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办法(2022年修订)》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布日期】2022.02.18
【文 号】深证上〔2022〕159号
【施行日期】2022.02.18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
  实施办法(2022年修订)》的通知
深证上〔2022〕159号
各市场参与人:
  为进一步做好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的实施工作,提高本所自律监管的规范性,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办法(2020年修订)》进行了修改,形成《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办法(2022年修订)》,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2020年12月31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办法(2020年修订)》(深证上〔2020〕1297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办法(2022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2年2月18日
附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办法(2022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的实施,保障本所有效履行自律监管职责,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障各市场参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以及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所实施本所业务规则规定的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实施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应当遵循依规、公正、及时的原则。
  第四条 实施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与行为的性质、情节的轻重以及危害程度相适应。
  第五条 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可以单独或者合并实施。
  第六条 相关当事人被本所实施自律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的,应当根据本所要求及时自查整改。
  相关当事人未按本所要求及时自查整改的,本所可以根据情况进一步实施自律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
  第七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或者生效司法裁判文书(以下统称有关法律文书)中对相关事实情况作出认定的,本所可以据此认定当事人的违规事实,并实施相应的自律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
  如本所认定违规事实所依据的有关法律文书被依法撤销或者变更,或者有关法律文书表明违规事实不存在的,经当事人申请,本所可以撤销或者变更已作出的自律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
  撤销或者变更的程序按作出该自律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时的相应程序处理。
  第八条 本所对当事人实施自律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后,发现当事人在相关违规行为中存在其他违规情节,或者该违规行为仍在继续的,本所可以对其进一步实施自律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
第二章 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的考量因素
深圳疫情风险等级
  第九条 实施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应当根据当事人违规行为的主观、客观因素等予以综合考量认定。
  第十条 实施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时考量的主观、客观因素包括:
  (一)当事人的违规行为是否存在主观故意;
  (二)违规行为发生后,当事人是否掩饰、隐瞒,是否采取适当的补救、纠正措施;
  (三)违规行为发生后,当事人是否及时向本所报告,是否积极配合,是否干扰、阻碍调查进行;
  (四)当事人为单位的,在单位内部是否存在违规共谋,或是否仅因个人行为导致违规;
  (五)违规行为涉及的金额及占相关财务数据的比重;
  (六)违规行为发生的次数、频率及持续的时间;
  (七)违规行为对证券发行上市、风险警示、停复牌、终止上市、重新上市、重大资产重组、收购及股份权益变动、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或条件、证券交易价格或证券交易量的影响;
  (八)违规行为给上市公司、投资者等造成的损失,违规当事人从中获取的利益;
  (九)违规行为被相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查处的情况;
  (十)其他需要考量的主观、客观因素。
  第十一条 区分当事人的责任大小,可以从以下方面考量:
  (一)当事人在违规事项中所起的是主要作用还是次要作用;
  (二)当事人的职务、职责、权限、专业背景及履职情况;
  (三)其他需要考量的情节。
  第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实施自律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
  (一)在违规行为被发现前,积极主动采取或要求公司采取纠正措施,并向本所或者证券监管机构报告;
  (二)违规行为未对市场造成实际影响,或已经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不良影响;
  (三)违规行为是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意外事件造成;
  (四)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加重实施自律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
  (一)违规行为导致证券或者证券衍生品种交易发生异常波动、非正常停牌或交易状态变更等;
  (二)违规行为对市场造成恶劣影响;
  (三)影响上市公司再融资、股权激励等的实施条件,或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上市条件;
  (四)违规金额或占相关财务数据的比重巨大;
  (五)违规行为长期持续;
  (六)最近十二个月内曾因同类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被本所实施自律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
  (七)干扰、阻碍调查或者拒不配合本所采取相关措施;
  (八)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自律监管措施
第一节 自律监管措施的种类
  第十四条 在本所发行、上市或者转让股票、债券、基金、存托凭证等证券的发行人、管理人、上市公司及中介机构等相关主体出现违规行为的,本所或者业务部门可以单独或者合并实施以下自律监管措施:
  (一)口头警示,即以口头形式将有关违规事实告知当事人,要求其及时防范、补救或者改正;
  (二)书面警示,即以监管函等书面形式将有关违规事实告知当事人,要求其及时防范、补救或者改正;
  (三)约见谈话,即要求当事人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就有关事项接受训诫,要求其作出说明,督促其澄清事实,采取措施及时防范、补救或者改正;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