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理市支行、李红岩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 ...
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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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理市支行,住所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下关镇美登大桥桥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负责人:李昆玉,职务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鑫倩,云南云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虞怀兴,云南云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农业银行个人贷款被告:李红岩,*,1980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
被告:梁波,*,1976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
被告:大理新大陆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大理经济开发区满江片区洱海传奇小区C8-2-70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71359X。
法定代表人:张云青,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聪,云南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理市支行诉被告李红岩、梁波、大理新大陆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2年5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理市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鑫倩,被告大理新大陆地产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聪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红岩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梁波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理市支行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解除原告与三被告之间签订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2.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李红岩、梁波立即
共同归还原告截止2021年12月3日借款本息合计1441140元(本金1440000元,利息1140元),并支付借款本金1440000元自2021年12月4日起至款项结清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复利、罚息。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李红岩、梁波向原告支付律师费43234元。4.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大理新大陆地产有限公司对被告李红岩、梁波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5.请求依法判决原告对被告李红岩、梁波位于大理经济开发区满江片区石房子“大理苍洱映象洱海传奇”三期B75幢1-3层5号房产处置享有优先受偿权。6.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
被告李红岩、梁波未出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被告大理新大陆地产有限公司辩称,1.大理新大陆地产有限公司向原告承担的担保责任为阶段性担保责任,抵押登记手续办理完成则新大陆地产公司免责。2.《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应当解除,但原因系农行严重违约,新大陆地产不再承担保证责任。3.因债权人原因导致担保物失去担保价值,保证人应当免除担保责任。4.未经大理新大陆地产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案涉《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所涉及的担保内容无效。综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对大理新大陆地产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李红岩、梁波因需要购买被告大理新大陆地产有限公司的商品房,该商品房位于大理经济开发区满江片区石房子“大理××期××幢××层××号商品房,三被告于2015年9月15日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该合同约定,购房首付款为771733元,剩余购房款180万元向农业银行贷款支付,被告大理新大陆地产有限公司应于2015年12月31日前将商品房交付给李红岩、梁波,同时合同还明确约定被告大理新大陆地产有限公司应在交付房屋120个工作日内为李红岩、梁波办妥产权登记手续。被告李红岩向原告申请贷款业务,借款人民币1800000元,并于2015年11月27日,被告大理新大陆地产有限公司、被告李红岩、梁波与原告签订了合同编号为53***********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一份。该《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载明,原告作为贷款人,被告李红岩作为借款人,被告大理新大陆地产有限公司作为保证人,同时被告李红岩、梁波还作为抵押人。借款金额为180万元,借款用途为购买房产,借款期限360个月,借款采用等本递减还款法,还款周期为壹个月,还款日为每期末月的借款发放日对应日,借款担保方式为阶段性保证+抵押,被告大理新大陆地产有限公司作为阶段性保证人自借款发放之日起至借款人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并办妥以贷款人为抵押权人的抵押登记手续完成之日止为借款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被告李红岩在《个人购房担保借款
合同》借款人栏和抵押人栏签字,被告大理新大陆地产有限公司在保证人栏签字盖章并向原告出具《贷款担保承诺函》,承诺为购房户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被告梁波向原告出具了《共同还款承诺书》,承诺自愿与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5年11月27日向被告李红岩发放借款壹佰捌拾万元整(RMB1800000.00)。《借款凭证》载明,借款期限为2015年11月27日至2045年11月26日,借款利率为4.9%,逾期利率为7.35%,还款日期为每月的27日。但被告李红岩未按照合同约定按时归还借款本息,存在逾期还款的违约行为,截止2021年12月3日,被告尚欠借款本金1440000元,利息1140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无果,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已经从被告大理新大陆地产有限公司保证金帐户内扣划资金41815.4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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