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拖⽋⼯资、⽋缴社保费等问题的处理意见(⾼院8条会议纪要)⽂末有
⼲货!
⼭东省⾼级⼈民法院民⼀庭
关于涉疫情劳动争议案件法官会议纪要
⼀、关于职⼯患新冠肺炎或被隔离期间,⽤⼈单位能否解除或终⽌劳动合同的问题
对于在隔离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的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密切接触者,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单位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41条规定请求与职⼯解除劳动合同的,不予⽀持。
职⼯在隔离及医学观察期间、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劳动合同期限应当分别顺延⾄职⼯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职⼯患有或者疑似患有新冠肺炎,故意隐瞒病情,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的,构成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单位可以请求解除劳动合同,⽆需⽀付经济补偿⾦。
⼆、关于隔离、灵活⽤⼯、企业停⼯停产等期间,劳动报酬的⽀付问题
对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单位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付职⼯正常⼯作时间⼯资。职⼯不遵守政府防控措施,导致被隔离或接受医学观察,职⼯主张该期间劳动报酬的,⼀般不予⽀持。
隔离期、医学观察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职⼯仍需停⽌⼯作进⾏的,按照国家规定享有医疗期,医疗期期限和⼯资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被认定为⼯伤的新冠肺炎患者,其⼯资福利待遇按照《⼯伤保险条例》第33条的规定处理;不能认定为⼯伤的新冠肺炎患者,其⼯资报酬标准按照职⼯患病或⾮因⼯负伤处理。
疫情防控期间,职⼯根据⽤⼈单位要求通过⽹络、电话等灵活⽤⼯⽅式完成⼯作任务的,⽤⼈单位应当按正常⼯作的标准⽀付劳动报酬。
针对企业因疫情防控⽽停产停⼯,或者在受疫情影响的延迟复⼯或未返岗期间,对⽤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在⼀个⼯资⽀付周期内,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付职⼯⼯资;超过⼀个⼯资⽀付周期的,可以根据职⼯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新约定的标准⽀付⼯资,但不得低于最低⼯资标准;职⼯未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发放⽣活费。
三、关于感染新冠肺炎的⼯伤认定问题
根据⼈社部、财政部、卫健委《关于因履⾏⼯作职责感染的医护及相关⼯作⼈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在疫情防控⼯作中,医护及相关⼯作⼈员因履职感染新冠肺炎应认定为⼯伤,相关⼈员依法享受⼯伤保险待遇。
四、关于企业拖⽋⼯资、⽋缴社会保险费的处理问题
在疫情防控期间内,职⼯不宜以企业暂时拖⽋⼯资、⽋缴社会保险费⽤为由,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
因受疫情影响,企业可逾期办理职⼯参保登记、缴费等业务,逾期办理缴费不影响参保⼈员个⼈权益记录,补办⼿续应在疫情解除后三个⽉内完成。
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规定,从2020年2⽉起,根据省⾥统筹安排,企业在最长不超过5个⽉的减征期限内,减半缴纳职⼯医保单位缴费部分。
五、关于职⼯未能如期复⼯的处理问题
按照⼭东省《关于加快全省企业和项⽬建设复⼯复产的若⼲措施》要求,解决企业和项⽬建设单位反映突出的员⼯返岗等问题,由于长途客运停运、外来⼈员管控、隔离观察等措施,如职⼯不能如期返⼯,应如实向单位汇报情况,并履⾏相应的请假⼿续,企业不得以旷⼯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对不愿复⼯的职⼯,企业⼯会应主动劝导职⼯及时返岗。对经劝导⽆效及其他⾮正当理由拒绝返岗的,企业可依法处理。
六、关于因疫情防控的加班费⽀付问题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规定,决定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2⽉2⽇,2⽉3⽇起正常上班。其中1⽉25⽇⾄27⽇为法定节假⽇,职⼯在此期间⼯作的,企业需⽀付不低于⼯资的300%的⼯资报酬;除上述3天法定节假⽇,其余春节假期应为休息⽇调休,如劳动者在此期间⼯作的,企业⼜不能安排职⼯补休的,需⽀付不低于⼯资的200%的⼯资报酬。
七、关于因疫情导致⽣产经营困难企业的劳动关系处理问题
企业可以通过与职⼯协商⼀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时等⽅式稳定⼯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
对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产经营困难、暂⽆⼯资⽀付能⼒的,企业经与⼯会或职⼯代表协商,可以延期⽀付职⼯⼯资。
