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口和计划生育奖 励优惠政策
公开内容的通知
甘人口委知字〔2011〕47号
各市、州人口委:
为建成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示范区,省政府办公厅批转下发了《省人口委建设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示范区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11]108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对原有奖励优惠政策进行了整合,新增多项政策项目和试点工程。为了加大政策宣传力度,现就进一步规范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公开内容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公开内容
依据《实施方案》,公开内容分规定政策、试点政策和创新政策三类,共计26项33条。其中
规定政策为必须落实到户到人的奖励优惠政策;试点政策为市县在规定范围内实施的奖励优惠政策;创新政策为市县依据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的奖励优惠政策(参见附件1)。
二、公开范围和方式
按政策适用范围和对象不同,分县、乡、村三级公开。凡市县出台高于省级标准的政策规定,可按当地标准公开;出台多于省级的政策规定,可在规定政策后依次公开。
公开方式按“一画、三栏”等规定标准进户上墙入栏。
(一)“一画”:制作农村两户奖励优惠政策入户宣传画,公开规定政策内容(参见附件2)。宣传画所列项目要因户因人仔细认真逐项核对、填写、标记(是否享受一栏打“√”),实施动态管理,确保到户信息无误。
(二)“三栏”: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栏公开规定政策、试点政策和创新政策;乡镇、村级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公开栏公开规定政策内容(参见附件3);村级公示栏公开计划生育奖励优惠对象名单及个人基本信息(参见附件4)。
三、具体要求
(一)各市州要结合当地实际,本着节俭实用、美观大方、及时便民和方便监督的原则,精心设计制作奖励优惠政策公开画(栏)。公开的内容要完整齐全,表述准确规范,字迹清楚,易看易懂。
(二)要通过各种形式做好规定政策、试点政策和创新政策等三类政策的宣传普及工作,帮助众区分各类政策的享受人、适用范围和实施时间,让众知晓明白。
(三)要将奖励优惠政策公开工作纳入人口计生目标管理和建设全国示范区考核内容,确保政策宣传到位,落实到户到人。
附件:1、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公开内容
2、农村两户家庭奖励优惠政策(样表)
3、县、乡(镇)、村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样表)
4、计划生育奖励优惠对象情况公示(样表)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四日
附件1:
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公开内容
(一)规定政策
1、奖励扶助制度:对年满60周岁(甘南州和天祝县等藏区为55周岁),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现存活一个子女或二个女孩或子女死亡无子女的农村夫妇每人每年发放不低于720元的奖励金,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省扶对象由省、市财政共同负担。
2、少生快富制度:对少数民族地区自愿少生孩子并采取安全适宜的长效节育措施的夫妇给予3000—5000元的一次性经济奖励,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省扶对象由省、市财政共同负担。
3、特别扶助制度:对女方年满49周岁,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的夫妇每人每年分别发放给不
低于960元或1200元的扶助金,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
4、特困救助制度:独生子女户和农村两女户家庭父母、子女死亡或意外伤残或患特殊疾病的给予1000—4000元一次性救助;父母双亡的子女每年给予不低于2000元的救助,直至18岁为止。
5、节育奖励制度:农村当年新增二女户落实长效节育措施的一次性奖励3000元。
6、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城镇居民生育一个孩子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自领证之月起至独生子女16周岁止,每月给予不低于10元的独生子女奖励费,并在其退休(职)时给予不低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7、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农村生育一个孩子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自领证之月起至独生子女16周岁止每月给予不低于10元的奖励费,只生育一个女孩的一次性奖励1000元。
8、升学加分奖励:农村两户子女省内大学录取时加10分,初中升高中、中专录取时至少加10分。
9、整村推进项目奖励:在整村推进到户扶持项目中,对农村两户贫困户的扶持标准可高于其他贫困户3000—5000元。
10、国债沼气项目奖励:国债沼气项目中,地方配套部分经费时,对农村两户给予倾斜照顾,对农村两户中的农业示范户优先提供技能培训和相关服务。
11、妇女小额担保信贷项目奖励:将符合贷款条件的农村两户优先纳入农村妇女小额担保信贷项目中,扶持发展致富项目。
12、农村低保优惠:将符合条件的农村两户全部纳入农村低保,在计算家庭年平均收入时,独生子女领证户按照2个子女数对待,二女节育户按照3个子女数对待。
13、新农合优惠: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中为农村两户代缴参合金。
