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考船运行管理办法
科考船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科考船是学校培养涉海类人才和进行海洋科学研究的重要保障设施。为加强科考船的运用管理,规范用船程序,保证各项业务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考船在保证学校培养人才、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的同时,可以开展对外服务活动。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三条 学校设立船舶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为科级附属单位,隶属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专门负责科考船建设、运行与管理,根据申请批准用船时间为校内外提供服务。
第四条 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代表学校负责科考船的运行管理,主要职责如下:
1.负责科学编制中心内设机构与管理人员,做好船舶运营的考核。
2.审核与协调中心编排科考船的使用计划。
3.审核中心编制的年度经费预算,做好运行年度预算。
4.负责船员招募与考核、聘任。
5.督促中心建立船舶档案和台帐,统一办理船籍手续等。
6.督促中心对科考船做好日常设备保养,提高设备完好率,确保船舶正常使用。
第五条 中心在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的管理下,负责科考船日常运行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1.科学编制船员职位与数量的聘用工作,完善中心各项管理制度。
2.编报科考船的年度预算及计划外用船。
3.对科考船使用的燃油、润料进行管理、购买,本着节约使用的原则,倡导绿环保、节能减排的理念,切实做到既节约燃油,又做好各项业务。
4.根据船舶使用年限和技术设备实际状况,提出船艇零配件更换购置报告和船舶维修计划,
经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分管领导审核,并报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后按相关程序予以办理。
5.明确各种岗位的工作职责,严禁非专业驾驶人员和轮机人员操作科考船。加强船员航行安全教育与考核,督促遵章守纪、各司其职、加强瞭望,确保船舶航行安全。
6.督促船员严格按操作规程组织实施船舶日常保养,每日启航前要例行检查,决不带病出航;每月要做一次例行保养,确保船舶技术状况良好。
7.做好船舶运行的各项的检验、报关、审批等工作。
8.组织实施上船人员安全培训。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六条 各学院按照教学计划需要使用科考船的,应在每年10月10日前将下一年度的用船申请报送相关部门。用船申请的内容应包括任务名称、来源、工作海区、用船时间、海上工作量及对船舶性能的要求等。本科教学需要用船计划报教务处审核,研究生教学与学科建
设需要用船计划报研究生处审核,教务处与研究生处汇总审核下年度用船计划预安排,并于10月20日前报中心,经中心汇总编排后报学校年度预算,落实经费后下达各单位年度船舶使用计划。
第七条 各学院、单位课题研究用船计划,在10月20日前直接报中心。
第八条 中心根据年度用船计划制定月用船计划,并组织实施。中心应在每月5日和28日以前,分别将上月船舶执行任务情况统计和下月用船安排报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备案。
第九条 中心及使用单位应严格执行学校下达的年度船舶使用计划,未经批准不得随意改变计划,自行更改计划的用船时间由船舶中心视情况而定,不可抗拒的因素除外。
第十条 年度船舶使用计划下发后,确因海洋业务工作需要追加用船任务的,由中心报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另行下达。如需取得国家相关部门批准才能实施的科考项目,由用船单位获得相关批文后方能实施。
第十一条 有关海洋资源、环境、权益及海难救助等海上重大、突发性事件的应急任务用船,由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组织实施,并将情况迅速上报学校。
第十二条 指令性任务用船,应在不影响非指令性任务用船的前提下,视情安排,一般不列入年度船舶使用计划,且不单独收费。师生与外单位人员到船上参观,由中心开具《登船联系单》后,方可上船。
第十三条 非指令性任务用船,应当实行成本核算,并签定租船合同,合同内容应包括海上工作项目,工作量,工作海域,工作时间;船舶名称或对船舶的技术要求;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保险,租船金额及付款方式等内容。
第四章 船员管理
第十四条 为保证灵活、便捷和船员队伍的相对稳定性,船员队伍以社会聘用、自我培养两种形式结合。
第十五条 职务船员(限船长与轮机长)先期由中心在校内招聘,若无合适人选,再向社会招聘。对于优秀、负责的外聘职务船员,由中心提出给予人事编制的意见,报经学校同意后,纳入学校编制。
第十六条 职务船员休假或缺编期间,其岗位可由学校具有海员适任证书的教师临时顶岗,
顶岗期间按相应船员职务出海津贴进行补贴。
第十七条 对于有意从事科考船工作的我校涉海类优秀毕业生,给予适当的人事编制,充实科考船船员队伍与船上实验技术队伍,调节船员队伍结构、加强和储备船舶管理人才。
第十八条 外聘船员由中标的船员管理公司或船务公司按招标要求提供,中心协助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做好考核录用以及日常考核,其薪酬由基本工资(含养老保险及税金等)与出海补贴组成。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九条 中心财务实行单独核算。
第二十条 中心由学校投入和自身积累资金购置的资产(包括科考船),均界定为国有资产,产权归属学校。
第二十一条 中心常规运行经费,含船员工资、码头港口费、物料费、出海人员的伙食费、保险费、维修费、业务费、管理人员工资等涉及船舶基本支出的费用,纳入学校年度预算,设立专门账户管理。
第二十二条 根据学校批复后的教学用船计划、使用时间与燃油消耗标准,总燃油经费预算的2/3由中心负担,另1/3由各学院负担。
第二十三条 中心实现的服务收入,扣除所有成本及费用外应全额上交学校。
第二十四条 为鼓励多劳多得,中心对外单位服务所得,根据《浙江海洋学院创收收入分配办法(试行)》(浙海院发〔2007〕37号)文件规定,在扣除各项成本后,按20%的比例予以奖励。 港口业务管理
第二十五条 各类收费标准:
1.教学用船
出海用船所在学院承担实际燃油使用的1/3及带队教师的出海补贴。出海期间的学生伙食费自理,向船上缴纳搭伙费,标准暂定12元/天/人(早餐2元,中晚餐各5元),按实际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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