⼋、关于劳动争议仲裁期限、诉讼时效的顺延问题
根据⼈⼒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规定,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从中⽌时效的原因消除之⽇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确系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密切接触者或者被依法隔离⼈员,不能及时⾏使有关权利,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情形的,可以适⽤诉讼时效中⽌的有关规定。
疫情之下,企业⽤⼯的⼏个应对⽅案
⼀、做好沟通协商,尽快降低企业在员⼯⼯资⽅⾯的⽀出,这⾥⾯有⼏个问题需要⼤家注意。
⾸先,协商的依据。协商⼀致是民事基本原则,《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订⽴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愿、协商⼀致、诚实信⽤的原则。除此之外,国家以及陕西、西安当地都出了指导意见或政策依据,⿎励企业协商处理疫情防控期间的⼯资待遇问题。类似内容可见⼈社部发【2020】8号《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持企业复⼯复产的意见》、陕⼈社函〔2020〕28号《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持企业复⼯复产的意见》都给出了⼯资协商的相应依据等。
其次,协商的范围。在引⼊了协商这⼀基本原则之后,对于企业⽽⾔关键是要把握协商的度,这就要注意⼏个问题:1、已经复⼯,但产能不⾜,企业⽆法按照约定标准⽀付⼯资的。
可以协商延期发放。法律依据是《⼭东省企业⼯资⽀付条例》第三⼗⼆条 企业因⽣产经营困难、经济效益下降,⽆法按时⽀付⼯资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情况,经与企业⼯会或者职⼯代表协商⼀致后,可以延期⽀付⼯资,但延期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
2、复⼯⽆望的,参照停⼯停产管理的企业。
《青岛市企业⼯资⽀付条例》第⼆⼗⼀条 ⽤⼈单位因⽣产经营暂时困难安排职⼯待岗,未超过⼀个⼯资⽀付周期的,⽤⼈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付劳动者⼯资;超过⼀个⼯资⽀付周期的,经与劳动者协商⼀致,可以降低⼯资⽀付标准,但是不应低于当地最低⼯资标准的80%;协商不成的,双⽅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单位按照规定⽀付经济补偿⾦。
3、这⾥还有⼀个问题,就是“⼀个⼯资⽀付周期”的三种不同理解。为了好理解,以下举例说明:
第⼀种按⾃然⽉(每个⽉1号到该⽉的最后⼀天)。
单位2⽉10⽇停产,从2⽉10⽇⾄2⽉29⽇属于“⼀个⼯资⽀付周期”,3⽉就是超过⼀个⼯资⽀付周期。
第⼆种从停⼯停产之⽇起计算⼀个⽉,为“⼀个⼯资⽀付周期”。
单位2⽉10⽇停产,从2⽉10⽇⾄3⽉9⽇属于“⼀个⼯资⽀付周期”,以此轮替就是下⼀个⽀付周期。
第三种按照单位实际结算⽉⼯资的具体时间段来理解。
西安疫情什么时候结束单位2⽉10⽇停产,但每⽉15⽇是单位发薪⽇,从2⽉10⽇停产⾄2⽉15⽇是⼀个⼯资⽀付周期。
从上述例⼦可知,三种解释对于“全薪”的发放天数影响较⼤。从法律的⽂意解释结合⽬的解释来看,作者更倾向于第⼆种,尽管已经停⼯停产,最⼤限度的保障职⼯的⽣活才应是⽴法本意,且⼯资⽀付周期和⼯资⽀付的时间间隔显然是两个概念,因此⼀个⼯资⽀付周期概括的应是劳动合同约定的⽉薪、周薪、⽇薪这样的发放⽅式,⽽⾮企业制定的⼯资发放时间间隔。
再次,协商的⽅式⽅法。
1、⼀定要通过民主程序进⾏体性协商,注意协商的程序性要求。既然是体性问题,关涉体性利益,就要做好协商的民主程序,保留协商的过程性⽂件,有条件的企业建议召开全体职⼯⼤会或者职⼯代表⼤会,(特殊时期完全可以通过线上的视频会议软件,会议过程可以同程录制)。有⼯会的企业要借助⼯会开展协商⼯作。还有⼀点就是要将民主程序确定的内容以公⽰的形式,或者直接告知劳动者,企业最好就变更内容与职⼯另⾏签订书⾯协议。
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第⼆款规定,⽤⼈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
、⼯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保险福利、职⼯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事项时,应当经职⼯代表⼤会或者全体职⼯讨论,提出⽅案和意见,与⼯会或者职⼯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第四款规定⽤⼈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事项决定公⽰,或者告知劳动者。
2、特殊时期,争取的是员⼯的理解,唤醒的是员⼯的使命感和担当,希望⼴⼤员⼯能够被激发出主⼈翁精神,愿意与企业共克时艰。但这都是理想的状态,协商还有⼏个注意要点:
第⼀,灵活掌握降薪的理由,轮岗轮休,缩短⼯时都可以成为变相调整薪酬的合理事由。
第⼆,协商制定的⽅案最好包含⼀定的后期奖励以及⽆法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后果。