14、新农保优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中由各级政府为农村两户代缴保险费或提高保险标准。
15、危房改造优先优惠:农村危旧房改造中将农村两户优先纳入并给予补助。
16、征地补偿优惠:征地补偿和村集体收益分红中对农村两户提高补偿标准或多算1人予以补偿。
17、人饮工程优惠:人饮工程中减免农村两户自来水入户费用。
18、健康服务:每年为农村两户父母、子女提供一次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
19、高中助学救助:在落实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政策时优先安排经济困难的农村两户子女。
20、“两后生”就业培训优先照顾:将农村两户子女中的“两后生”(高中和初中毕业后未继续升学的学生)优先纳入职业技能学历教育培训。
(二)试点政策
21、青少年健康人格工程:开展青少年健康人格工程试点,引导独生子女健康成长。
22、诚信计生奖励工程:开展诚信计生奖励(长效节育奖励)试点,对自愿落实节育手术的农村二女户夫妇自采取措施次月起给予每人每月60元的奖励金,直至与国家奖励扶助制
度对接。
23、计生养老工程:探索开展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以及空巢家庭养老服务试点;优先保障独生子女、农村计划生育二女户的年老父母特别是死亡或伤残独生子女的年老父母入住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农村养老院对困难农村两户入院给予优待照顾。
24、计生保险:组织开展计划生育家庭保险试点,探索设立计划生育家庭平安健康险、独生子女保险和计划生育手术险等多个险种,构建计划生育家庭风险屏障。
25、并发症扶助:做好将三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纳入特别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探索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扶助办法。
(三)创新政策
26、成才计划资助:资助考入大专以上院校的农村两户子女完成学业。
27、企事业单位招考照顾:在企事业单位招考工作人员时对农村两户子女给予倾斜照顾。
28、少生快富示范户工程:当年整村推进项目中每村树立1户“少生快富示范户”,在到户项
目上给予扶持。
29、城镇计生家庭就业照顾:优先为城镇失业独生子女领证户提供下岗职工小额贷款,优先安排公益性岗位就业。
30、城镇困难计生家庭保障住房照顾:城镇保障性住房分配中将城镇困难独生子女家庭优先纳入。
31、新农合住院报销优惠: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中为农村两户提高住院报销比例或降低报销起付线、纳入大病医疗救助。
32、再生育服务:对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父母没有退出育龄期且要求再生育的家庭,提供免费再生育服务。
33、并发症免费:将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纳入计划生育免费范围,并发症费用由承担计划生育手术的机构负担;造成生活困难并符合低保条件的,纳入城乡低保范围。
附件2:
农村两户家庭奖励优惠政策(样表)
乡(镇) 村 社 | |||||||||
丈夫 | 妻子 | 现有子女 | 独生子女领证户/二女户 | ||||||
序号 | 项目 名称 | 奖励优惠条件 | 标准 | 是否享受 | 时间 | 备 注 | |||
1 | 奖励扶助 制度 | 本人及配偶属农村居民户口,1973年至2001年期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年满60周岁 | 夫妻双方每年每人720元 | ||||||
2 | 少生快富 制度 | 实行二孩、三孩生育政策地区,符合再生育政策,自愿少生孩子,采取长效节育措施的(甘南州、临夏州、天祝、张家川、肃南、肃北、阿克塞实行) | 独女户一次性奖励5000元,独子户一次性奖励4000元,二女户一次性奖励4000元,二孩户一次性奖励3000元 | ||||||
3 | ×××× | ||||||||
20 | ×××× | ×××× | ×××× | ||||||
21 | 市县出台的多于省级的政策规定 | ×××× | ×××× | ||||||
× | ×××× | ×××× | ×××× | ||||||
监督:(本级及上级监督电话同时公开)
附件3:
乡(镇)、村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样表)
序号 | 项目 名称 | 奖励优惠条件 | 标准 | 资金来源 | 备 注 |
1 | 奖励扶助制度 | 本人及配偶属农村居民户口,1973年至2001年期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年满60周岁 | 夫妻双方每年每人720元 | 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 | |
2 | 少生快富制度 | 实行二孩、三孩生育政策地区,符合再生育政策,自愿少生孩子,采取长效节育措施的(甘南州、临夏州、天祝、张家川、肃南、肃北、阿克塞实行) | 独女户一次性奖励5000元,独子户一次性奖励4000元,二女户一次性奖励4000元,二孩户一次性奖励3000元 | 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 | |
3 | 特别扶助制度 | 对女方年满49周岁,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的夫妇 | 每人每年分别发放给不低于960元或1200元的扶助金 | 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 | |
4 | 特困救助制度 | 独生子女户和农村两女户家庭父母、子女死亡或意外伤残或患特殊疾病的给予一次性救助;父母双亡的子女每年给予不低于2000元的救助,直至18岁为止。 | 独生子女户和农村两女户家庭父母、子女死亡或意外伤残或患特殊疾病的给予1000—4000元一次性救助;父母双亡的子女每年给予不低于2000元。 | 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 | |
