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银行个人授信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个人授信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个人授信业务管理,防范和控制个人授信业务风险,促进个人授信业务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XX银行授信管理基本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授信业务(以下简称个贷业务)是指农业银行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还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以下简称借款人)提供的各类授信业务。个贷业务按照贷款用途可分为个人消费类授信业务和个人经营类授信业务。
个人消费类授信业务是指农业银行向借款人提供的满足其以消费为目的的生活开支资金需求的授信业务,简称消费类业务。消费类业务主要包括个人住房贷款、个人自用车贷款、个人薪资保障贷款、房抵贷以及仅含有消费用途的个人综合授信业务等。
个人经营类授信业务是指农业银行向借款人提供的满足其以盈利为目的的生产经营资金需求的授信业务,简称经营类业务。经营类业务主要包括个人助业贷款、个人商业用房贷款、个人商用车贷款、
农户小额贷款、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含有生产经营用途的个人综合授信业务等。
第三条个贷业务的基本流程:业务申请与受理、调查、审查、审批、用信与贷款支付、贷后管理。其中,调查、审查、审批、用信管理环节必须部门分离或岗位分离。
第四条个贷业务实行“一次调查、一次审查、一次审批”,评级、授信可与贷款申请一并调查审查审批。个贷业务原则上实行分散受理调查、集中审查审批(低信用风险个贷业务除外)。条件成熟的可实行集中调查、集中用信、集中贷后管理。
第五条个贷业务实行关联方回避制度。在办理个贷业务时,与借款人有关联关系的农业银行员工应主动申请回避。关联方的界定范围、关联交易审查审批程序执行农业银行关联交易管理相关规定。
第六条个贷业务应按区域、产品、客户等维度实行风险限额管理。
第二章客户准入
第七条申请消费类业务,申请人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持有合法有效身份证明;
(二)具有固定住所,或稳定的工作单位,或稳定的经营场所;
(三)申请贷款时不存在到期未还的逾期贷款和信用卡恶意透支,最近24个月内不存在连续90天(含)以上或累计180天(含)以上的逾期记录,能够说明合理原因的除外;
(四)收入来源稳定,具备按期偿还信用的能力;
(五)授信业务实施前,在农业银行开立活期存款结算账户或银行卡账户;农业银行个人贷款
(六)需进行信用评级的,评级应达到规定标准;
(七)贷款用途明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
(八)未经有权行批准可采用信用方式用信的,应提供符合规定条件的担保。
第八条申请经营类业务,除应具备第七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申请人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的经营活动合法合规,符合国家产业、行业、环保政策和社会发展规划要求;
(二)经年检的营业执照和有权批准部门颁发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农户小额贷款、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个人商用车贷款、个人商业用房贷款、个人综合授授信款等按规定不需要提供的除外);
(三)有合理的生产经营计划,个人商业用房贷款除外。
第九条仅办理总行规定的低信用风险个贷业务,可以不受第七条第(三)、(四)项和第八条第(二)、(三)项限制。
第十条严禁对以下人员办理个贷业务:
(一)有骗(套)取银行信用、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的;
(二)担任或曾经担任有骗(套)取银行信用、恶意逃废债务行为的单位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以及对单位逃废债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关键管理人员;
(三)有刑事犯罪记录的,但过失犯罪除外;
(四)有嗜赌、等不良行为的;
(五)从事国家明令禁止业务的。
第三章贷款申请
第十一条借款人通过柜台、电话、信件、网上银行、、自助设备等方式和渠道,向我行个贷业务经营机构(个人客户部门、营业网点、个人授信业务经营中心、理财中心、财富管理中心等,下
同)提出个贷业务申请。借款人也可以通过经农业银行授权的房地产开发商、汽车经销商等机构提出个贷业务申请。
第十二条借款人首次申请办理个贷业务,需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一)书面贷款申请;
(二)有效身份证明;
(三)有效收入证明或能够证明借款人收入和还款能力的相关材料;
(四)贷款用途证明(如交易合同、首付款发票等)。借款人在业务申请时因交易尚未发生而无法提供贷款用途证明的,可暂提供用途声明。采取受托支付方式的,借款人除须提供用途证明材料外还应提供交易对象收款账户信息,贷款申请时因交易对象尚不确定无法提供的,待交易对象确定后,在申请贷款资金支付时提供。采取自主支付方式的,应与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事先约定,要求借款人保留用途证明材料,定期(具体由一级分行确定,在合同中列明)向农业银行告知贷款资金支付情况;
(五)按规定需评级的,提供评级需要的相关材料;
(六)农业银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仅办理低信用风险个贷业务可不要求提供第(三)项要求的材料。
借款人申请办理个人助业贷款业务,除上述要求的材料外,还需提供营业执照,从事特种行业的需同时提供有权批准部门颁发的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四章评级与授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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