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红梅、高明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裁决书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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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齐红梅,*,1971年3月5日生,汉族,住潍坊市寒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炳升,山东翰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洪涛,山东翰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高明华,*,1989年4月17日生,汉族,住潍坊市奎文区。
原告齐红梅与被告高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齐红梅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炳升、刘洪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明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19397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
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诉讼费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高明华用原告信用卡等向原告借款共计119397元,给原告出具明细一份,但一直未偿还,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特诉至法院。
被告高明华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原告围绕自己的诉讼请求,依法向法庭提交了如下证据:1、高明华出具的借款明细及还款承诺、齐红梅打印的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报告各一份,证明被告高明华向原告借款119397元,原告通过信用卡、网贷、微粒贷、转账的形式向被告支付,被告不还,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权利。被告高明华未到庭,视为自动放弃对以上证据的质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高明华出具的书面材料一份,主要内容为:“1、信用卡:交通银行欠3460元、广发银行欠11083元、招商银行欠10810元、平安银行欠32414元,合计57767元。2、支付宝网贷欠1646元、45924元,合计47570元。3、微粒贷欠11060.54元。4、借款欠3000元。合计119397元。以上借款我用齐红梅的信息借的以上借款我都认,所有的钱都归我还。高明华37***********××××”。以上欠款被告未偿还,原告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结合原告提交的被告出具的书面材料、原告的个人信用报告以及原告庭审陈述,可以认定被告尚欠原告借款119397元至今未还的事实,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19397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因双方未约定,故可自起诉之日即2022年5月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高明华偿还原告齐红梅借款119397元及利息(以119397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若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88元,财产保全费1117元,由被告高明华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
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 判 员 董海伟微粒贷利息是多少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辛立强
书 记 员 李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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