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晓玉与王立伟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段晓玉与王立伟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10万贷款3年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12.28 
【案件字号】(2021)京02民终1617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邢军钱丽红杨光 
【审理法官】邢军钱丽红杨光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段晓玉;张玉冰;王立伟 
【当事人】段晓玉张玉冰王立伟 
【当事人-个人】段晓玉张玉冰王立伟 
【代理律师/律所】冯春光北京正彤律师事务所;李梦觉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冯春光北京正彤律师事务所李梦觉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冯春光李梦觉 
【代理律所】北京正彤律师事务所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改判 
【原告】段晓玉 
【被告】张玉冰;王立伟 
【本院观点】王立伟向张玉冰出具《借条》,载明向张玉冰借款40万元及还款期限。 
【权责关键词】恶意串通追认撤销代理实际履行自认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王立伟向张玉冰出具《借条》,载明向张玉冰借款40万元及还款期限。王立伟并确认已实际收取张玉冰出借的款项。表明,在王立伟与张玉冰之间成立借款合同关系,该法律关系有效。作为借款合同关系的借款人,王立伟负有向张玉冰偿还借款的合同义务。在诉讼过程中,王立伟确认其尚欠张玉冰借款本金37万元。故王立伟应当偿还尚欠付的借款并支付逾期还款的利息。    《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本案中,从《借条》所体现的借贷主体来看,王立伟系以其个人名
义借款。从双方借款金额来看,应属“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张玉冰没有证据表明王立伟所借款项用于王立伟与段晓玉夫妻共同生活。虽然张玉冰主张王立伟借款系用于王立伟所在单位进货,但即便如此,亦并不表明王立伟所借款项系用于与段晓玉共同生产经营;张玉冰亦没有证据证明王立伟向其借款系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虽然段晓玉向张玉冰支付过3万元,但段晓玉向张玉冰支付款项的行为与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无必然联系,在张玉冰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段晓玉对张玉冰的款项支付行为并不表明系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追认。故张玉冰关于案涉债务系王立伟与段晓玉共同债务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认定案涉债务系王立伟与段晓玉共同债务,属适用法律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纠正。依照《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5民初323号民事判决;    二、王立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张玉冰借款370000元及利息(以37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自2021年7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张玉冰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
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6850元,由王立伟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6850元,由张玉冰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3 22:46:50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7月16日,王立伟与张玉冰签署借条显示:借款人王立伟,于2019年7月16日向出借人张玉冰借款人民币:肆拾万元整,小写40万元(400000),借款期限贰年,于2021年7月15日归还本金。如不能按时归还,愿承担所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落款处签有借款人王立伟签名及身份证号(11xxx8509210339),出借人张玉冰签名及身份证号(110224198507060058)。同日,王立伟书写清单一张,内容显示:1.张文成3万;2.李根,2万;3.张猛,1.3万;4.中信银行,7万;5.招商,9.5万;6.上海,3.6万;7.邮政,7万;8.公司,15万;9.交通银行,2.5万,落款有王立伟签名。对此,段晓玉表示不知情,没有享用这笔借款,王立伟借款是用于赌博。    2019年7月5日,张玉冰通过手机转账王立伟(尾号2208)100000元。2019年7月16日,张玉冰转账王立伟(尾号2208)
