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试行)
⽔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试⾏)
⽬录
第⼀章总则
第⼆章货物运输合同的订⽴、确认
第三章货运业务代理
第四章港、航企业的权利,义务及分⼯和责任界限
第⼀节承运和验收
第⼆节配、积载
第三节装船
第四节运输
第五节卸船
第六节到达和交付
第七节责任划分
第⼋节记录编制
第九节货运事故处理
第五章航⽅⾃办货运业务的港航企业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界限
第六章货运质量统计
第七章附则
第⼀章总则
第⼀条为了确保⽔路货物运输合同的履⾏,明确各⽔运企业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和相互责任分⼯,特制定本规则。
第⼆条⽔路货物运输是多环节的联合作业,各⽔运企业必须严格执⾏《经济合同法》、《⽔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密切联系,积极配合,做到货畅其流,促进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发展,保证国家经
济建设和⼈民⽣活需要。
第三条本规则适⽤于中华⼈民共和国沿海、江河、湖泊以及其他通航⽔域中⼀切从事营业性货物运输的企业(含与法⼈企业签订货物运输合同的个体〔联户〕船舶
)。
⽔路与铁路、公路、航空、管道之间的货物联运、军事运输、邮件运输、危险货物运输除另有规定者外,均适⽤本规则。
个体(联户)船民与个体经营户、个⼈之间的货物运输,不适⽤本规则。
第⼆章货物运输合同的订⽴、确认
第四条港⼝或航运单位签订合同的⽅式:
⼀、港⼝在与托运⼈签订货物运输合同前,必须与有关航、港单位签订协议;航运单位与托运⼈签订货物运输合同前,必须与有关港⼝签订协议;
⼆、货物的起运、到达都经过企业专⽤码头或⾃然坡岸的,由航运单位⾃⾏与托运⼈签订货物运输合同。
对按规定必须提出⽉度托运计划的货物,可以通过交通主管部门⽉度运输计划平衡核定后,由港、航单位共同协商确认⽉度货物运输合同。
运输合同⼀经对外签订,各⽅必须严格履⾏。
对按规定变更或解除运输合同,必须征得各有关港、航单位的确认同意。
确认合同的⽅式(包括变更或解除)应采⽤书⾯形式(含电报、电话记录),并注明计划和合同号码。
第三章货运业务代理
第五条除另有规定或协议者外,港、航双⽅应当从有利于发展⽔运,促进流通,⽅便货主,减少环节、简化⼿续,提⾼效益出发,本着⾃愿、互利的原则,可视需要签订定期或航次性的货运业务代理合同。
接受委托的港⽅(含所属港埠企业)应当按照合同和有关规章的规定,为航⽅所属的船舶提供港埠设施和业务服务;委托的航⽅(含全民、集体、个体船舶)应当按照合同和有关有章的规定,向港⽅⽀付货运业务代理费。
第六条货运业务代理范围,除双⽅商订的特约事项外,港⼝受航⽅委托的货运代理业务原则上包括下列各项:
⼀、组织货源、受理托运计划、安排货物积载、编制、绘制计划积载图(表)和实际积载图(表)、拍发贷电(沿海港⼝除外);
⼆、联系泊位和货物装卸、联系作业拖轮、浮吊;
三、签订货物运输合同;
四、办理货物承运验收、到货通知、货物交付等货运作业和⼿续;
五、计收解交运输费⽤;
六、制作运输票据及有关货运单证;
七、处理属于航⽅责任的违约和货运事故;
⼋、代办危险货物的签证⼿续。
第四章港、航企业的权利,义务及分⼯和责任界限
第⼀节承运和验收
第七条货物承运
起运港承运货物时,必须做到:
⼀、对按规定须提出托运计划的货物,应核对批准的托运计划号码(签订⽉度运输合同的应核对合同号码)。未经核定计划或⽆合同的货物,应按规定办理补充计划后承运;
⼆、按《⽔路货物运输规则》有关规定,严格审查运单各项内容,应符合规定要求。字迹必须填写准确、完整、清楚;
