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案例
破产法
一、某建材厂因经营不善而破产,经核算后,破产财产40万,破产费用花去2万,所欠职工工资及劳动保险费用8万,欠银行贷款10万,欠国家税收12万,往来厂家8家各3万。问8家企业中每家可以要回多少债权。
40-2-8-12=18万
3*8+10=34万
18/34*3=1.59万
8家企业每家可拿回1.59万元。
18/34*10=5.29万
银行可拿回5.29万元。
二、某国有企业破产,有四名债权人向法院申报债权。甲债权人债权数额100万,其中50
万由破产企业提供办公楼作为足额担保;乙债权人为银行,债权贷款本金为100万,约定年利率为10%,五年到期后应偿还150万,破产宣告时尚有一年才到期;丙债权人债权为200万,同时破产企业对它也享有100万的债权。丁债权人因解除合同造成的损失为50万,另外该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为80万。问:上述各债权人哪些债权为破产债权,数额共计多少?上述债权中实际参加分配的数额为多少?
答:1、 甲:100-50=50万
乙:100+(100*10%)*4=140万
丙:200万
丁:50万(合同违约金不是实际损失,故不计入破产债权)。
总计额为:50+140+200+50=440万元
2、440万-100万(丙的债务,抵消了)=340万
三、甲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依法破产。经查,甲企业现有现金及实
物共100万,房地产500万,其中有一处200万元的房地产抵押给A银行,贷款150万,另有一处100万元的房地产抵押给B银行,贷款130万。另有两企业分别欠了甲企业70万、30万,甲企业还分别欠了乙企业、丙企业、丁企业100万、200万、300万。欠国家税款250万,欠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用50万,破产费用20万。问:甲企业破产清偿顺序。
答: 甲企业破产财产:100万(现金、实物)+250万(房地产500-150-100)+70+30=450万
甲企业破产债权:30(欠银行的130-100)+100万(乙企业)+200万(丙企业)+300万(丁企业)=630万
破产清偿程序:
1、优先拨付破产费用20万。
2、清偿所欠职工工资及劳动保险费用50万。
3、清偿所欠国家税款250万。
余额为:450-20-50-250=130万
偿还B银行:130*(30/630)=6.2万元
偿还乙企业:130*(100/630)=20.63万元
偿还丙企业:130*(200/630)=41.27万元
偿还丁企业:130*(300/630)=61.9万元
三,2000年1月,甲银行与乙公司签定了一份借款合同,甲贷款500万给乙。到期后乙无力偿还。甲于2001年4月向法院起诉,法院一审判决乙还贷500万及利息、滞纳金40万。乙没有上诉但仍未履行。甲请求法院强制执行,法院查封了乙的机器设备。执行过程中,乙的其他几个债权人于2001年8月向法院申请乙破产。法院受理了此案。经查,乙总资产2000万元(变现价值),其中法院查封的机器设备400万,一处厂房价值100万,因欠亮昌公司贷款80万(履行期为2001年1月),双方与2001年3月20日补办担保手续,抵押给亮昌公司。乙公司总负债3000万元,其中欠职工工资及劳动保险费用600万元,国家税款100万元。
1.受理破产案件后,甲要求继续履行法院已查封的财产,法院能否继续执行?为什么?
2.乙欠亮昌公司的80万贷款是否属于破产债权?为什么?
10万贷款3年1.不能。执行尚未终结,法院受理被执行人破产案件的,应当裁定终止执行,债权人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申报破产债权
2.乙签亮昌公司的货款不属于破产债权,是优先债权,亮昌公司可以要求实现抵押权,不足部分作为普通债权申报
四,甲公司因为负债被申请破产,法院受理了破产申请,其后,相应的机关和当事人实施了以下行为,其中哪些是违法的?为什么?
