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干散货交付法律风险分析及相关防范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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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当前港口干散货货物交付现状,为更好的厘清管理中存在的法律风险,特针对港口干散货交付过程中存在的港存货物保管交付、质押监管业务、港口作业合同、业务单证管理问题进行法律风险分析并提出相关的防范建议,以期进一步优化业务流程,完善风险管控措施,确保货物交付依法合规。
一、港存货物保管交付法律风险分析和防范措施
1.风险描述与分析:码头公司不参与货物交易过程,无法准确判断而且亦无必要确认货物的所有权,港口企业通常所说的“货权”,其实际含义是指“提货权”。因此,正确理解“提货权”和“所有权”的概念,严格审核提发货相关的单证手续,不断健全货账管理制度,完善堆存保管标准,理顺货物交付流程,才能最大限度的避免货物不当交付,减少争议纠纷和经济损失。
2.风险防范措施:(1)健全完善盘库制度。要结合实际定期修订盘库制度,完善盘库流程,
优化盘库证明格式;要健全盘库监督机制,将盘库制度规范化、长效化;要建立与客户单位定期(或不定期)对账机制及联合盘库机制,指定专人负责货物台账管理,及时维护相关数据,确保货账相符。(2)严格放货审查制度。放货时,要严格依据“提货单”、“提货权转移证明”、“授权委托书”等相关单据进行;要认真做好对货物交付相关文件资料的审查,特别注意时间问题,即放货通知、提货权转移通知、发货时间等不能早于转入方的提货权转入时间;要严格禁止无单放货以及货物超发等现象。(3)禁止开展借货补货港口业务管理。如客户需要借、还货业务,应由双方自行协商办理,码头公司可协助提供信息,但不应参与其中,对于海关未予放行的货物,不得通过任何方式放货;因业务需要确需补货的,应当严格按照集团要求履行相应的补货审批流程。(4)严格审查货转手续。加强对提货权转移的审查办理,及时核查包括但不限于港口作业合同、货权转移材料、报关单、海关完税证明、海关放行单、正本提货单、质量合格证书、商检证明等原始数据资料,认真核对现有货量,要做到双岗复核,确认无误后及时进行库存核减,以确保数据准确。
二、质押监管业务法律风险分析和防范措施
1.风险描述与分析:目前,质押监管业务主要有动产质押监管和融资性贸易货权监管两种
模式,其业务方式以静态质押为主,兼有动态质押。质押监管业务的核心风险,一是货物所有权识别风险,即出质人为取得融资,使用其没有合法所有权的货物质押或者将同一批货物在不同融资机构重复质押,导致质权无法实现从而给质权人和监管人造成经济损失;二是提货权控制风险,即所谓的控货风险,由于可能存在的单据流转差错、业务人员工作交接疏漏、内外串通等诸多不确定因素,容易出现在出质人未按照约定还款或未还款完毕,质权人尚未签发放货指令的情况下,出质人擅自(或恶意)提交放货计划,监管方(码头公司)审查把关不严导致货物被错误放行的风险。
2.风险防范措施:(1)严格审查相关单证。积极配合融资方(质权人)审查与质押物相关的购销合同、购货发票、付款凭证、入货通知、港口作业合同、海关报关单、海运提单、提货单、完税证明、提货权转移通知、货物质量证明等资料,要在实际掌控监管货物并确认融资方锁定提货权之后方可签订质押监管协议,出具监管货物明细清单。(2)加强现场货物监管。在被监管的质押货物垛位牌上设置醒目监管标识,指派监管员每日不定时进行现场巡视,并认真做好巡视记录;发现货物违规出库等异常情况时,应第一时间上报质押监管业务主管部门和法律合规部门以便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3)强化内部过程管控。一是加强人员管理,对负责办理货物锁定和解锁手续的人员,要分设岗位并定期轮岗;二是
加强印章管理,控制业务章数量和使用审批,对涉及存货和放货的业务章要专用,确认提货权锁定后方可在质押监管协议或货物提货权转移通知上盖章;三是严格放货审核,接到提货计划后,要核实放货指令、提货权转移通知上的印鉴和签字是否与预留印鉴签字一致,核对放货指令数量和监管存量是否相符,并以电话或邮件的形式向质权人和出质人予以确认,然后严格按照放货审批流程放货;四是做好证据留存,所有往来文件资料必须以书面形式传递,并以盖有与预留印鉴和预留人员签字一致的正本单据为准,业务沟通中的所有电子文件和信息必须保证留存留痕。(4)注意出证用语表述。如货物涉及动产质押,确需码头公司出具质物清单或提货凭证等类似证明材料时,应当使用“作业委托人”或“收货人”等名称,避免使用“所有权”或“所有权人”等字样,以免导致变相为他人确认货物所有权。
三、港口作业合同法律风险分析和防范措施
1.风险描述与分析:港口作业合同是对货物数量品质、费用计收支付、货物保管交付以及双方权利义务、争议纠纷解决等进行书面确认和集中表述的重要载体,如果对合同主体资格审查不严、主要条款不完备、权责约定不清、履约管控不严,则可能导致争议纠纷频发,费用无法收回。
2.风险防范措施:(1)规范业务合同签订。要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加强合法合规性审查,合同签约主体与合同签章人务必要保持一致,如系委托代理人办理,则必须出具正本授权委托书,并严格按照委托权限及期限办理相应的业务;要高度重视包括交接交付依据、费用支付方式、履约担保、留置权行使等在内的重点条款的洽商与设置。(2)注意合同的相对性。与同一股东设立或同一法定代表人名下的多家关联公司同时发生业务时,要严格区分并分别签订作业合同,确需签订多方合同时,要严格审查签约主体资格,对各方权利义务、履约保证、争议纠纷等相关事项进行明确约定。(3)及时签订补充协议。合同主体或条款内容变更,应当及时签订补充协议;合同约定与实际操作不一致时,应当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4)强化履约过程管控。完善提货通知、提货权转移通知内容,明确转让人和受让人在提货权转移过程中的相关事项,如需要受让人承担义务,则必须由受让人书面确认。变更收货人的,需要原收货人或承运人(船公司)出具相关书面指令。(5)要用好货物留置权。要加强业务、财务、法务等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定期通报逾期欠款额和现场实际控货量,将控货催收与留置清欠有机结合。原则上,港口作业费要实行一船一结,在货物交付提离之前,作业委托人应当结清港口作业费用,如未结清,则码头公司有权行使货物留置权。码头公司应当避免在合同或其他商务文件中约定或声明放弃留置权。
四、业务单证管理法律风险分析和防范措施
1.风险描述与分析:争议纠纷案件的发生往往存在一定的滞后性,如果货物交接交付、堆存保管以及港口作业合同、相关商务文件等过程管控资料搜集、留存、归档不完整、不规范,一旦发生争议纠纷,则可能因关键证据缺失,证据链不完整而导致败诉并承担法律责任的巨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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