三、对按规定须在运单上批注或托运⼈提出的特约事项,认真核实后,记⼊运单“特约事项”栏内;
四、按照《⽔路货物运输规则》第四⼗⼀条规定,经承、托双⽅协商同意配装甲板上的货物,港⼝需与承运船舶商定具体配装积载⽅案后,才能受理承运。
第⼋条货物验收
起运港应按照《⽔路货物运输规则》有关规定,验收货物时,必须做到:
⼀、对按件承运的货物要当场点收清楚;对包装不符合标准要求或不具备承运条件的货物,应当拒运;
⼆、按商订的集中时间和地点认真验收货物:
1.通过库场验收的货物,应事先做好货位按排,按单验收,分票堆码,制作相应的货垛牌,货垛的堆码应能点清每票货物件数;
2.船边直接装船或托运⼈⾃理装船的货物,由船舶负责验收,不符合承运条件的货物,不得装船。
三、货物经起运港与托运⼈双⽅认真按单交接验收合格后,起运港应在运单上加盖承运⽇期戳。
第⼆节配、积载
第九条港航双⽅应本着先合同、先重点、先联运、先到先运的原则,充分考虑船舶运⾏组织、起运港货物的集中情况、船舶结构、货物性质、航⾏安全以及到达港的接卸能⼒,做好船舶的配、积载⼯作。
第⼗条船舶的配载⼯作,除客货班轮、货班轮按港、航共同商定的运输⽅案,由港⼝具体安排外,其它船舶配载的货种、流向、数量以及⼤宗货物的主要收货⼈由航⽅负责安排。
驳船配载,除沿途停靠装卸的货班外,原则上⼀驳⼀点,最多不超过同⼀航向的两个点,并合理积载,在沿途港⼝加载的船舶,要考虑船舶⽔尺和预留舱容。
凡遇有下列情况之⼀的,船⽅不得配装:
⼀、因港⼝堵塞⽽不能靠泊装卸的;
⼆、到达港收货⼈拒绝收货的;
三、港⼝发⽣堵塞,需要紧急疏港的特殊情况下,需要调整配载计划时,港、航双⽅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时,由交通主管部门进⾏综合平衡调整。
第⼗⼀条船舶的航次积载⼯作,由港⼝根据航⽅的配载计划负责安排。并编制计划积载图(表),由船舶审核签认。
编制的船舶计划积载图(表),除应充分利⽤船舶装载能⼒,满⾜中途港卸货顺序的要求,正确合理地进⾏甲板积载及缩短船舶在港停泊时间外,还应在确保货运质量的前提下,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危险货物不得违反《⽔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有关配装条件的规定;
⼆、易腐货物与⼀般货物,有⽓味货物,污秽货物、粉尘货物与易受感染货物,潮湿货物与怕湿货物,易⽣⾍货物与怕⾍蛀货物,易⽣锈货物与酸碱腐蚀性等相互有抵触的货物,不得配装在同⼀舱位;
三、⾷品不得与有、异味货物、污秽货物、粉尘货物、化⼯原料以及其它有碍⾷品卫⽣的货物配装在同⼀舱位;
四、重货不压轻货,⼤件不压⼩件,⽊箱不压纸箱;
五、易腐、易燃、易溶货物不得靠近机舱;
六、怕湿、怕晒、怕冻货物不得装载在甲板上;
七、同⼀张运单的货物,同⼀到达港或同⼀收货单位的⼏票货物,原则上应配装在⼀个舱内。
计划积载图(表)应注明装货顺序、装载位置。⼤宗货物应注明重量、体积、件数、收货⼈名称。
第⼗⼆条船舶积载的技术要求以船舶意见为主。
装船前,起运港应将编制的计划积载图(表)及装船预报表等资料交给船舶,船舶应根据起运港提供的资料,了解配装货物的性质、包装、标志、重量、体积等情况,在保证船体强度不受损坏、船舶具有适度的稳性和适当的吃⽔差、正确合理地舱⾯积载等基础上,提出修改补充意见,港⼝应予调整。
计划积载图(表)由船、港双⽅共同商定签订后,认真执⾏。
经船、港双⽅商定的计划积载图(表),任何⼀⽅不得擅⾃变更。必须变更时,应由船、港双⽅再⾏商定。
联运货物已经运抵换装港,对某些包装破旧和不牢固的,港⼝应设法整修加固,船⽅不得拒装,但双⽅应编制记录证明。
第三节装船
第⼗三条装船前,船舶应将船舱清扫⼲净,检查管系,准备好垫隔物料;港⼝应准备好保证安全质量的防护措施。