5 | 节育奖励制度: | 农村当年新增二女户落实长效节育措施的一次性奖励。 | 一次性奖励3000元 | ×××× | |
6 | 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 城镇居民生育一个孩子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每月给予独生子女奖励费,并在其退休(职)时给予一次性奖励。 | 自领证之月起至独生子女16周岁止,每月给予不低于10元的独生子女奖励费,并在其退休(职)时给予不低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 ×××× | |
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 农村生育一个孩子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自领证之月起至独生子女16周岁止每月给予奖励费,只生育一个女孩的一次性奖励。 | 自领证之月起至独生子女16周岁止每月给予不低于10元的奖励费,只生育一个女孩的一次性奖励1000元。 | |||
升学加分奖励 | 农村两户子女省内大学录取时加10分,初中升高中、中专录取时至少加10分。 | ||||
整村推进项目奖励 | 在整村推进到户扶持项目中,对农村两户贫困户的扶持标准可高于其他贫困户。 | 标准可高于其他贫困户3000—5000元。 | |||
国债沼气项目奖励 | 国债沼气项目中,地方配套部分经费时,对农村两户给予倾斜照顾,对农村两户中的农业示范户优先提供技能培训和相关服务。 | ||||
妇女小额担保信贷项目奖励 | 将符合贷款条件的农村两户优先纳入农村妇女小额担保信贷项目中,扶持发展致富项目。 | ||||
农村低保优惠 | 将符合条件的农村两户全部纳入农村低保,在计算家庭年平均收入时,独生子女领证户按照2个子女数对待,二女节育户按照3个子女数对待。 | ||||
新农合优惠 | 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中为农村两户代缴参合金。 | 每人每年30元 | |||
新农保优惠 |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中由各级政府为农村两户代缴保险费或提高保险标准。 | 每人每年30元 | |||
危房改造优先优惠 | 农村危旧房改造中将农村两户优先纳入并给予补助。 | ||||
征地补偿优惠 | 征地补偿和村集体收益分红中对农村两户提高补偿标准或多算1人予以补偿。 | ||||
人饮工程优惠 | 人饮工程中减免农村两户自来水入户费用。 | ||||
健康服务 | 每年为农村两户父母、子女提供一次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 | ||||
高中助学救助 | 在落实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政策时优先安排经济困难的农村两户子女。 | ||||
19 | 高中助学救助 | 在落实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政策时优先安排经济困难的农村两户子女。 | |||
20 | “两后生”就业培训优先照顾 | 将农村两户子女中的“两后生”(高中和初中毕业后未继续升学的学生)优先纳入职业技能学历教育培训。 | |||
21 | 青少年健康人格工程 | 开展青少年健康人格工程试点,引导独生子女健康成长。 | |||
22 | 诚信计生奖励工程 | 开展诚信计生奖励(长效节育奖励)试点,对自愿落实节育手术的农村二女户夫妇自采取措施次月起给予奖励金,直至与国家奖励扶助制度对接。 | 每人每月60元的奖励金 | ||
23 | 计生养老工程 | 探索开展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以及空巢家庭养老服务试点;优先保障独生子女、农村计划生育二女户的年老父母特别是死亡或伤残独生子女的年老父母入住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农村养老院对困难农村两户入院给予优待照顾。 | |||
24 | 计生保险 | 组织开展计划生育家庭保险试点,探索设立计划生育家庭平安健康险、独生子女保险和计划生育手术险等多个险种,构建计划生育家庭风险屏障。 | |||
25 | 并发症扶助 | 做好将三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纳入特别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探索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扶助办法 | |||
26 | 成才计划资助 | 资助考入大专以上院校的农村两户子女完成学业。 | |||
27 | 企事业单位招考照顾 | 在企事业单位招考工作人员时对农村两户子女给予倾斜照顾。 | |||
28 | 少生快富示范户工程 | 当年整村推进项目中每村树立1户“少生快富示范户”,在到户项目上给予扶持 | |||
29 | 城镇计生家庭就业照顾 | 优先为城镇失业独生子女领证户提供下岗职工小额贷款,优先安排公益性岗位就业 | |||
30 | 城镇困难计生家庭保障住房照顾 | 城镇保障性住房分配中将城镇困难独生子女家庭优先纳入。 | |||
31 | 新农合住院报销优惠 | 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中为农村两户提高住院报销比例或降低报销起付线、纳入大病医疗救助。 | |||
32 | 再生育服务 | 对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父母没有退出育龄期且要求再生育的家庭,提供免费再生育服务。 | |||
33 | 并发症免费 | 将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纳入计划生育免费范围,并发症费用由承担计划生育手术的机构负担;造成生活困难并符合低保条件的,纳入城乡低保范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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