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宝柱等与臧荣奇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8.12
【案件字号】(2022)京02民终601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钱丽红李丽王朔
【审理法官】钱丽红李丽王朔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任爽;张宝柱;臧荣奇
【当事人】任爽张宝柱臧荣奇
【当事人-个人】任爽张宝柱臧荣奇
【代理律师/律所】罗潇北京市天澜律师事务所;章晓粤北京市天澜律师事务所;杨佳北京市中里通律师事务所;赵小萌北京市中里通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罗潇北京市天澜律师事务所章晓粤北京市天澜律师事务所杨佳北京市中里通律师事务所赵小萌北京市中里通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罗潇章晓粤杨佳赵小萌
【代理律所】北京市天澜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里通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任爽;张宝柱
【被告】臧荣奇
【本院观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权责关键词】胁迫代理合同证人证言证据不足新证据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财产保全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臧荣奇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交了转账凭证及任爽、张宝柱出具的借条,可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任爽、张宝柱一审抗辩借条项下欠款已于2021年4月26日、4月27日还清,提交了其银行转账记录作为证据,臧荣奇为证明涉案借条项下
款项尚未还清,提交了其与张宝柱之间的语音通话录音及其与张宝柱、任爽之间的聊天记录,其中臧荣奇于2021年8月14日通过向张宝柱催款时要求还款的时间、金额与涉案借条相符,之后臧荣奇又于2021年8月21日通过语音通话向张宝柱催款,双方通话内容中提到了款项涉及的时间点、存在“条”的情况与本案借条情况相符,通话中张宝柱确认款项尚未清偿完毕。在聊天中和通话录音中还显示臧荣奇与张宝柱、任爽同时存在其他经济往来。基于张宝柱、任爽于2021年4月26日、4月27日向臧荣奇转账的20万元发生于臧荣奇2021年8月向张宝柱催款的语音通话录音和聊天记录发生之前,综合前述情况,足以认定任爽、张宝柱于2021年4月26日、4月27日向臧荣奇转账的20万元并非偿还涉案借条款项,臧荣奇催要的款项即为涉案借条项下款项,任爽、张宝柱应当予以偿还。任爽、张宝柱一审抗辩欠款已于2021年4月26日、4月27日还清,仅提交了其银行转账记录作为证据,不能证明其抗辩主张,一审法院认定涉案借款尚未还清,认定事实正确。二审中任爽、张宝柱上诉主张臧荣奇与其不存在借贷关系,仅存在委托理财关系,且所有欠款均已还清,但其提交的证据仍不能证明其该项主张,且臧荣奇不予认可,任爽、张宝柱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因此,任爽、张宝柱的上诉主张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故臧荣奇要求任爽、张宝柱偿还20万元借款,合理有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并根据借条约定及臧荣奇催款的情况,判令任爽、张宝柱自2021年8月18日起至款项全部清偿之日止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支付20万元的资金占用费,处理正确。 综上,任爽、张宝柱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任爽、张宝柱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1 05:49:28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 一、借条内容及转账往来 2020年12月29日,臧荣奇向任爽转账40万元; 2021年2月10日,任爽向臧荣奇转账10万元; 2021年3月17日,任爽、张宝柱出具借条,内容为:“今收到臧荣奇汇款贰拾万元整,约定五个月内还清”。同日,任爽在臧荣奇转账40万元手机银行截图打印件上写明“此款凭证作为转账凭证”。 2021年3月25日,张宝柱向案外人账户尾号为4120银行账户转账11万元; 2021年4月26日,张宝柱向臧荣奇转账10万元; 2021年4月27日,任爽向臧荣奇转账三笔,
分别为3.5万元、2.5万元、4万元,共计10万元; 一审庭审中,双方均确认2021年2月10日转账10万元、2021年3月25日转账中有10万元系偿还涉案40万元借款本金;臧荣奇称出借40万元借款时并未写借条,涉案借条是在双方就向案外人转账用于偿还涉案借款基本达成一致意见时出具的,因此,先签订的借条,之后张宝柱向案外人进行的转账。 二、语音通话录音及聊天记录内容 2021年8月14日,臧荣奇向张宝柱发送“17号别忘了那20万的事”,之后张宝柱发起语音通话,时长8分25秒。 2021年8月21日下午15点54分,臧荣奇向张宝柱发起语音通话,时长11分33秒。 臧荣奇称其8月21日发起语音通话时,其通过其他手机进行了录音。臧荣奇提交的手机载体录音名称显示“20210821_154303”时长为11分29秒,臧荣奇称录音名称即为录制时间2021年8月21日15时43分,加上时长时间正好为聊天记录显示的发生语音通话的时间。通话录音显示:臧荣奇询问张宝柱“怎么着啊,一点弄不出来啊”,张宝柱回复“哎,没法弄”,臧荣奇又称“这弄的时间太长,这本来是12月份那会儿的,后来不是给改成……”张宝柱回复“是,我给你这么说,本身他这点钱就全部都给他投出去了又……然后这给你的这不是退了点出来,这都是我们俩犄角旮旯全都咔哧的,都咔哧完了……要有我们能卡这钱吗”,臧荣奇又问“我就说那黄金不能给弄点,每月都不能返点出来的?”张宝柱回:“黄金是能有个两三万
