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银行提货担保及提单背书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提货担保及
提单背书业务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我行提货担保及提单背书业务管理,规范提货担保及提单背书业务,根据监管部门要求,经合我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概念
(一)本操作规程中的提货担保系指信用证规定提交全套海运提单,而货物先于全套正本单据到达港口,进口商为及时提货,向开证银行申请开立提货担保,交船运公司先予提货,待进口商取得正本货运单据后,再以其换回原提货担保的一种进口信用证项下融资方式。
(二)本操作规程中的提单背书系指信用证项下海运提单的抬头为开证银行,部分(1/3或2/3)正本海运提单直寄进口商,而货物先于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到达港口,进口商为及时提货,将其收到的部分(1/3或2/3)正本海运提单提交银行,由银行进行背书转让的行为。
(三)足额保证金的提货担保及提单背书业务属于低风险融资业务。受理审批按《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管理规定》的规定办理。
二、办理条件
(一)申请办理提货担保或提单背书业务的客户必须为信用
证的申请人,即进口商,且与我行有经常性的业务往来,资信和往来记录良好。
(二)进口商申请办理提货担保或提单背书业务仅限于我行开立的信用证,贸易背景应为近洋贸易,目的港限于中国港口。
三、业务办理流程
(一)客户申请办理提货担保或提单背书业务,应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1.《开立提货担保申请书》或《提单背书申请书》;
2.符合信用证要求并经进口商签章确认的商业发票、装箱单和已装船海运提单的副本或复印(传真)件;办理提单背书须提供部分(1/3或2/3)正本海运提单;
3.船运公司的到货通知书或其它能证明货已到港的材料;
4.我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二)收到上述材料后,我行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1.申请应为信用证项下的申请人,且与我行有经常性的业务往来,资信和往来记录良好;
2.调查货物到港时间、具体货物及数量、货物滞仓费等货物到港情况;
3.申请办理提货担保,信用证要求的运输单据应为全套正本海运已装船提单且目的港为中国港口;申请办理提单背
书,信用证要求的运输单据应为海运提单且以开证行抬头;
4.客户所提交单据中的货物名称、数量、金额等要素是应与信用证和《开立提货担保申请书》或《提单背书申请书》内容相符,货物与信用证中的货物描述一致;
5.到货通知书或其他证明货物已到港的材料应与所提交的单据和信用证中有关内容一致
(三)国际业务部门缮制提货担保或对提单进行背书。
港口业务管理缮制一式两联《提货担保书》,正本交客户,副本随《开立提货担保申请书》、发票及提单副本归入相关信用证档案,并在信用证留底联上注明“已办理提货担保”,注明提货保函号码。若船运公司或货运代理公司要求提供特定提货保函格式,要注意审查有无对我行不利的条款,经法律事务部门审查后使用。
提单背书时,我行只对一份正本提单进行背书,并复印留底,将背书后的提单交客户提货。留底件随《提单背书申请书》、发票副本归入相关信用证档案并在信用证留底上注明“已办理提单背书”,注明提单背书时间。
(四)出具提货保函或提单背书后的业务管理。
国际业务部应定期察看相关业务档案,如超过合理收单时间仍未收到信用证项下正本单据,应立即通知公司业务部及客户所在支行对办理提货担保或提单背书业务的客户进行跟踪管理,掌握其货物销售和资金回笼情况,一经发现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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