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改有关省人民政府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改有关省人民政府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2.07.10
【字 号】湘政办发[2002]34号
【施行日期】2002.07.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改有关
 省人民政府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的通知
 (湘政办发[2002]34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适应我国改革开放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及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切实履行世界贸易组织协定规定的义务和我国对外承诺,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决定修改《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资产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等12件省人民政府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附后)。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资产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等12件省人民政府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根据本通知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七月十日
          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省人民政府及省
            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共12件)
  一、《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资产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湘政发[1994]33号)
  (一)第一条修改为“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将非经营性资产改变使用性质,采取出租、出借、租赁、承包(含内部承包)和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办经济实体等多种形式从事盈利性的生产经营活动。”
  (二)第二条中“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修改为“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三)第三条中“必须按规定由省国有资产管理局核准的资产评估机构对资产价值进行评估,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修改为“必须按规定聘请具有相应资产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资产价值进行评估,报同级财政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四)第四条中“非经营性资产用于开办经济实体并作为经济实体注册资本的,经主管部门审
核签具意见、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后,进行资产评估,办理资产划转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手续,经济实体凭划转资产的文件才能将其作为注册资本进行注册登记,行政事业单位凭划转资产文件减少本单位资产。”修改为“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用于开办经济实体并作为经济实体注册资本的,经主管部门审核签具意见、报财政部门审批后,进行资产评估,办理资产划转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手续,经济实体凭划转资产的文件才能将其作为注册资本进行注册登记,单位凭划转资产文件减少本单位资产。”
  (五)第五条中“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征收国有资产占用费”修改为“由财政部门征收国有资产占用费”。
  “征收比例按行政事业单位实际投入生产经营的实物资产、无形资产、货币资金(含有价证券等)等资产评估确认总值的5—7%的年率征收,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租赁,其占用费按7—10%年率征收,对差额预算单位按不低于3%的年率征收。”修改为“征收比例按行政事业单位实际投入生产经营的实物资产、无形资产、货币资金(含有价证券等)等资产评估确认总值的1—3%的年率征收。”
  (六)第六条修改为“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资产后如发生转让、出售等产权变动行为,必
须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转让、出售等收入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湘国资行字[1996]25号)的规定办理。”
  (七)删去第七条第一款中的“并处以相当于隐瞒数额20%以下的,”及“和经济处罚”。
  (八)删去第九条。房改房交易
  根据以上修改,对本通知的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
  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国有煤矿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湘政发[1995]9号)
  (一)文件名称“关于扶持国有煤矿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修改为“关于扶持国有和重点煤矿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二)文中“国有煤矿”修改为“国有和重点煤矿”。
  (三)删去第二条。
  (四)第三条中“恩口、斗笠山、煤炭坝、谭家山、辰溪、湘潭王家山、娄底七一、怀化均坪
、常德赤峰等国有煤矿水大矿井”修改为“金竹山、冷水江、宝源、周源山、煤炭坝、谭家山、辰溪、新生、力、常德赤峰(方面坪井)、常德青峰、常德广福桥、衡阳裕民、邵阳石下江、娄底资江、娄底大建、牛马司、洪山殿、马田、株洲桃水、怀化五一、涟源七一、斗笠山煤业公司等国有和重点煤矿水大矿井”。
  “具体执行办法由省煤炭、乡镇企业、电力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实施。”修改为“具体执行办法由省经贸委、省煤炭工业局、省电力公司共同制定实施。”
  (五)删去第四条。
  (六)第八条后增加“各级集中的煤炭开发基金只能用于煤矿建设、安全补欠及煤矿公用工程等与煤矿有关的投入。”
  (七)删去第九条第(2)项。
  (八)删去第十条。
  根据以上修改,对本通知的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
  三、《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规范和完善价格调节基金的通知》(湘政发[1995]17号)
  (一)第一条第一款中“收费标准价外”修改为“营业收入”。
  (二)第一条第一款中“4%”修改为“3%”。
  (三)第一条第三款中“每年从事业性、专项性收费中征收5%”修改为“每年从事业性收费中征收3%”。
  (四)第一条第四款修改为“对休闲娱乐业 (包括营业性歌舞厅、卡拉OK厅、夜总会、酒吧、游艺室等娱乐场所等)按营业收入征收2%。”
  (五)第二条修改为“价格调节基金主要用于市场价格调控,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农业高新科技项目开发和受灾期的‘菜篮子’工程扶持,以及规范市场价格秩序。”
  (六)第五条删去“要从抑制通货膨胀、稳定市场物价的大局出发”。
  四、《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办法(试行)的通知》(湘政发[1996]3号)
  (一)第六条第(十一)项中“由政府人事部门责令其改正”修改为“由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
  (二)删去第六条第(十一)项中“对单位处以少缴或冒领金额200%的,对直接责任人处以少缴或冒领金额4%的。”
  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城市和城镇消防工作的通知》(湘政发[1997]31号)
  (一)第一条中“要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通过财政增拨专款和在城市建设维护费中增加消防投入的办法,解决各种普通消防车辆、通讯及特种装备不足的问题,力争在3年内达到国家规定的配备标准。为单位服务的配套消防设施,要按照‘谁受益,谁出资’的原则落实达标措施。市政消火栓要采取政府协调、受益单位出资、城建部门安装、消防部门监督落实的办法,力争3年内补装到位。”修改为“要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通过财政增拨专款和在城市建设维护费中增加消防投入的办法,按《湖南省消防工作“十五”发展计划》的要求,解决各种普通消防车辆、通讯及特种装备不足的问题。城市企业、事业、机关、学校等单位内的消防设施,要按照谁受益,谁出资’的原则落实达标措施。市政消火栓要采取政府出资、城建部门安装、公安消防机构监督落实的办法,力争尽快补装到位。”
  (二)第二条修改为“发展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地城市城镇消防专业规划的要求,加快消防站建设步伐,完成《湖南省消防工作‘十五’发展计划》规定的消防站建设任务。同时,还应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增强扑救火灾的能力。各城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多种形式的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消防法律法规规定应建立专职消防队的企业、事业单位,应按规定建设到位,并报省公安消防机构验收。专职消防队经验收合格后,其人员着国家统一规定的专职消防员制式服装,专职消防队员的待遇,原则上企业专职消防队员的工资及福利待遇,不低于一线职工的标准。消防部队正常执勤所需的业务经费,各级财政应尽量予以保证。”
  (三)第三条中“要按照省公安厅、省劳动厅(湘公(消)[1995]18号)文件精神”,修改为“要按照《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和省公安厅、省劳动厅(湘公(消)[1995]18号)文件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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