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磊与马铿津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0.10
【案件字号】(2020)晋08民终208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张勇梅智勇席少君
【审理法官】张勇梅智勇席少君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马铿津;李磊
【当事人】马铿津李磊
【当事人-个人】马铿津李磊
【代理律师/律所】尹瑞楠山西国峻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尹瑞楠山西国峻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尹瑞楠
【代理律所】山西国峻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马铿津;李磊
【本院观点】债务应当清偿。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撤销当事人的陈述证据不足自认新证据关联性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2022年3月1号还能转账吗0
【指导案例排序】0
【更新时间】2022-08-15 22:43:35
李磊与马铿津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晋08民终208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马铿津,男,1987年3月26日出生,满族,闻喜县桐城镇西湖北路南12巷某某居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冲,运城市盐湖区姚孟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磊,男,1988年8月24日出生,汉族,运城市盐湖区安邑办事处黄金水岸某某楼某某某某居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瑞楠,山西国峻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马铿津因与上诉人李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2019)晋0823民初25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马铿津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冲、上诉人李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尹瑞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马铿津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闻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晋0823民初250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上诉人偿还被上诉人借款本息50714元;2、一、二审的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楚,导致错误判决。理由如下:一、一审法院认定借款30万元是由2018年1月24日的60000元及之前的240000元共同形成,但被上诉人仅提供有2018年1月24日当天的转账记录60000元,对之前的240000元
不能提供证据予以证实。相反,上诉人提供的转账记录、银行流水,可以证实240000元是由四笔借款和30000元利息形成,具体为:1,2015年8月11日的借款10万元,实际支付94000元(上诉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实转账情况,被上诉人李磊通过工商银行账户为62×××44的账号转账);2、2017年4月26日的借款50000元(被上诉人李磊通过其工商银行账户为62×××44的账号向原告转账,转至马康俊工商银行账户,详见一审上诉人提交的证据五书面版第48页,红记号笔标注);3、2017年6月13日的借款40000元,实际支付38000元(上诉人提供的证据二转账记录可证实,该款转至上诉人马铿津工商银行账户);4、2017年9月15日的借款20000元(被上诉人以转账方式支付给上诉人14000元)。而上述该四笔借款,上诉人均系按照约定的出借本金为基数,月息5分的利率在向被上诉人的支付利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约定的月息5分超出了法律的规定,上诉人按照年利率36%(即月息3分)的计算方式,对超出支付的部分进行折抵本金,通过上诉人的计算,2015年8月11日的借款10万元,截止2018年1月10日,已经清偿且多偿还2213元;2017年4月26日的借款50000元截止2017年12月26日尚欠本金39840元;2017年6月13日的40000元借款截止2018年1月12日尚欠本金31410元;2017年9月15日的借款20000元,截止2018年1月12日尚欠本金11574元,除此之外,还包括拖欠的30000元利息,扣除后尚欠本金总
额82824及30000元利息。加上2018年1月24日收到的60000元,之后本金为142824元。二、以2018年1月24日为时间节点,在此之后,上诉人共向被上诉人转账143700元。以142824元为基数,按照双方约定的月利率2%计算,计算至2019年2月,上诉人仅欠被上诉人借款本息50714元。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楚,对240000元借款的行程未查明,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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