见传播自由并非放任的、毫无节制的。《惊奇叫绝》通谕指斥那些坚持有宣传任何思想自由的人:「他们所谓自由并非吾人上述的自由,而是毫无约束与毫不慎重的放任,是即使有碍善良风化和严重危害人心的种种,亦不惜准予宣传的自由。」政府一方面有责任维护传播的自由,但另一方面要保障人民不受不负责任的传播所危害:「切勿使大众传播工具作罪恶的宣传,以致民间风气堕落,社会进步受阻。管制这些工具并非抹杀个人团体的自由,凡负责公共利益的人,妄用大众传播工具而不加注意,实有亏职守。」
传播自由与真理是不能分家的,说话本身就是为传递真理。假如所说的话,并不符合事实,便是谎言,违反了说话的本质,缺乏真理。真理有一神学的意义,因为基督就是真理本身。所以谁存留在真理内,就是存留在基督内。这种真理有一释放的作用:「你们如果固守我的话,就确是我的门徒,也会认识真理,而真理必会使你们获得自由。」(若8:31-32)这种真理,不但把我们从无知中解放出来,还能使我们从罪恶中释放出来。如果传播
者常以传达真理为己任,他们能从有罪的良心中、从隐瞒中、从伪善的面孔中释放出来,自由的参与建立爱的共融。如果接受者能得到真理,他们能更自由的去做抉择。教会认为:「一切传播必须依循诚实、正直与真理的首要法令行事。故只有善良意向和正直心志,并不足以保证传播的良好,还须以真理为出发点,意即传播应给人以事件的真面目,并有其内在真理。」因此,传播中任何夸大、虚假、制造新闻、危言耸听、半真半假,美其名为传播自由,其实使人更不自由。消息报导是如此,娱乐和广告方面亦如此。1997年宗座传播委员会所发表的文件《广告伦理》,提出广告的伦理原则,标榜人位格的尊严和广告的真实性。报导或广告不真实,人无法自由地做分辨、判断或选择。
2.3 传播者及接受者的权利和义务
传播者有获得真相的权利,否则他们无法忠信地报导。政府有责任保障新闻传播者人身安全,并让他们自由地采访。不过,传播者必须自律,不应侵犯别人的权利。若有价值的冲突,要把公益放在面前:「传播真理的权利并非无条件的。每人应该使自己的生活与弟兄友爱的福音诫命相符合。......遇到任何要求提供信息或广播的情况时,应以爱德与对真理的尊重为答复的原则。别人的好处与安全、私生活的尊重与公益,都是足够的理由,对不宜
公开的事保持缄默,或使用谨慎的言词。」侵犯别人的私隐,是今日传播者常犯的错误。传播者有责任不滥用权力,对事件作独立、公正、不偏坦、端庄的报导。每个地方都会为不同的传播者制定一套具体守则,例如:香港电视管理专员便为电视业务定了一套守则,规定电视节目、广告、技术的标准。里面提到电视节目不得亵渎神明、攻击宗教、煽动犯罪、违反法律、有伤风化、妨害公益、歪曲报导、不得无故表现暴力,制作要端庄、要尊重婚姻及家庭的神圣、要特别保护儿童等。守则是颇严格的,但传播者为了竞争,为了迎合观众或广告商的要求,往往对守则阳奉阴违。无论如何,我们认为呼吁传播者自律,仍是最为有效的,毕竟人人都有良心,对社会及自己下一代总有责任。为今日的人,劝勉比禁止更为有效。教会吁请传播者彼此扶助,自订法则:「纪律或法规不应只是消极的而尤须是积极的;不应仅仅指出应予避免的一切,而应劝告人们做出有利服务社会的种种。」
作为基督徒的传播者,他有重要角要扮演。天主按自己的肖像造人,传播者能创造一些人的形象,帮助人更忠实地肖似天主,因为观众倾向学习他们喜欢的形象。罪恶扭曲了人的形象,但基督的脸反映天主的光荣,祂恢复人真正的肖像。传播者能以其创造的形象,激发人心底的爱,继续基督的工作,为世界带来多一点公义与和平。所有人都是天主的子女,是天主大家庭的成员。传播者必须避免任何带来纷争仇恨的节目,他须记得传播的目
的是为了人与人之间的共融。他创造的形象,是为人类大家庭带来团结共融。传播者对接受者应有一份基本的尊重,除了提供真实的数据外,还应引发人性的美善,而非刺激人低等的欲望。小报的畅销,就是迎合某些人不羁的欲望。其实这是对读者的不尊重,利用他们去达到自己经济的利益,不考虑会对读者或社会带来甚么不良影响。传播者有教育接受者的责任,使他们对所见所闻有分辨及批判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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