300000元,备注借款。    2019年11月13日,王立伟与段晓玉在民政局登记离婚,并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一、王立伟与段晓玉自愿离婚……三、1.双方有夫妻婚后共同财产坐落在北京大兴黄村观音寺小区8-2-401室90平米三居室商品房一套,登记在女方名下,现价值人民币280万元,含银行30年贷款180万未还清,现协商此房归女方段晓玉单独所有,由男方王立伟为女方段晓玉每月按揭还款9200元,偿还剩余28年,该笔房贷打入女方中行账户,此房内的家用电器及家具归女方所有。2.另有夫妻双方婚后共同财产的一套两居室坐落于北京市大兴区康顺园10-2-502室房屋,登记在男方名下,该房屋系王立伟父母因王立伟和段晓玉双方2013年1月9日登记结婚后,无偿赠与王立伟和段晓玉,现双方约定:离婚后,男方同意将该房屋无偿赠与女方单独所有,女方享有对此房屋最终的处置及收益的权利。男方在此协议签订的15日内去高米店大队配合女方将此房屋购买合同的底单变更购买人为段晓玉。四、存款:各自名下的存款归各自所有。五、车辆:车牌号为xxx车辆目前登记在男方名下,车辆号京nx25w2的车辆目前登记在男方父亲名下,由双方共同出资购买,双方约定离婚后京nx25w2车辆归女方段晓玉所有和使用,如女方需要过户到自己名下,男方需配合,保证女方有一辆自己名下的汽车出行。六、其他财产:婚前双方各自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男女双方各自的生活用品及首饰归各自所有,房屋内现有家具及装修按房产归
属状态随各自所有。七、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无其它共同债权债务;个人名下的债权债务离婚后由各自享有和承担。对此,张玉冰对真实性表示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涉案债务是在王立伟与段晓玉离婚之前产生的,王立伟与段晓玉签订的离婚协议不具有对外效力,且从离婚协议中可以看出王立伟假借离婚之名,将其双方共同所有的两套房屋都转移给了段晓玉,王立伟与段晓玉之间存在恶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行为。    2019年12月2日,王立伟(卖方,甲方)与侯国忠(买方,乙方)签署《购房协议书》,约定甲方将坐落于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康顺园小区10某-2-502号出售给乙方,出售总价为人民币贰佰贰拾万元整(小写:2200000元整)。    2020年1月20日,段晓玉向王立伟转账30000元,备注归还王立伟欠款。对此,段晓玉表示,30000元是王立伟委托其先垫付给张玉冰,后王立伟父母给其的现金。    2020年6月10日,段晓玉(出卖人)与王静(买受人)签署《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出卖人将坐落为大兴区黄村镇观音寺小区8号楼2单元401室出售给买受人,房屋成交价格为人民币2650000元(大写贰佰陆拾伍万元整)。    一审庭审中,王立伟对尚欠张玉冰370000元的事实表示认可。    一审庭后,段晓玉提交情况说明,内容显示:离婚协议所提及的两所房产均已出卖,所得款项用于王立伟归还赌债,其中康顺园10-2-502为小产权房屋,买卖房屋行为属实,有交行打款记录作为辅助证据。离婚协议所提及
的两个车辆,分别归属前夫王立伟和其父亲名下,由他们处置,没有票据。对此,张玉冰表示王立伟与段晓玉低价出售房屋、多次向案外人转移资金的行为系恶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    一审另查,一审法院收到张玉冰起诉状的时间为2020年11月2日。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本案中,张玉冰提供了借条及银行卡客户交易明细予以佐证张玉冰出借40万元给王立伟的事实,现张玉冰主张王立伟尚欠借款37万元,王立伟对此亦表示认可,一审法院对此予以确认。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本案中,虽张玉冰与王立伟签署的借条未约定借款利息,但约定借款期限截止日期为2021年7月15日,故王立伟应支付逾期利息。因王立伟未按照还款期限偿还借款,张玉冰要求王立伟自2020年8月25日起支付利息的请求,无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结合上述论述,该院认定王立伟应支付的逾期利息标准为:以37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16日起按照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1年7月16日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该院予以支持。    至于王立伟的该笔借款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本案中,段晓玉主张本案涉案借款系王立伟用于赌债,并没有证据证明该主张;其次王立伟与段晓玉签订离婚协议后,约定将主要财产分割给段晓玉,但离婚后不久,王立伟又以
自己的名义与案外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将约定给付段晓玉的房屋出售;最后,段晓玉在其与王立伟离婚后又以自己的账户向张玉冰偿还3万元。综上以上情况,一审法院认定本案涉案借款系王立伟与段晓玉的夫妻共同债务,王立伟、段晓玉应当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关于适用  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判决:一、王立伟和段晓玉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张玉冰借370000元及利息(以370000元为基数,按照2010年11月2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1年7月16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张玉冰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中,段晓玉向本院提交:证据1.个人账户对账单,证明2017年7月16日王立伟收到张玉冰30万元,王立伟在一天内将该30万全部转出,并未转给段晓玉。证据2.刑事判决书,证明王立伟因为赌博挪用资金,被判二缓三;王立伟经常赌博,包括王立伟向张玉冰借款也是用于偿还赌债,没有用于家庭生活。王立伟对上述证据认可。张玉冰对上述证据不予认可。    张玉冰向本院提交:银行流水和记录,证明2019年5月23日转款5万元及6月10日转款2万元的事实。段晓玉对该证据不予认可。王立伟对该证据不予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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