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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鼎城区地质灾害隐患点搬迁避让工程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7.01.24
【字 号】常鼎政办发〔2017〕2号
【施行日期】2017.01.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地质灾害
正文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鼎城区地质灾害隐患点搬迁避让工程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异地搬迁
常鼎政办发〔2017〕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直各相关单位:
  《鼎城区地质灾害隐患点搬迁避让工程实施管理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月24日
 
鼎城区地质灾害隐患点搬迁避让工程实施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进一步提升鼎城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应急响应能力和处置水平,规避或解除地质灾害隐患威胁,确保人民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改善受地质灾害威胁众生产生活环境,保护生态资源,节约治理成本,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现立足我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实际,结合我区地质灾害以小型规模为主和地质灾害诱发以人类工程活动为主的特点,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地质灾害防治责任及搬迁避让工作原则
  地质灾害防治责任:全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由常德市国土资源局鼎城分局(以下简称区国土资源局)负责,各乡镇人民政府按属地管理原则,对辖区内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有直接责任。
  地质灾害隐患点搬迁避让工程遵循“政府引导,众自愿,合理选址,严格实施”的工作原则,建立健全地质灾害综合防治长效机制。
  二、搬迁程序及补助标准
  对已经遭受地质灾害或受严重威胁的居民,按照农户、村、乡镇国土所、乡镇人民政府、区国土资源局、区财政局逐级申报审核,由区国土资源局根据实际情况和防治能力对乡镇下达搬迁避让责任交办书。乡村负责组织搬迁避让新建工作,新址选定由区国土资源局审定把关。搬迁避让工程完成后,村、乡镇申报验收,由区财政局按搬迁户常住人口2万元/人的标准,由区国土资源局按基础设施5万元/户(不分户)标准支付地质灾害搬迁避让补贴。
  三、目标任务
  实施地质灾害隐患点搬迁避让是造福于民的民生工程,要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新型城镇化、农村土地整治、移民搬迁、生态保护和扶贫开发结合起来实施,坚持以人为本,科学规划,切实改变受地质灾害威胁众的生产生活环境,实现旧房拆得了、众搬得走,新房住得进、未来能发展,达到众满意的效果和提高生活质量的目的。
  创新避让搬迁模式,按照“政府引导、众自愿、合理选址、严格实施”的原则组织实施。安置方式原则上以集中安置为主,分散自建为辅,鼓励农民进城,扩宽就业门道,走亦工亦农亦商多渠道创业发展路子。一是集中安置由政府提供土地,负责搞好三通一平等配套设施,按照“统一规划计划,统一建设进度”的要求,由分户自建,给众自建补贴;或通过招标投标委托开发商建设,政府给予开发商配套设施建设补助和众购房补贴。二是分散自建应就近搬迁避让,避开隐患体的直接威胁,对于就近搬迁无法避开隐患体的采取异地搬迁避让的办法。
  探索建立长效工作机制,所有切坡建房均需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提交新址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表;对建设用地按照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开展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提交评估报告;建立数据库,列入次年地质灾害排查范围,形成长效机制,避免因人类工程活动诱发新的地质灾害隐患。
  四、明确责任主体,加强部门联动
  为切实加强搬迁避让工作的组织领导,发挥好“政府引导”的作用,区政府应成立由分管国土工作副区长任组长,区政府办、区国土资源局、区发改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住
房和城乡建设局、区水利局、区教育局、区交通运输局、区移民局等相关部门和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搬迁避让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国土资源局,由区国土资源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为协调解决搬迁避让过程中的问题,明确责任主体,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动。
  1.国土部门做好搬迁避让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安置地的选址、规划、宅基地审批等工作;
  2.建设、交通、电力等部门配合做好安置地村内外道路、饮水、供电等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3.国土、财政部门负责组织验收和搬迁补助资金拨付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五、具体实施要求
  (一)搞好调查摸底
  根据《湖南省鼎城区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项目(2015-2020年)规划》,在已完成的鼎城区1:50000地质灾害详细调查和当年汛期地质灾害排查资料的基础上,综合分析滑坡、
崩塌等地质灾害变形发展趋势,做出稳定性评价,结合众搬迁避让申请,拟选出适合搬迁避让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并进行技术经济论证,根据地质灾害的危险性特征,并按轻重缓急分阶段分批次完成搬迁避让工作。
  每年11月前由区国土资源局和各乡镇人民政府逐户核实,必须是受自然因素造成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的搬迁避让,摸清受威胁户数、人数、灾害体规模、位置等基本情况,并登记造册,建立台帐;要逐户摸清众的搬迁意愿,逐户签订自愿搬迁协议,并进行张榜公示。
  (二)编制搬迁方案和规划
  各乡镇要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确定合理的搬迁避让方案,报区国土资源局审核,由区政府审定后实施。
  (三)搞好搬迁选址评估
  搬迁避让选址坚持节约用地方针,要充分考虑搬迁避让众的生产、生活、交通、卫生等基本条件,是否有利于今后的发展。对有条件的地质灾害隐患点,避让搬迁应进行集中选址搬迁。不得在山洪地质灾害易发区、地质灾害危险区等地选址修建住房,避免形成新的
安全隐患。
  (四)限定搬迁时间
  按照要求对符合条件的搬迁避让对象,限期在2年内完成搬迁。未按规定期限搬迁的,作为自动放弃处理,取消搬迁建房补助,以后也不再安排搬迁建房补助资金。
  (五)严格验收,及时拨付补助资金
  地质灾害点搬迁避让工作完成后,先由责任主体进行自验,然后由区国土、财政部门牵头,及时对新居民点建设和原居民点土地复垦情况进行联合验收。联合验收合格后,区财政局将补助资金拨付到专项转移支付特设资金账户。验收内容包括:搬迁安置方案、宅基地复垦、旧房拆除、资金到位和使用管理情况等。每年10底前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形成报告报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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