第⼗四条对于按件承运的货物,起运港应为船舶创造复查计数的条件,⼯班作业完了后,港⼝和船舶要办清当班交接⼿续。
第⼗五条除船、港双⽅另有协议者外,装船时应做到⼤票分隔(整批货物),⼩票集中(零星货物),每⼀⼤票货物,应按单装船,⼀票⼀清,同⼀收货⼈的⼏票货物应集中在⼀起装船。每⼀⼤票货物或每⼀收货⼈的货物,装船开始及终了时,船舶应指导起运港做好垫隔⼯作。
第⼗六条装船作业中,船舶应派⼈看舱,指导装卸⼯⼈按计划积载图(表),装货顺序、部位装舱,堆码整齐。整船散装货物应按有关规定检验测定装前、装后⽔尺。
如发现货物残损、包装不合标准要求或个别包装破裂,标志不清等情况,应编制记录证明。如发现装舱混乱,船
⽅应即提出停装或翻舱,港⼝要翻舱整理。在特殊情况下,不能翻舱整理时,应编制记录证明。
对于装舱质量符合规定,但理货计数发⽣争议时,对少量货物,应当场实事求是地澄清;对⼤票货物难以当场澄清的,可编制港航记录,列明双⽅有分歧的数量,不再进⾏翻舱。必要时,起运港可派员随船⾄到达港共同监卸计数。
第⼗七条起运港装船,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货运质量标准,合理使⽤装卸⼯具,轻搬轻放。做到:不倒关、不浠舱、破包不装船、重不压轻、⽊箱不压纸箱、箭头向上、堆码整齐。
在吊装和搬运集装箱时,要稳起稳落,定位放箱,不得拖、拉、甩箱,起吊集装箱要使⽤吊具或吊钩,使⽤吊钩起卸时,严禁只挂两个对⾓的顶⾓配件起卸。
第⼗⼋条起运港装船应做到⼤票货物,⼀票⼀清;⼩票货物,⼀组⼀清。港⼝和船舶应在每⼀票货物装完时,检查库场、舱⼝、作业线路有⽆漏装掉件,发现漏装及时补装,发现掉件应及时拣归原批。
起运港对装船中撒漏的地脚货物,属于散装货物要随时搜集进仓归原批。属于袋装货物应扫集整理灌包并通知船⽅安排位置,分别堆放,同时在货物交接清单(附表⼀)内注明灌包地脚货物件数。
第⼗九条计划配装的货物,如因故必须退装时,起运港应与船舶协商同意,按下列规定办理:
⼀、必须按运单、货名、件数退装,绝对不准合并⼏张运单的货物不分货名笼统退装若⼲件数;
⼆、⼀张运单的货物全部退装,必须将运单抽出,并在交接清单内划去;
三、⼀张运单的零星货物不得退装⼀部分。整批货物退装⼀部分时,应将退装的件数,按运单、货名、编制记录,随货同⾏,并在交接清单内注明实装件数;
四、⼤宗货物起运装船时,如发⽣实装数量与运单数量不符,应编制港航记录证明,随货同⾏。
第⼆⼗条换装港分批转运的⼤宗货物,应按批次填制分运货票(附表⼆)。分运货票要注明原运单号码、原船名航次,原收货⼈、原发货件数、重量、体积、本航次分运件数、重量等,并注明分运批次顺号。原运单应随第⼀批分运货物交到达港。分运批次⼒求减少,时间尽量缩短。
起运港起运的货物不得分运,整车⽔陆联运货物不得分运。
第⼆⼗⼀条退装或漏装的货物,港⼝应⽴即填制补送货票(附表三)尽快补送。补送货票要注明原运单号码、原船名航次、原收货⼈、原发货件数、重量等,便于到达港凭以交付。
对特种运输的货物,应分别在货票上加盖相应的戳记,如“集装箱”、“甲板货物”等等。
第⼆⼗⼆条港⼝装船完毕后两⼩时内(客货班轮在正点开航前)应将运单、交接单、积载图(表)等整理好交给船⽅,办清交接⼿续。未办妥交接签证⼿续,船舶不得开航。
船舶开航前或开航后,港⼝或船舶应及时准确地向到达港拍发分舱货电。货电内容:船名、航次、货名、件数、重量、装舱位置以及危险货物和⼤宗货物收货单位等。
中途港⼝加载或变更到达港的,加载港或受理港应按上述规定拍发分舱货电。
第四节运输
第⼆⼗三条凡参加货物运输的船舶,必须具备适航适货条件,确保航⾏和货运安全。
第⼆⼗四条船舶在航⾏途中必须认真检查舱内和甲板货物的装载状况,注意通风、遮盖、绑扎是否良好,防⽌设备漏⽔、漏油、漏电,防⽌货物发⽣汗湿、⾬湿、浪湿、油污、倒塌、货物位移、⽕灾等事故。对装载在甲板上的货物和集装箱,应根据货物性质,分别采取绑、捆扎、遮盖、衬垫等防护措施。
第五节卸船