的,他那不少,但是他补的他网贷都不够,光单他可能是一南京就2万多,还有一个什么小贷2万,再加上可能自己倒腾一个月好几万块钱这个,还不算还得退别人的钱,别人还要有的50万什么的,不也得给人家个交代么,不给人家也是说都拖着了,你自己现在反正日子得倒腾开呀。现在是有点他投了有点别的东西,原来投的。像比如说你的矿机也有点,然后别的什么原始股,当然现在都不值钱,这得养些日子,养些日子才值钱了,一换钱就整个差不多,能互相的补,所以对这玩意都给你完了,这日子都弄不动,实事求是,就是这么个情况。”之后张宝柱又称“还清完了,不是卖了车现在不值钱啊,卖不了出多少钱,你的腿又没有,你能干点什么呀,实话实说,我这什么互相理解,反正这东西确实是跟着一块赔钱肯定是不好,到时候我呗。但是你那还好,你那最起码还有条,而且我既然应了,肯定到时候补给你就完了。别人那都没有的条什么,当然有的都挣的差不多了,就说白了就像那种投资的,一块投资,这都不应该退,这是一块投资。”臧荣奇回复“他跟这两码事……”“矿机那会儿了(liao)的,就20万之前最早那矿机了(liao)的不是那47万那档子事嘛,这是两码子事……”张宝柱回复“我知道,我知道,我说现在我不是说让你给,我说我现在我们俩现在还有点矿机,实在不行拿那个兑点给你兑了那个也行,你要说现在不要,就等着等升值了,卖了币到时候给也行。就是说像这种东西,我现在还有点这个,只是靠涨
起来才能换钱,现在都不值钱知道吧……” 臧荣奇与任爽2020年12月至2021年2月期间的聊天记录显示,双方之间还存在其他投资关系。其中2021年1月10日,任爽发送给臧荣奇的一张图片显示,臧荣奇“原业务金额”为537000,“扣款退本金”60946,“实际本金”476054,转账记录载明“1.10退本金60945.89黄金”。2021年1月10日,任爽通过支付宝向臧荣奇转账60945.89元。 三、其他事实 一审庭审中,双方均确认2020年12月份除发生了涉案40万元借款外,不存在其他经济往来;且除涉案借条外,不存在张宝柱、任爽欠臧荣奇款项的其他条子。 张宝柱、任爽对臧荣奇提交的录音证据的合法性有异议,认为该录音系在张宝柱不知情的情况下录制的,不具有合法性;同时,对录制时间也有异议,认为使用另一个手机进行翻录,录制手机不属于原始载体,无法证明录音发生的具体时间,且臧荣奇节选的录音内容不完整;录音内容与本案亦不具有关联性。 2021年8月31日,臧荣奇与北京市中里通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协议》,由北京市中里通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作为其与任爽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提供相应代理服务,代理费为15000元。 2021年12月27日,北京市中里通律师事务所向臧荣奇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载明代理费金额为15000元。 一审法院另查,本案审理过程中,臧荣奇向法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并以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为此支出保险费1200元、保全申请费1520元; 2022年3月1号还能转账吗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且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臧荣奇于2020年12月向任爽、张宝柱出借40万元,之后任爽、张宝柱偿还借款20万元,双方结算后出具涉案20万元借条。
【二审上诉人诉称】任爽、张宝柱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臧荣奇的全部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臧荣奇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任爽和张宝柱已经举证证明二人还清了对臧荣奇的债务,但是一审法院依据臧荣奇偷录的、不完整的录音材料推定任爽、张宝柱二人没有还清借条约定的债务,这一认定存在明显的逻辑错误。一审法院免除了臧荣奇的举证责任,裁判结果与事实矛盾。 二审期间,任爽、张宝柱围绕其上诉请求提交如下证据: 综上,任爽、张宝柱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张宝柱等与臧荣奇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京02民终6015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任爽。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宝柱。
二上诉人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潇,北京市天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上诉人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晓粤,北京市天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臧荣奇。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佳,北京市中里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小萌,北京市中里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任爽、张宝柱与被上诉人臧荣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2民初277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5月17
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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