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水利厅等部门关于大伙房水库输水(二期)工程征地...
辽宁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水利厅等部门关于大伙房水库输水(二期)工程征地动迁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5.09.30
【字 号】辽政发[2005]30号
【施行日期】2005.09.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利水电
正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水利厅等部门关于大伙房
水库输水(二期)工程征地动迁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
(辽政发[2005]30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政府同意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林业厅《关于大伙房水库输水(二期)工程征地动迁补偿实施方案》,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
                       二00五年九月三十日
关于大伙房水库输水(二期)工程征地动迁补偿实施方案
  为全面落实辽宁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做好大伙房水库输水(二期)工程征地动迁工作,为厂程建设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森林法》和《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大伙房水库输水(二期)工程征地移民动迁补偿实施方案。
  一、征地和移民动迁补偿实施原则
  1.水利工程作为国家基础性、公益性设施,在执行国家和省政府有关政策性规定基础上,对大伙房水库输水(二期)工程建设实行政策倾斜。
  2.明确责任,强化管理。省水利厅全面负责大伙房水库输水(二期)工程建设工作,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征地工作的组织实施,沿线各相关市政府负责动迁的组织实施,林业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积极做好配合工作,省水利厅与国土资源厅签订征地补偿投资协议,省国土资源厅与工程沿线各相关市政府签订动迁补偿投资协议。
  3.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建设项目用地(包括铁路、军事、林地等)的预审、报批、征地实施、占补平衡造地、施工期间服务、补充扩大征地、办理土地使用证以及涉及征地的协调服务工作。征地补偿费要严格执行本方案所定标准,并足额及时补偿到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4.各相关市政府负责地上地下附着物的动迁、地方协调等项工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在动迁投资范围内可细化补偿标准,合理调剂使用资金。
  5.因工程需要扩大征地以及动迁增加的费用,在相应补偿投资协议的不可预见费中列支。增加的补偿项目由建设单位与国土资源部门和各相关市核定。
  6.各国土资源部门和各相关市政府应依法征地、动迁,合理保护被征地和动迁众的利益,承担因征地、动迁所涉及的法律、经济、众上访等责任。要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重大意义的宣传工作,采取有力措施,防止发生阻碍工程施工现象。
  7.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征地、移民动迁专项资金管理,加强廉政建设和监督。
  二、征收土地补偿、税费标准
  (一)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以及《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征地补偿标准。
  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1.3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2万元;菜田平均每亩补偿3万元。
  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1.76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2.64万元;菜田平均每亩补偿4.4万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0.64万元。
  4.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0.72万元。
  5.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0.16万元。
异地搬迁
  6.临时使用耕地,按年产值乘以用地年限补偿。年产值标准:旱田1000元/亩;水田1200元/亩。临时使用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不予补偿。临时用地复垦由建设单位负责,省国土资源厅组织验收。
  (二)其他税费
  1.免征工程建设征用土地的耕地占用税。
  2.省及省以下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实行先征后返。
  3.在耕地占补平衡及临时用地平整复垦的前提下,免征耕地开垦费、复垦费和闲置费。
  4.商品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实行先征后返。
  5.耕地占补平衡造地费平均每亩4000元,由省国土资源厅具体组织实施,统筹调剂使用,并负责监督验收。
  6.征地管理费,按征地补偿费3%计取。
  (三)征地工作程序
  1.告知征地情况。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2.确认征地调查结果。国土资源部门会同交通、林业部门,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产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各相关市动迁办公室共同确认。
  3.组织征地听证。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4.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本方案制定的补偿标准,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并将协议作为征地报件必备件附征地卷一同上报。
  5.公开征地批准事项。经依法批准征用的土地,除涉及国家保密规定等特殊情况外,省国土资源厅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征地批准事项。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应按照《征用土地公告办法》规定,在被征地所在村、组公告征地批准事项。
  6.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市、县政府批准后应按法律规定的时限向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时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当地国土资源部门要协同农业、民政等有关部门对被征地集体组织内部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分配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1.房屋补偿标准
  楼房(二层以上)每平方米补偿650元;捣(预)制砖砼结构房屋每平方米补偿550元;砖混、砖瓦房结构每平方米补偿400元;平(草)房结构每平方米补偿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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