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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新一轮山区地质灾害易发区及生存条件恶劣地区农民搬迁工程的意见
文章属性
异地搬迁【制定机关】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3.03.28
【字 号】延政发[2013]11号
【施行日期】2013.03.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矿产资源
正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新一轮山区地质灾害易发区及生存条件恶劣地区农民搬迁工程的意见
(延政发〔2013〕1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委、办、局(中心),各市属垂直部门:
  为保障我县地质灾害易发区及生存条件恶劣地区农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积极有序地推进搬迁工作,消除各种地质灾害威胁,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新一轮山区地质灾害易发区及生存条件恶劣地区农民搬迁工程的意见》(京政发〔2012〕28号)文件精神,结合延庆县山区实际状况,特制订本意见。
  一、搬迁范围和时限
  1.搬迁范围。以延庆国土分局地质灾害隐患点排查数据为主要依据,搬迁范围确定为:山区突发地质灾害隐患点所在地区、受洪水威胁地区及饮水困难、居住分散、交通不便的生存条件恶劣地区的居民。新一轮搬迁任务涉及11个乡镇(千家店、珍珠泉、四海、大庄科、香营、永宁、井庄、旧县、八达岭、刘斌堡、大榆树)、77个村、2661户、5898人。
  2.搬迁时限。为期五年,即2013-2017年。
  二、工作原则
  1.坚持统筹规划、分清轻重缓急的原则。根据各乡镇险村险户农民居住地区的危险程度,合理安排搬迁时序,分期分批,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搬迁工程,优先搬迁居住在危险地区的农民。搬迁与应急避险工程相衔接。
  2.坚持政府主导、尊重农民主体地位的原则。县、乡镇政府通过组织领导、政策引导、宣传动员,积极推动搬迁工作。充分尊重农民搬迁主体地位,坚持依法自愿、公平公正,严格履行民主程序。
  3.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的原则。针对不同乡镇、村庄、不同人采取不同的搬迁方式,根据农民意愿,选择村内集中新建、异地选址新建以及自由分散搬迁,多措并举解决山区农民居住安全问题。
  4.坚持“搬得出、稳得住、能致富”的原则。新村选址要依法进行地质灾害和水资源环境评价,统筹安排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及产业发展,妥善解决搬迁农民的生活和
就业问题。搬迁后的村庄,原址土地收归集体所有,进行生态修复、复垦,不能形成新的危险隐患。
  三、政策资金
  山区搬迁采取资金聚焦、多方投入的原则。通过政府补贴、部门集成、社会捐助、农民自筹的方式,多渠道、多层次筹措资金。鼓励社会力量开展支援和公益捐助活动,探索社会力量参与山区农民搬迁工程的有效途径。
  1.市级财政按搬迁农民每人1.8万元的标准,对农民建房给予直接补助。
  2.县级财政按搬迁农民每人0.5万元的标准,对农民建房给予直接补助。
  3.按搬迁农民每户4万元的标准,对集中建设新村的基础设施给予补助,补助资金根据全县搬迁实际情况统筹使用。
  4.工程所涉及的前期费:土地测绘费、土地复垦费、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方案费、地质灾害评估费、水环境评价费、规划定桩费、建筑设计费、监理费、防洪费等,各部门给予减免,确实不能减免的纳入县财政预算。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部门联动、政策集成、资金聚焦、资源整合”的工作机制,统筹使用项目资金,集中支持新村交通、水利、绿化等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及农民住宅抗震节能建设。集合项目资金调整产业结构,发展农村集体产业。
  四、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新一轮山区搬迁工作的领导,成立延庆县新一轮山区地质灾害易发区及生存条件恶劣地区农民搬迁领导小组,县长任组长,县委、县政府相关领导任副组长,县相关部门、乡镇为成员。
  五、工作要求
  1.提高认识,高度重视
  各相关部门、乡镇要充分认识到新一轮山区搬迁工程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县委、县政府相关工作部署上来,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同时明确一名主管领导牵头,专职科室具体推进,做到任务、责任明确,工作落实到位。
  2.加强宣传,广泛动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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