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阅仕、杨国洪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12.14
【案件字号】(2021)粤09民终269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陈琪奕庞健军赖慧嫦
【审理法官】陈琪奕庞健军赖慧嫦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梁阅仕;杨国洪
【当事人】梁阅仕杨国洪
【当事人-个人】梁阅仕杨国洪
【代理律师/律所】朱家广东恒汇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朱家广东恒汇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朱家
【代理律所】广东恒汇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梁阅仕
【被告】杨国洪
【本院观点】根据《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第十五条“杨国洪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梁阅
仕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梁阅仕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梁阅仕尚欠杨国洪的借款本金应如何认定。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合同证人证言证据不足自认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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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本院另查明:梁伟彬系梁阅仕、梁阅迎的父亲,梁阅迎系梁阅仕的同胞弟弟。梁阅迎于2017年1月27日、2018年2月14日和2019年2月4日通过银行分别转账10000元、5000元和5000元给杨国洪。杨国洪于2019年2月2日通过聊天向梁伟彬发出“到现在已还款15000元,尚欠35000元”的留言。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梁阅仕尚欠杨国洪的借款本金应如何认定。梁阅仕上诉称其向杨国洪借款30000元后,其弟弟已代其归还了20000元、其本人归还了2000元,故其实际尚欠杨国洪的借款本金为8000元。但杨国洪不认可梁阅仕弟弟所转账
支付的该20000元系偿还本案30000元借款的款项,而主张系归还另外一笔20000元借款的还款。结合梁阅迎在2017年1月27日和2018年2月14日分别转账10000元和5000元给杨国洪后,杨国洪于2019年2月2日给梁阅仕父亲梁伟彬发出“到现在已还款15000元,尚欠35000元”的信息,而在第二天梁阅迎再次转账5000元给杨国洪的事实,杨国洪主张其收到梁阅迎的20000元属于归还另一笔20000元借款,具有高度的可能性。故梁阅仕不能充分证明梁阅迎转账给杨国洪的20000元系归还本案的30000元借款。因此,一审认定梁阅仕尚欠杨国洪借款本金28000元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梁阅仕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梁阅仕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3 19:12:37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杨国洪、梁阅仕是朋友关系,梁阅仕以做生意需要资金为由向杨国洪借款。二、梁阅仕向杨国洪出具借据,借据约定:“现梁阅仕借杨国
洪现金叁万元整(30000),定于2014年5月底还清。借款人:梁阅仕”。借据上有梁阅仕的签名。三、梁阅仕于2020年5月20日转账2000元给杨国洪和杨国洪在庭审中自认梁阅仕转账的2000元是偿还上述借据中的本金为30000元的借款。四、杨国洪在庭审中自认梁阅仕所称“我爸叫我弟弟转账的20000元”是另一笔借款,已经偿还,与本案借据中的30000元本金借款无关。
【二审上诉人诉称】梁阅仕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改判梁阅仕偿还借款8000元给杨国洪;3.改判按本金8000元为基数支付逾期利息;4.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杨国洪承担。 综上所述,梁阅仕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梁阅仕、杨国洪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年3月1号还能转账吗(2021)粤09民终2691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梁阅仕。
审理经过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国洪。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梁阅仕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改判梁阅仕偿还借款8000元给杨国洪;3.改判按本金8000元为基数支付逾期利息;4.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杨国洪承担。
事实和理由:一、本案尚欠本金仅为8000元。根据一审认定的事实和证据,借据约定梁阅仕借杨国洪现金30000元。还款事实:1.梁阅仕亲弟梁阅迎通过父亲安排:2017年1月27日向杨国洪转账还款10000元、2018年2月14日转账还款5000元、2019年2月4日转账还款5000元,合计已还款20000元。2.2020年5月20日,双方确认梁阅仕转账还款2000元。以上已累计还款22000元,仅欠本金8000元。二、由于杨国洪已收取梁阅仕亲弟代为履行的还款20000元,则依法应当相应扣减本金,对于逾期利息应以尚欠本金8000元作为
计算基数。三、杨国洪未完成举证责任,没有对“收取梁阅仕亲弟代还20000元”作出合理解释。杨国洪一审自认该20000元是另一笔借款、已经偿还,与本案借据的30000元借款无关。可以印证杨国洪自认收到梁阅仕亲弟代付的还款20000元,但杨国洪称该还款是属于另一笔借款的还款主张,并没有证明,违反“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的举证责任规定,依法应当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综上,梁阅仕已经履行还款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请二审法院依法支持梁阅仕的上诉请求。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杨国洪辩称:一、梁阅仕提交的不成为新证据。梁阅迎银行流水所列的还款共20000元,在一审中,杨国洪己明确地陈述梁阅仕先后两次向杨国洪借款50000元,同时诚实地陈述收到上述还款20000元,并且已撕毁其中一笔20000元的借据事实。至于本案30000元借款,是第二笔借款。因此,梁阅仕提供的“二审新证据”,对本案没有意义。二、梁阅仕提交的二审新证据与本案无关:1.2019年在2月2日,杨国洪向梁阅仕父亲梁伟彬发出催款信息,信息中明确写明“到现在已还15000元尚欠35000元”,梁伟彬对欠款没有提出异议,并答应会还部分欠款给杨国洪过年。两天后,梁伟彬安排梁阅迎于2月4日转账5000元。梁伟彬告诉杨国洪说由于资金非常紧张,就先还5000元,将其中的一单2万元先清账,并要求杨国洪撕毁该借据,余下的3万会再想办法还。可见,梁阅迎的
还款20000元与本案无关。2.鉴于梁阅仕还款极其消极,杨国洪多次打电话给梁伟彬要求他督促梁阅仕还债,因频繁催他,梁伟彬发脾气说“谁向你借钱谁还,你不要我了”,再后来多次打梁伟彬的电话也不接了。无奈,杨国洪只好向梁阅仕催收。在向梁阅仕多次催收下,最终在2020年5月20日偿还2000元。之后,虽然杨国洪不断催收,但梁阅仕总以没钱为由没有还款。在催债信息中杨国洪明确写明“2014年的五万元,到现在才等于还我两万二元”,但梁阅仕当时并没有提出异议。可见,梁阅仕总欠款50000元,总还款22000元,尚欠28000元是事实,只是已还的22000元中的20000元是一笔借款,2000元才是与本案借款有关。3.2021年3月23日,在一审立案但尚未缴交立案费之前,杨国洪再次友好地向梁阅仕发出信息,信息明确写明“既然起诉了,就不只是要求还欠款的28000元的了”,而梁阅仕收到此信息时仍然未曾提过已经偿还了20000元的事情。三、对于先后两次互不相关的借款,当其中一笔偿还完毕,尤其是应债务人要求销毁借据后,债权人没有保存证据的义务。债权人应债务人的要求真实的销毁已经偿还完毕的债务借据,恰恰说明债权人的诚实守信。从梁阅迎每次还款后的余额可以看到,债务人有偿还能力却不尽力还款,恰恰说明债务人的不诚实守信。综上所述,请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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