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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自治区国土资源系统土地交易中心收费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0.08.03
【字 号】新发改医价[2010]1809号
【施行日期】2010.08.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自治区国土资源系统土地交易中心收费标准的通知
(新发改医价〔2010〕1809号)
伊犁州发展改革委、各地、州、市发展改革委: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建立土地有形市场,促进土地使用权规范交易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11号)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自治区土地市场建设的通知》(新政办〔2002〕21号)精神,我区大部分地、州、县(市)陆续成立了土地交易中心。为进一步规范各地土地交易服务收费行为,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经当地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成立的各级土地交易中心,有专门交易场所及设施,为交易双方提供服务,经费管理方式属于差额拨款或自收自支的,按规定为交易双方提供服务后,可以收取土地交易服务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各地、州(市)价格主管部门在不超过本文规定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当地实际核定。
  二、土地使用权交易收费范围及标准
  1、土地使用权交易费以成交额为基数,按差额累进法计算,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交易服务费由受让方承担。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交易服务费双方各负
担50%。以招(拍、挂)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可收取招标文件费每份50元。房改房及普通商品房转让,交易服务费为每户160元。建筑面积在200平米以上的自建私房转让,交易服务费为每户200元。别墅、非住宅转让,交易费按差额累进计算,具体标准见附表。
  2、土地抵押登记服务费。普通居民住宅、自建私房办理抵押的,登记费(含工本费)每证80元。别墅、非住宅办理抵押的,收费标准见附表。
  三、免收服务费范围
  1、土地交易中心应为交易双方提供以下免费服务:收集发布土地供求信息、公示市场行情和交易结果,公示出让宗地的级别和位置、规划用途,为交易者提供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按规定程序为服务对象办理相关手续。
  2、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不收交易服务费。土地交易中心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招标、拍卖的,中介机构服务费由土地交易中心承担,不再向交易双方另行收费。
  四、收取的交易服务费应主要用于交易场地的建设和管理,计算机网络、设备和其他服务系统的建设和维护,管理费用、办公用品及人员工资,信息资料和公告费用、税金等开支。
  五、各地土地交易中心应按规定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在交易场所醒目位置标明收费项目和标准,照章纳税,自觉接受社会和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乌鲁木齐市土地交易中心收费标准按我委《关于乌鲁木齐市土地交易中心收费标准的批复》(新发改医价【2010】836号)执行。
  七、本文自2010年8月15日起执行。
  附件:
  土地交易收费费率表
交易类型
房改房交易计费基数
金 额(万元)
费 率
交费主体 
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拍、挂)
土地使用权转让(非住宅、别墅)
 
 
交易额
100以下(含100)
2%
 
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受让方承担
 
土地使用权转让、交易双方各承担50%
100―500(含500)
1.5%
500-1000(含1000)
0.8%
1000-5000(含5000)
0.6%
5000以上
0.4%
 
土地使用权抵押(非住宅、
别墅)
 
 
 
抵押额
100以下(含100)
0.8‰
 
100-500(含500)
0.6‰
 
 
抵押人
500-1000(含1000)
0.4‰
1000-2000(含2000)
0.2‰
2000-5000(含5000)
0.1‰
5000以上
0.05‰
  二O一O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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