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交通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港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南省交通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港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南省交通厅
【公布日期】2005.11.24
【字 号】湘交运管字[2005]641号
【施行日期】2005.11.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水运
正文
湖南省交通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港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港口业务管理
(湘交运管字〔2005〕641号)
各市州交通局、省航务管理局:
  为进一步做好港口管理工作,根据交通部《关于明确港口经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交水发〔2005〕416号)精神和有关港口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港口规划、建设方面的问题
  1、关于港口岸线使用审批手续的办理
  (1)对于省内建设港口设施申请使用港口深水岸线(含维持其正常运营所需的相关水域和陆域)的审批,由市州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征求同级发改委和海事部门意见后,向省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对使用港口深水岸线进行合理性评估,并征求省发改委的意见后,向交通部提出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申请。
  (2)对于利用港口非深水岸线(含维持其正常运营所需的相关水域和陆域)建设港口设
施的岸线使用审批,由市州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征求同级发改委和海事部门意见后,向省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对使用港口非深水岸线的合理性进行评估,并征求省发改委的意见后审批,审批结果报交通部备案。
  (3)对于利用港口岸线(含维持其正常运营所需的相关水域和陆域)建设港口临时设施、直接利用自然坡岸从事港口经营和利用港口岸线建设非港口设施的岸线使用审批,由市州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备案。一旦城市发展和港口规划建设需要,临时港口岸线使用批准自然失效,同时有临时设施的无条件拆除。
  (4)对于目前已建但未取得港口岸线使用证的码头,其所有人应按上述规定补办批准手续。
  (5)与以上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相冲突的有关规定自动废止。
  2、关于现有营运码头与港口总体规划不相符的问题
  由于有些港口以前没有总体规划或者有总体规划但近年来进行了修编,因而造成已有营运码头不符合目前港口的总体规划。各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
按照有关规定妥善解决。对于不符合港口总体规划建设的码头,依法不得给予港口经营许可。
  3、关于在尚未纳入港口总体规划的区域建设码头的问题
  《港口法》第十四条规定:“港口建设应当符合港口规划。不得违反港口规则建设任何港口设施。”因此,所有港口设施的建设都应当符合港口总体规划。尚未编制港口总体规划的港口,其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尽快编制港口总体规划;编制了港口总体规划,但需要在尚未纳入港口总体规划范围的区域建设港口设施,必须先行修改该港口的总体规划;纳入港口规划后,方可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批,再按照项目建设有关程序办理相关手续进行建设,否则不得审批建设。
  二、关于港口安全方面的管理问题
  1、关于港口安全评价和评审问题
  (1)港口安全评价包括港口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安全验收评价以及港口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现状评价、专项安全评价。港口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大中型码头项目、客运和危
险品码头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委托设计单位以外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评价应在初步设计会审前完成;建设项目竣工、试生产运输正常后,应进行安全验收评价;客运码头、散粮筒仓码头及筒仓和其他非危险货物装卸码头,港口生产经营单位应进行安全现状评价;石油化工码头及罐(库区)、港口危险货物装卸码头及库场、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港内加油站以及生产用燃料油储存库等场所应进行专项安全评价。
  (2)从事港口安全评价的机构应依法取得由国家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核准的《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证书》,资质类别应符合评价项目要求,业务范围港口业,从业人员应持有效《安全评价人员资格证书》。
  (3)港口安全评价报告实行专家评审和备案制度。评价报告评审一般采用专家会议形式,由省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通过评审的安全评价报告由港口建设单位或生产经营单位报送相应的地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备案,安全预评价报告应同时送交该港口建设设计单位。
  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预评价报告,应同时报送交通部、国家安全监管局主管司局备案。
  (4)2004年12月30日以前已建成投产并通过竣工验收的新建港口项目,不再进行安全预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但要进行安全现状评价和评审;此前已开工的在建项目要补充进行安全预评价并进行安全验收评价和评审,否则,各级交通主管部门不得对项目进行竣工验收。
  (5)从事危险货物作业的港口经营人应每两年进行一次专项安全评价和评审,通过评审的评价报告作为相应行政管理的年审审批材料。
  2、关于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认可证的核发问题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对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认定的申请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认定作业品种或者类别,颁发相应的“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认可证”。鉴于已经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企业数量较多,而且还要进行港口安全评价,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资质审核工作需要一定的时间,决定凡从事港口油品作业的企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在2006年3月31日前取得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认可证;从事其他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企业、单位及其他组织,都应当在2006年6月30日前取得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认可证。自2006年4月1日起,未取得油品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认可证的,和自2006年
7月1日未取得其他危险品危险货物认可证的,不得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活动。
  3、关于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申报工作
  根据《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第十七条规定,港口从事危险货物作业的单位必须建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动态管理制度,开展申报工作。各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做好接受申报的准备工作,成立专门接受申报的办公室,负责对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具体申报工作,保障港口畅通和生产顺利进行。
  4、关于制定应急救援预案
  《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第九、二十五条规定,分别对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企业和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了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并明确了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主要内容。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投入相应人力、经费组织相应专家抓紧制定或完善上述应急(救援)预案;各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预案的具体实施,切实提高港口安全管理的应急能力。
  5、关于港口从业人员上岗资格问题
  《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必须建立危险货物港口管理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为保证港口安全生产,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港口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从业人员的培训、考试、发放工作由省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结果报交通部备案。这项工作各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各经营单位必须在2005年12月31日前完成,以便为企业申请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创造必要的条件。自2006年1月1日起,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必须按照《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的规定,对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人员持证上岗实行严格监督检查。
  三、关于港口经营许可方面的问题
  1、关于《港口经营许可证》的审批权限
  根据《港口法》及《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除港口理货业务经营许可需由交通部审批并核发《港口经营许可证》外,其他《港口经营许可证》均应由港口所在地的市州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发证。
  2、关于个人经营港口业务的资质管理问题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明确个人可以从事港口业务(危货除外)经营活动,但应当符合和满足规定的资质条件。个体经营者或者合伙人的固定住所可以作为资质条件中的固定办公场所。
  3、关于港口经营许可的适应范围
  根据《港口法》的规定,只要从事《港口经营管理规定》所确定的港口经营业务,不论是渔业码头、军用码头、公务码头、修造船厂的码头、乡镇渡口码头、陆岛交通码头或企业专用码头,不论长期还是临时,均需纳入港口经营管理范围,办理《港口经营许可证》,并接受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4、关于船舶燃物料供应许可
  《港口法》和《港口经营管理规定》对为船舶提供燃物料供应业务是放开的,只要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应允许企业或个人从事船舶燃物料供应经营。目前,国家对于燃油供应实行特许经营,各地在审核港口燃物料供应经营资质时,除具备《港口经营管理规定》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有有关部门核发的专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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