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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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屏南县支行,住所地屏南县古峰镇公园路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负责人:陈杨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恒辉,福建福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从福,福建福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章瑜,*,198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屏南县人,住屏南县。
被告:叶宗玲,*,198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屏南县人,住屏南县。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屏南县支行(以下简称农行屏南县支行)与被告陈章瑜、叶
宗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农行屏南县支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恒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章瑜、叶宗玲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农行屏南县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陈章瑜向农行屏南县支行偿还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2年7月16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为4210.1元;从2022年7月17日起的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2.判令陈章瑜向农行屏南县支行支付因实现债权所发生的律师费4600元。3.判令叶宗玲对第1、2、5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4.判令陈章瑜、叶宗玲将其用于抵押担保的位于屏南县××镇××路××号××的房产[闽***********]提供抵押担保,对抵押担保的范围等进行了约定,并已办理抵押登记。农行屏南县支行依约于2022年5月9日向陈章瑜发放3笔贷款,分别为65OO0元、80000元、79000元,于2022年5月14日向陈章瑜发放1笔贷款760O0元,上述贷款合计为30万元。陈章瑜收到全部借款后,未按照合同的约定还本付息,截至2022年7月16日,陈章瑜结欠农行屏南县支行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罚息4210.1元。陈章瑜未按照合同的约定还本付息,叶宗玲亦未承担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现农行屏南县支行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具状起诉。
陈章瑜、叶宗玲未作答辩。
农行屏南县支行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证据农行屏南县支行营业执照及负责人身份证明材料、陈章瑜和叶宗玲身份证及结婚证复印件、《最高额担保个人借款合同》、借款凭证、不动产登记证明[闽***********]、中国农业银行贷款还款试算信息、委托代理协议、送达地址确认书。陈章瑜、叶宗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上述证据本院审查后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经审查确认的证据和农行屏南县支行的当庭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6月17日,陈章瑜与农行屏南县支行签订了《最高额担保个人借款合同》,约定自2019年6月17日起至2022年6月16日止,借款人可在300000元借款额度内向贷款人申请借款,单笔借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且到期日最迟不得超过2022年6月16日。借款利率为固定利率,以每笔借款发放日对应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上浮50%确定,即年利率6.525%。还款方式为利随本清,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借款人未按约定归还借款本金,自逾期之日起在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50%计收罚息,直至本息清偿为止。对应付未付利息,贷款人依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复利。因借款人违约致
使贷款人采取诉讼或仲裁等方式实现债权的,借款人应当承担贷款人为此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本合同项下借款的担保方式为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务最高余额为701000元,陈章瑜及其配偶叶宗玲以其二人共有的坐落于屏南县××镇××路××号××的房产[不动产权证号:闽***********]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叶宗玲亦在《最高额担保个人借款合同》保证人处签字,确认为陈章瑜与农行屏南县支行依上述《最高额担保个人借款合同》所产生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借款到期日起二年,担保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一切费用。本合同项下借款同时存在物的担保和保证担保的,贷款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2022年5月9日,农行屏南县支行依约向陈章瑜发放了3笔贷款,分别为65OO0元、80000元、79000元,上述借款于2022年6月8日到期。2022年5月14日,农行屏南县支行向陈章瑜发放1笔贷款760O0元,该笔借款于2022年6月13日到期。陈章瑜接受贷款后未能按期足额偿还借款本息,截至2022年7月16日,陈章瑜结欠农行屏南县支行贷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4210.1元。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农行屏南县支行与陈章瑜、叶宗玲签订的《最高额担保个人借款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
规定,为合法有效合同,各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农行屏南县支行依约发放贷款,陈章瑜未按合同约定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偿还义务及违约责任。现农行屏南县支行主张陈章瑜偿还贷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合法有据,本院予支持。本案所涉《最高额担保个人借款合同》中已明确约定,在同时存在物的担保和保证担保的,贷款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陈章瑜未能履行还款义务,农行屏南县支行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主张对抵押人陈章瑜、叶宗玲提供抵押的坐落于屏南县××镇××路××号××的房产享有折价、拍卖、变卖后的优先受偿权,本院予以支持。农行屏南县支行在担保期限及担保范围内主张连带责任保证人叶宗玲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农行屏南县支行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已实际支付相应的律师费,及实际产生保全费、公告费,故对其请求判令陈章瑜向其支付本案律师费4600元及保全费、公告费的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陈章瑜、叶宗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予以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第三百九十四条、第四百一十条、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八十八条、第六百九十一条、第七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
七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农业银行个人贷款
一、被告陈章瑜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屏南县支行贷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2年7月16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为4210.1元;从2022年7月17日起的罚息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9.79%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复利以欠息为基数按年利率9.79%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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