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上安全巡航工作制度

水上安全巡航工作制度
为规范本单位生产生活及工作次序,确保本单位相关工作有序正常运转,根据单位发展需要,结合单位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水上安全巡航工作制度》,望本单位职工严格执行!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境内杭甬运河水上巡查工作辖区内其它干线航道可参照落实。
第三条 局稽查科承担杭甬运河宁波段水上巡查工作的安排、督查与协调 局各业务部门依照各自工作职责做好业务指导工作。运河沿线各港航管理处所具体承担本辖区的日常巡查工作。
第四条 各单位开展巡查工作应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综合履行航政管理、港政管理、运政管理、港航规费稽查、抢险救助等工作任务。
第五条 各港航管理处所应根据本规定的总体要求与辖区航道管理、港口管理、运输管理等如需 拟定日常周、月巡查工作计划明确每次巡查工作重点与要求落实工作责任保证本规定落到实处。
第六条 巡查次数
一、各处所对本辖区全线航道巡查次数每月不少于2次。对局部航段实行不按期上航检查 一般每周出艇不少于2次。
二、各港航管理处所承担人每月参加巡航检查不少于2次。
三、局各业务部门参加水上巡查每季度不少于1次。
第七条 每次落实巡查任务的人员不得少于2人其中带班人员务必是正式在编人员务必2人有执法证。检查人员应当做到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着装整齐根据规定穿着救生衣。巡查出发前检查人员务必做好巡查工作所需的相机、对讲机等设备携带情况及执法艇技术状况的检查。巡查时艇载GPS务必开启。
第八条 日常巡查的主要内容
一、涉航建筑物的设置情况建筑物是否根据规定取得行政许可。
二、航道护岸完好情况:已修筑好护岸航段是否存在淘空、塌落等情况。
三、航道有关设施完好情况 航标是否正常发光系缆桩是否完好标志、标牌及宣传或告示牌是否存在缺损、严重褪、倾斜、被树木遮挡等情况。
四、航道绿化养护管理情况是否存在绿化枯死或虫害、被偷砍、树木倒伏航道绿化带内是否存在堆放建筑材料、种植其他作物与违法搭建等情况。
港口业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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