A.乙法院委托拍卖行拍卖1年前查封的甲公司的土地
B.甲公司维持生产经营向某公司支付10万元货款。
C.税务机关通知银行直接从甲公司账上扣税款5万元
D.甲公司以自己的债权抵消了所欠某公司的债务8万元。
A违法。《破产法》第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B违法。因为甲公司无权行使本权利,由管理人行使。《破产法》第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
C违法,理由同A
D违法。抵销权由管理人行使。《破产法》第四十条规定:“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销:
  (一)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
  (二)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
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
  (三)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
五,某国企宣告破产,清算组查明,该企业在宣告破产时经营管理的财产150万元,未到期净债权价值50万元,另外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价值20万元。在法院受理该案半年内,该企业隐匿、无偿转让和放弃债权作价60万元,后被清算组追回,为此花去10万元。该企业还拖欠税款10万元。两个月未向职工发放工资,全厂职工每月工资总金额30万元。该企业破产公告后,债权人甲登记债权100万元,乙登记债权75万元,同时由于终止该企业所签合同,给丙造成25万元损失。(以上债权均为无财产担保的债权)
问:甲、乙、丙能获多少万元清偿?
1.破产财产的数额。本案中破产财产的总额为200万元(150+50)
2.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首先是清偿清算组为追回企业隐匿、无偿转让和放弃债权所花去
的10万元,然后是欠职工的工资60万元,然后是税款10万元。剩下的120万元就要用于清偿所欠甲、乙、丙的债务。
3.甲、乙、丙的清偿比例。由于甲、乙、丙都是普通债权,而破产财产又不足以完全清偿他们,所以要按比例清偿。甲、乙、丙的债权比例为100:75:25(即4:3:1),所以甲可获得的清偿为60万元,乙可获得的清偿为45万元,丙可获得的清偿为15万元。
相关法条:《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五条 下列债权属于破产债权:
(一)破产宣告前发生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
(二)破产宣告前发生的虽有财产担保但是债权人放弃优先受偿的债权;
(三)破产宣告前发生的虽有财产担保但是债权数额超过担保物价值部分的债权;
(四)票据出票人被宣告破产,付款人或者承兑人不知其事实而向持票人付款或者承兑所产生的债权;
(五)清算组解除合同,对方当事人依法或者依照合同约定产生的对债务人可以用货币计算的债权;
(六)债务人的受托人在债务人破产后,为债务人的利益处理委托事务所发生的债权;
(七)债务人发行债券形成的债权;
(八)债务人的保证人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后依法可以向债务人追偿的债权;
(九)债务人的保证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预先行使追偿权而申报的债权;
(十)债务人为保证人的,在破产宣告前已经被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承担的保证责任;
(十一)债务人在破产宣告前因侵权、违约给他人造成财产损失而产生的赔偿责任。
(十二)人民法院认可的其他债权。
以上第(五)项债权以实际损失为计算原则。违约金不作为破产债权,定金不再适用定金罚则。
第六十四条 破产财产由下列财产构成:
(一)债务人在破产宣告时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
(二)债务人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取得的财产;
(三)应当由债务人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
六,某酒厂系国有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于2002年10月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法院受理了此案。经调查查明有下列情况:(1)该酒厂有铲车两辆,是租赁某建筑设备公司的财产,且该酒厂欠建筑设备公司租金12万元;(2)红星酒厂对该酒厂有20万元债权,但同时又有15万元债务,该债务尚未到清偿期;(3)该酒厂欠某纺织厂600万元,用自建仓库作为抵押,改仓库现值400万元;(4)某酒厂对该酒厂有50万元债权,于2003年1月到期,但该酒厂于2002年7月提前清偿该债务;
问题:(1)建筑设备公司应如何实现自己的债权?(2)红星商场对该酒厂债务尚未到期,可否主张抵消权?为什么?(3)纺织厂应如何实现自己的债权?假设纺织厂参加债权人会议,可否就600万元债权享有表决权?(4)该酒厂对某啤酒厂的提前清偿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1\建筑公司可以行使别除权取回自己两辆铲车,但12万元的债权应当计入普通破产债权.
2\应破产尚未到期的债权债物视为到期,红星商场可以对15万元行使抵消权.
3\行使仓库400万元的抵押权,200万应当进入普通破产债权受偿;参加债权人会议只能对200万元担保债权行使表决权,如果纺织厂放弃仓库抵押权下方可对600万债权享有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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