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丽冰、黄勇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吴丽冰、黄勇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12.21 
【案件字号】(2021)闽08民终202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严建锋傅胜荣吴英琼 
【审理法官】严建锋傅胜荣吴英琼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黄勇;吴丽冰 
【当事人】黄勇吴丽冰 
【当事人-个人】黄勇吴丽冰 
【代理律师/律所】谢长健福建瀛楠律师事务所;陈晓燏福建瀛楠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谢长健福建瀛楠律师事务所陈晓燏福建瀛楠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谢长健陈晓燏 
【代理律所】福建瀛楠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黄勇 
【被告】吴丽冰 
【本院观点】黄勇所举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1本案的借款已经还清与《借款确认函》不符,本院不予采信。2019年11月9日,黄勇向吴丽冰出具《借款确认函》
,双方当事人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2019年11月9日黄勇出具的《借款确认函》是对双方之间此前债权债务的重新确认。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撤销代理合同新证据关联性质证拘留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诉讼时效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案双方当事人二审争议焦点:黄勇是否尚欠吴丽冰借款。对此本院分析认定如下: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2019年11月9日,黄勇向吴丽冰出具《借款确认函》,双方当事人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借款确认函》约定的借款期限已届满,黄勇未按期还款构成违约,应限期偿还。黄勇主张在2015年之前已经向吴丽冰归还了178860元。吴丽冰主张黄勇2015年之前支付的款项是支付利息及与本案借款无关的款项。本院认为,2019年11月9日黄勇出具的《借款确认函》是对双方之间此前债权债务的重新确认。黄勇
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出具《借款确认函》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有足够的注意义务,对自己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黄勇出具《借款确认函》时理应对此前的还款付息等往来账进行了结算。现黄勇主张《借款确认函》确认的债务已结清,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黄勇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应予以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2022年3月1号还能转账吗【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黄勇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执行法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更新时间】2022-09-25 11:54:20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1年10月26日,被告以公司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15万元,同日,原告通过其女儿陈澍银行账户将该款转账被告。借款后,被告每月均
有支付原告3000元(按月利率2%计算)、2250元(按月利率1.5%计算)不等的利息。自2015年1月起,被告不再支付利息,亦未归还借款本金15万元。2019年11月9日,经原、被告双方协商确认,原告自愿放弃2015年2月至2019年11月期间的利息,被告遂重新向原告出具《借款确认函》,载明:“本人黄勇因资金周转需要特向吴丽冰借款人民币15万元现金,本人承诺于2020年3月前还清”。该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并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共支付从仅自2020年4月1日起至2021年7月1日止的利息合计31000元。此后,被告未再支付任何款项,原告多次催讨未果,为此请求判如所请。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为合法有效。本案中,被告于2019年11月9日出具的《借款确认函》,系双方之间债权债务的重新确认,予以确认。据此,被告欠原告借款本金15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借款确认函》约定的借款期限已届满,故被告应限期给付。该《借款确认函》并未约定利息,被告自2020年4月1日至2021年7月1日支付原告计3.1万元应在本金扣抵,即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11.9万元,被告并应支付逾期利息,即自原告向一审法院主张权利即2021年8月12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年利率3.85%)计算的逾期利息。原告主张该利息按每月2000元计算,无事实依据,不予支持。被告借款后至2015年1
月,虽然每月均有支付款项,被告抗辩期间至少已归还原告80850元,未能举证证明,且被告于2019年11月9日出具了重新确认双方债权债务的《借款确认函》,故被告的该抗辩主张,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六百七十五条,《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判决:一、黄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吴丽冰借款本金11.9万元,并支付自2021年8月12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吴丽冰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黄勇负担1300元,吴丽冰负担350元。 
【二审上诉人诉称】黄勇上诉请求:一、判决撤销(2021)闽0802民初7375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驳回吴丽冰的一审诉讼请求。二、本案一审、二审的案件受理费由吴丽冰承担。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向本院提交新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举证和质证。黄勇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银行流水一张及账户情况两张、还款明细表一张,证明:2012年9月13日,黄勇转账97650元到黄勇哥哥的儿子黄磊名下4138的工行账户,然后黄辉在9月16日把该款项当中的95850元转账到吴丽冰的尾数4027的账号。2012年11月2
5日,黄辉又转了2160元到吴丽冰账号,所以加上这两笔款项,黄勇在2015年之前已经向吴丽冰归还了178860元。吴丽冰质证认为:真实性无异议,但黄辉账户转给我的钱是黄辉欠我的钱,与黄勇无关。本院审查认为,黄勇所举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黄勇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应予以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吴丽冰、黄勇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闽08民终2020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长健,福建瀛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燏,福建瀛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丽冰。
审理经过     上诉人黄勇因与被上诉人吴丽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21)闽0802民初73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黄勇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长健、被上诉人吴丽冰到庭接受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黄勇上诉请求:一、判决撤销(2021)闽0802民初7375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驳回吴丽冰的一审诉讼请求。二、本案一审、二审的案件受理费由吴丽冰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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