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国营农业贷款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国营农业贷款管理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农业银行
【公布日期】1989.02.27
【文 号】
【施行日期】1989.02.27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农业银行个人贷款【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中国农业银行国营农业贷款管理办法
  (1989年2月27日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管好用好国营农业贷款,支持国营农业企业深入进行经济体制改革,大力发展商品经济,提高生产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借款合同条例》、《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国家有关法规和经济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营农业贷款的基本任务是:在国家计划指导下,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支持国营农业企业在不放松粮食生产的前提下,走农林牧副渔全面发展、农工商综合经营的道路;发展横向经济联合,带动周围农村经济发展,培育各种形式的农业企业集团,建设商品基地;运用信贷、利率杠杆,促进和监督国营农业企业合理有效地使用资金,改进经营管理,加速资金周转,发展商品生产,为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三条 国营农业贷款要根据国家的金融方针政策,不断调整优化贷款结构,实行信贷资金集约化经营,按照“区别对待,择优扶持,以销定贷”的原则和批准的信贷计划发放贷款。贷款要有适用适销的物资做保证,有还款资金来源,能够按期归还,确保贷款安全、周转和有效益。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国营农业贷款对象:农垦、农业、林业、畜牧、水产、水利、农机、气象、华侨、劳改、解放军总后、国防科工委以及其它系统所属的国营农林牧渔场;各种工业、商业、物资供销、服务业、交通运输业、建筑业、农机修造业、采矿业等企业;各种联合企业、企业集团、租赁企业、股份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经营的事业单位等经济组织。
  第五条 贷款基本条件:
  1.经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工商、交通运输、建筑、服务业须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有营业执照。
  2.有一定比例的自有流动资金。
  3.生产经营项目符合国家政策法令,产品符合社会需要,预测经济效益可靠,能保证贷款按期归还。
  4.在当地农业银行开立帐户,并按规定报送生产财务计划、贷款计划、会计报表以及有关统计资料。
第三章 贷款种类、期限、利率
  第六条 流动资金贷款,是为企业进行正常生产经营所需周转资金而发放的贷款。具体划分为二类:
  1.计划占用额内贷款。经银行按销售资金率核定的企业年(季)度流动资金计划占用额,减掉国拨及自有流动资金和视同自有流动资金后的缺额部分,可使用此种贷款。贷款期限按生产周期掌握,执行国营农业流动资金贷款利率。
  2.超计划占用额贷款(临时贷款)。企业由于计划内物资提前到货,超计划储备材料,产品推迟销售,季节性商品流转或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出现资金困难,而计划占用额内贷款已贷足,可使用此种贷款。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贷款利率在国营农业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基础上予以上浮,其幅度可以达到规定的最高限度。其中属于遭受自然灾害而发生的贷款,期限按一个生产周期掌握,最长不超过1年,贷款利率不上浮。
  第七条 国营农业农副产品收购贷款。国营农业的农办、场办商业、物资供销、水产、林产、畜产供销企业,依照国家政策收购粮食、棉花、油料、水产品、畜产品、黄红麻和天然橡胶等及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收购大宗农副产品所需要的资金,可使用此种贷款。贷款期限按商品流转周期确定,最长不超过6个月。按国营农业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执行。
  第八条 票据贴现。持有银行承兑或商业承兑汇票的企业,流动资金发生周转困难时,可向银行申请票据贴现。贴现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利率按总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科技开发贷款。国营农业企业、农办工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农业科学研究单位,在仿制、消化新技术,推广应用新技术成果的过程中,可申请科技开发贷款。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贷款利率,属于流动资金贷款按国营农业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执行,属于设备贷款按农业开发性贷款利率执行。
  第十条 大修理基金贷款。国营农业企业进行固定资产大修理和小型技术改造,已提的大修理基金出现不足,可在大修理基金计划提取额度内,申请大修理基金贷款。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贷款利率按国营农业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掌握。
  第十一条 国营农业种养业投资性贷款。国营农业企业开发利用当地自然资源,建立农林牧渔商品生产基地;兴办以种养业为依托的产前、产中、产后生产服务体系建设所需设备、机械、建筑、劳务;为增强农业后劲,改变生产条件而增加的基础设施,农业机械设备添置、更新,以及推广农业先进技术所需要的资金,可使用此种贷款。贷款期限应根据企业综合还款能力确定,一般2至7年,多年生林木最长不超过15年。贷款利率按农业开发性贷款利率执行。
  第十二条 国营农业技术改造贷款。国营农业工商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所必须添置、更新设备,以及与之有关联的扩建、改建工程的资金需要,可使用此种贷款。国营农业技术改造贷款具体分为三类:
  1.国营农业企业一般技术改造贷款,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在总行切块下达的贷款计划内安排发放的贷款。
  2.专项技术改造贷款,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根据总行下达的带有专门用途的贷款项目、计划所发放的贷款。
  3.技术改造贴息贷款,即由各地农行发放,由国家或有关部门实行利息补贴的专项技术改造贷款。
  贷款期限,从银行发放的第一笔贷款之日起到企业还清全部本息止,一般为1至5年,个别项目最长不超过7年。
  贷款利率按固定资产贷款利率执行。
  单项价值在5万元以下的小型技措贷款按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在流动资金贷款计划内考核。贷款期限一般1至2年,最长不超过3年。贷款利率比照技改贷款利率执行。
  第十三条 国营农业基本建设贷款。纳入国家基本建设计划,由国家支持的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的资金需要,可使用此种贷款。贷款期限一般1至3年,最长不超过5年。贷款利率按固定资产贷款利率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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