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地扶贫搬迁村卫生室设置的基本原则及相关标准
易地扶贫搬迁村卫生室设置的基本
原则及相关标准
摘要
一、村卫生室设置的基本原则
二、村卫生室人员配备标准
三、村卫生室业务范围及功能定位
四、村卫生室设备配置基本标准
(一)诊疗设备方面
(二)手术器械方面
(三)冷链设备方面
(四)中医药设备方面
(五)消毒器具方面
(六)办公设备方面
(七)其他开展业务工作及服务工作所需设施及设备
为了指导我省易地扶贫搬迁设置村级卫生室的相关工作,特制订以下原则及标准。
一、村卫生室设置的基本原则
(一)符合搬迁地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新农村建设规划;
(二)统筹考虑搬迁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农村居民卫生服务需求、服务人口、地理交通条件等因素,方便众就医;
(三)综合利用搬迁地农村卫生资源,优化卫生资源配置;
(四)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达到《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要求;
(五)符合国家《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和要求;
(六)对于搬迁地规模及人口与行政村相符的,原则上设置一所村卫生室,人口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搬迁地可酌情增设;人口较少或面积较小的搬迁地,可与相邻行政村联合设置村卫生室;搬迁地为当地乡镇卫生院所在地,原则上可不设村卫生室。
(七)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搬迁地村卫生室的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等有关事项。
(八)对于异地扶贫搬迁人员和搬迁户,由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综合考虑以上七条原则后,按照各项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搬迁地村卫生室机构设置与审批。
(九)对于异地扶贫搬迁人员和搬迁户设置村卫生室,房屋建设规模不低于80平方米,服务人口多的应当适当调增建筑面积。村卫
生室至少设有诊断室、室、基本公共卫生室、药房和卫生厕所等。经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核准,开展静脉给药服务项目的增设观察室,根据需要可设立值班室,鼓励有条件的村卫生室设立康复室。村卫生室不得设置手术室、制剂室、产房和住院病床。
(十)对于异地扶贫搬迁人员和搬迁户设置村卫生室,应体现中医药特点,发挥中医药作用,独立设置中医诊室或中医综合区。配备床、中药饮片柜,并配置与开展中医药适宜技术匹配的中医
药诊疗设备,中药饮片不少于100种,中成药不少于40种。能够提供5项以上中医药适宜技术服务。(注中医药适宜技术方法包括中药饮片、针刺、艾灸、拔罐、刮痧、推拿、熏洗、敷贴等)。
二、村卫生室人员配备标准
(一)根据搬迁地服务人口、农村居民医疗卫生服务现状和预期需求以及地理条件等因素,原则上按照每千服务人口不低于1名的比例配备村卫生室人员;每个村卫生室乡村医生数不低于两名,其中:每个村卫生室必须配备至少有1名女乡村医生,至少配备1名中医类别医师或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的临床类别医师、乡村医生。
(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将中医药适宜技术培训作为易地扶贫搬迁村卫生室乡村医生资格考试、岗位培训、继续教育的必要内容,将中医药知识与技能培训情况作为乡村医生岗位聘用和执业资格再注册的必备条件。乡村医生绩效考核中中医药内容不少于15%。
三、村卫生室业务范围及功能定位
对于异地扶贫搬迁人员和搬迁户设置的村卫生室,应承担与其功
能相适应的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和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一)村卫生室承担行政村的健康教育、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
1、承担、参与或协助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2、参与或协助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落实重大公共卫生服务;
3、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布置的其他公共卫生任务。
(二)村卫生室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
1、疾病的初步诊查和常见病、多发病的基本诊疗以及康复指导、护理服务;
2、危急重症病人的初步现场急救和转诊服务;异地搬迁
3、×染病和疑似×染病人的转诊;
4、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基本医疗服务。
(三)除为挽救患者生命而实施的急救性外科止血、小伤口处置外,村卫生室原则上不得提供以下服务:
1、手术、住院和分娩服务;
2、与其功能不相适应的医疗服务;
3、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明确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医疗服务。
(四)村卫生室承担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交办的卫生健康政策和知识宣传,信息收集上报,协助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宣传和筹资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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