本次新冠疫情属于突发公共卫⽣事件,具有⼀定的时效性,对企业的影响也会是有限的。活下去是企业当下亟需解决的问题,但只要度过了难关,很多企业未来的发展依然是可期的,⽐如旅游业,餐饮、住宿业等。因此企业在⽅案的制定中需要考虑未来的激励,且这也能在特殊时期起到凝聚⼈⼼的作⽤。与此同时⽅案中写明不能协商的后果,也为下⼀步的“减员增效”提供依据。
⼆、共享员⼯
A企业(特别是旅游业,餐饮、住宿业等企业)延迟复⼯的富裕⼈员,经协会平台到已复⼯B企业短期
或长期⼯作,A 企业发部分⽣活费(可与员⼯协商),B企业发全额劳务费⽤。员⼯的劳动关系在A企业,由A企业负责申报、缴纳,费⽤由B企业承担。员⼯到B企业⼯作期间由协会为协调其缴纳单⼀⼯伤险或⾼额商业保险和履⾏三⽅诚信监督责任(并签订四⽅协议),约定时间期满,员⼯回A企业继续⼯作。A企业减轻了负担,B企业解决了⼈员,员⼯有了⼯作、增加了收⼊。此过程中涉及税费、⼯伤等问题由协会协调相关部门处理,保证各⽅权益。
三、减员增效
说⽩了就是裁员,如何能做到合法裁员,才是企业在疫情当下应当关注的问题。各层级的⽂件都指明在稳定劳动关系的前提下,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但是谁也都知道,裁员只是在疫情下的⽆奈选择。
(⼀)依据“情势变更”原则—劳动合同订⽴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重⼤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法履⾏⽽进⾏的裁员:
1、裁减⼈员未达规模,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三款的⾮过失性辞退进⾏裁员。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当劳动合同订⽴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重⼤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法履⾏,经⽤⼈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可以提前三⼗⽇以
书⾯形式通知劳动者本⼈或者额外⽀付劳动者⼀个⽉⼯资后,解除劳动合同,此种情况下需要⽀付经济补偿。
2、当裁减⼈员达到⼀定规模—经济性裁员。
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四⼗⼀条。即当裁减⼈员达到⼀定数量,或者虽不⾜⼈数,但是裁剪⼈员达到了⼀定⽐例,提前三⼗⽇向⼯会或者全体职⼯说明情况后,在听取⼯会或者职⼯的意见后,将裁减⽅案报劳动⾏政部门备案后⽅可实施。这种情况下仍然需要向员⼯⽀付经济补偿。
(⼆)严重违法⽤⼈单位规章制度下的个别裁员。
其实主要针对的是疫情之下不服从企业管理,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员。这种裁员的关键点是,企业⼀定要寻规章制度依据,且规章制度经过民主程序并已向员⼯送达。
(三)疫情之下不得依据上述规定裁减的⼏类⼈员: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的;
(3)患病或者⾮因⼯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职⼯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作满⼗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五年的;
(6)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
三、及时了解⼭东以及青岛当地⽀持复⼯复产的政策。
特殊时期,⼀⽅⾯做好节流⼯作,⼀⽅⾯也要多多关注政府的复⼯复产的相关政策。
疫情下的精准⾦融服务政策
贷款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
⼈民银⾏3000亿专项再贷款,中央财政按企业获得贷款利率的50%进⾏贴息。进⼊名单内的企业要符合财政部等五部委⽂件规定的⽀持范围。
⼩微企业和民营企业
在信贷政策执⾏过程中,考虑到⼩微和民营企业相对⽐较弱势,政策执⾏⽅⾯会有针对性的向他们加⼤倾斜,通过信⽤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的投放提⾼资⾦⽀持的质效。
转产企业
有⼀些原来⽣产服装和汽车的企业,原来不⽣产防疫物资,现在转产国家急需的医疗物资。对于这些企业有三条建议:
1.这些企业可以申报全国性或地⽅性重⼤企业名单,如果进⼊名单,就可以纳⼊专项再贷款⽀持范围,由银⾏对接发放优惠利率贷款。
优惠利率贷款。
2.如果这些企业不能进⼊重点企业名单,根据29号⽂的规定,⾦融机构对于这些企业也应该主动对接,积极提供信贷⽀持。
3.如果通过完全市场化融资有困难,政策性银⾏就应该跟进,发挥补短板作⽤。
还贷困难企业
对受疫情影响的企业、个⼈可以调整还款期限、调整还款⽅式。对于因为疫情影响出现还款困难的企业银⾏要给予展期或续贷,以缓解迫在眉睫的还款付息压⼒。
上级部门也会合理考核,当时是基于什么情况给予贷款延期。只要证据留在那⼉,上级部门也不会问责。监管部门也不会事后再追责。所以能延的,需要延的,尽可能延,根据实际需要受疫情影响多长时间就延多长时间。
基层⽹点
只要基层⽹点尽到相当的责任就要免责,企业的贷款⽬前把握三个原则:
1.企业是不是诚实守信的企业。
2.企业⽣产经营活动是不是有市场、有订单的。
3.银⾏贷款是不是真正⽤于⽣产经营活动,⽽不是违规流向房地产、违规流向资本市场。
只要把握这些⽅向,⼤原则把握住了,能免去的责任尽可能给基层⽹点免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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