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酒泉市进一步健全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农村二女户政策 二女户一年补贴多少钱?∙【制定机关】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1.09.30
∙【字 号】
∙【施行日期】2011.09.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计划生育
正文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酒泉市进一步健全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驻酒各单位:
《酒泉市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九月三十日
酒泉市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的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人口委建设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示范区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11〕108号)精神,推动利益导向示范区建设,促进人口的长期均衡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工作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立足解决计划生育家庭生产、生活、生育中的现实困难,解除其后顾之忧,建立完善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相关社会政策相衔接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提高众满意度,引导和带动众增强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为实现我市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跨越发展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二)工作原则
--政府主导,社会联动。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整合各个职能部门的资源,动员社会各方面积极参与,各级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健全完善各种利益导向政策,让计划生育家庭优先分享改革发展成果。
--坚持"普惠",突出"特惠"。在制定和落实各项惠民政策时,充分体现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对计划生育家庭在"普惠"基础上实行"特惠",真正使他们在政治上有地位、经济上得实惠、生活上有保障。
--立足实际,鼓励创新。紧密结合酒泉为全国农村二胎政策试点和综合改革示范市实际,
积极探索符合法律法规、围绕计划生育家庭需求、与酒泉计划生育工作实际相适应的利益导向措施,在财政和社会各方面可承受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公正公平、科学合理地出台政策。
--奖扶结合,注重实效。既注重对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又注重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在年老、疾病、特困、子女伤残或死亡等情况下的扶持和救助。
二、基本制度框架
(一)完善以国家"三项制度"为主的奖励扶助政策。
进一步落实国家"三项制度"(奖励扶助、少生快富、特别扶助)、"半边户"(夫妻双方一方为农村户籍,一方为城市户籍)农村居民一方的奖励扶助待遇以及各项法定奖励优惠政策;将三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纳入特别扶助制度范围;建立国家"三项制度"奖励扶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
(二)落实计划生育基本项目免费技术服务制度。
全面落实计划生育免费基本技术服务制度,完善服务项目,提高免费服务覆盖率。大力推进优生促进工程,在肃州区、金塔县、敦煌市试点的基础上全面实施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工作,提高出生人口素质。逐步建立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免费再生育服务长效机制。强化流动人口免费基本技术服务,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三)促进相关社会经济政策与人口计生政策的衔接。
贯彻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惠农政策中进一步体现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的通知》(甘政办发〔2007〕76号)要求,在制定和落实各项惠农政策时,按人落实的资金或项目,独生子女领证户按照2个子女数对待,农村二女户按照3个子女数对待;按户落实的资金或项目,农村独生子女领证户和二女节育户(以下简称"农村两户")到户资金在户均基础上提高30%。加强有关人口计生综合改革政策的衔接,农村二女户夫妇自主选择长效节育措施后可享受法定的各项优先优惠政策。
(四)广泛开展社会关怀活动。
鼓励有关众组织、社区、企事业单位深入开展"生育关怀"行动,建立专项基金或计划生
育公益金,对计划生育困难户、家庭困难的基层计划生育工作者等困难体给予相应的扶助。
三、基本内容
围绕计划生育家庭需求,实施以"成才、致富、保障、健康"四大工程为主要内容的计划生育家庭幸福计划。
(一)成才工程。通过学费资助、学习培训、考试加分、就业照顾等措施,帮助"农村两户"子女完成学业,掌握技能,促进就业。
1."农村两户"子女报考省内大学录取时加10分,初中升高中、中专录取时享受最高加分10分。(各级教育部门负责落实)
2.资助考入全日制普通高校的"农村两户"子女完成学业。考入专科院校的年资助额不少于500元,考入本科院校的年资助额不少于800元。财政直管县资助资金由县(市)政府负责落实,肃州区所需资金市级财政负担20%,区级财政负担80%。(各级教育、人口部门负责落实)
3.企事业单位招考工作人员时对符合条件的农村纯农(牧)户零就业家庭学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各级人社部门负责落实)
4.在落实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政策时优先安排经济困难的"农村两户"子女。(各级教育部门负责落实)
5.将农村两户子女中的"两后生"(高中和初中毕业后未继续升学的学生)优先纳入职业技能学历教育培训。(各级人社部门负责落实)
6.开展青少年健康人格工程试点,引导独生子女健康成长。(各级人口、教育等部门和共青团、妇联、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实施)
7.教育部门引导、鼓励大中专学生积极参加"生育关怀行动",自愿与空巢家庭亲情联手,给独生子女夭亡和独生子女参军家庭提供关心和服务。(各级教育、人口计生部门组织实施)
8. "农村两户"子女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技工培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落实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并优先安排输转就业。(各级人社部门负责落实)
9.民政部门对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农村两户"家庭,按照农村低保二类户进行保障。(各级民政部门负责落实)
(二)致富工程。通过资金奖励、项目贷款、技能培训等措施,扶持计划生育家庭创业致富。
10.在整村推进到户扶持项目中,对"农村两户"贫困户的扶持标准按照省上扶持标准优先予以扶持;每年确定的贫困村整村推进项目中,每村可树立1户"少生快富示范户",在到户项目上给予重点扶持。(各级扶贫和人口部门牵头组织,各涉农部门负责落实)
11.国债沼气项目中,地方配套部分经费时,对"农村两户"给予倾斜照顾,对"农村两户"中的农业示范户优先提供技能培训和相关服务。(各级农牧部门负责落实)
12.在国家农机购置政策不变的情况下,农机部门优先为"农村两户"家庭安排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各级农机部门负责落实)
13.在实施"信贷助推农村妇女创业就业行动"、农村妇女小额担保信贷项目及其它实用技术培训时,将符合贷款条件的 "农村两户"优先纳入,扶持发展致富项目。(各级妇联组织负
责落实)
14.对城镇失业独生子女领证户优先安排公益性岗位就业;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优先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扶持,鼓励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各级人社部门负责落实)
(三)保障工程。通过资金扶助、项目扶持、困难救助等措施,解决计划生育家庭老有所养的问题。
15.城镇居民生育一个孩子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自领证之月起至独生子女16周岁止,每月给予不低于10元或一次性给予不少于100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并在其退休(职)时给予2000元的一次性奖励。机关、事业和企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费由所在单位按《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列支;农村居民、城镇无业、自谋职业人员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县(区市)财政统筹解决,以"直通车"方式每年发放一次;农村居民只生育一个女孩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给予不低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各级政府负责落实)
16.对城乡独生子女领证户和农村二女户父母、子女死亡、意外伤残或患重大疾病的,给
予1000--4000元的一次性救助。资金由省、市、县(市区)三级财政负担,其中省级负担80%,剩余20%资金财政省管县由县(市)政府负责落实,肃州区所需资金市、区财政各负担10%。(由各级人口计生部门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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