第⼆⼗五条到达港接到货电后,应在卸船前编妥卸船计划,安排好泊位、场库、机械、劳⼒、驳船等,对船边直取的货物,应预先通知收货⼈作好提货准备⼯作。
第⼆⼗六条船舶到港后,应及时将有关单证交给到达港,并详细介绍装舱积载情况,卸船注意事项和
安全措施。到达港应有专⼈负责与船舶办理联系⼯作,详细核对各项单证。如单证不齐,运单与交接清单内容不⼀致或有其它需了解事项,应向船舶查询清楚。
第⼆⼗七条船舶应派⼈指导卸货。港⼝应听船舶指导,按实际积载顺序、按运单、标志卸船,整批货物,应做到
⼀票⼀清。⼏票集中装舱的零星货物。应做到集中卸船。船舶发现港⼝混卸或违章操作,应予制⽌,制⽌不听的应编制记录。
第⼆⼗⼋条卸船时,如在船上发现货物残损、包装破裂、翻钉、松钉、包装完整内有碎声、分票不清、标志不清、装舱混乱、以及积载不当等情况,应联系船舶,检查确认,编制记录证明,不应拒卸或原船带回。
第⼆⼗九条卸船时,应按照规定的操作规程、质量标准操作,合理使⽤装卸机具,做到:不拖关、不挖井、不推垛、不落⽔、分清原残、⼯残,并按照双边交接的有关规定,在货物堆码、做关标准、理货计数等⽅⾯创造条件,使交接双⽅易于计数交接,做到理货数字⼀班⼀清、⼀票⼀清、全船数字清。每⼀张运单或⼀个收货⼈的货物卸完后,应先由库场员复点核实,并在货垛前悬挂货垛牌,写明船名、航次、运单号、货名、件数、收货⼈、⼊库、场⽇期、堆垛⼯组号和库场员姓名等,如系中转货物还应写明⽬的地。
第三⼗条到达港和船舶在卸船作业中,应随时检查舱内、舱⾯、作业线路,有⽆漏卸货物或掉件。到达港应将漏卸、掉件和地脚货物按票及时收集归原批。
卸船结束,到达港应将舱内、甲板、码头、作业线路、机具、库场的地脚货物清扫⼲净。
“港⼀港”运输的集装箱卸空后,由港⼝清扫,对装有异味,污染等货物的集装箱由港⼝清洗。
第三⼗⼀条到达港和船舶应⾃卸船结束,⾄迟在两⼩时内(客货班轮应在正点开航前)办妥交接签证⼿续,未办妥交接签证⼿续船舶不得离港。
第六节到达和交付
第三⼗⼆条货物到达后,到达港应⽴即通知收货⼈提货。办理交付⼿续时,要严格核对运单与收货⼈的提货介绍信或其他证件等,防⽌错交。
遇有联运货物到收运杂费以及中途垫款和应收的港⼝费⽤,要复核收清。
到达港对⽆法交付的货物应按国家经委《关于港⼝、车站⽆法交付货物的处理办法》办理。
第三⼗三条到达港交付货物时,必须详细核对提货单,与收货⼈当⾯交清。绝对不准“信⽤”交货,“⽩
条”提货,以及不分运单、收货⼈、船名、航次、以件抵件(但按《⽔路货物运输规则》第六⼗七条规定可以以溢补短者除外)等违章⾏为。
⼀张运单的货物分批交付时,必须在有关提货单证上逐次批注清楚。
第三⼗四条到达港交付货物时,如发现标志脱落或模糊不清,必须查明收货⼈后⽅可交付。
⼀张运单的货物分卸在⼏个作业区或⼏个库场的,在交付时,区与区、库与库之间必须核对清楚,防⽌错交、错转。
第三⼗五条分运和补送的货物交付后,到达港必须在原提货单上批注清楚。交付补送货物时,如果原已出具货运记录的,应同时收回记录。
第三⼗六条卸货港实卸货物数量与单证不符时,港⼝应复查点清后,⽅可交付和转出。
第七节责任划分
(⼀)货损责任
第三⼗七条货物残损事故按下列规定划分责任:
⼀、装船前和装船过程中,港⼝造成的货物残损,由起运港负责;
⼆、到达港卸货出舱前发现的货物残损,⽆船舶与起运港原编记录证明或残损程度超出原记录记载的,由船舶负责;
三、到达港卸船时,发现因积载不当造成的货物残损,由船舶负责;但因起运港擅⾃变更计划积载图(表)所造成的货物残损,由起运港负责;
四、到达港卸货过程中发⽣的和交付时发现的货物残损事故,由到达港负责;
五、在装船或卸船作业中,由于船舶起货机具不良发⽣的货物残损,由船舶负责;但由于港⼝纹车⼿操作不当造成的货物残损,由港⼝负责;
港口业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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