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对标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对标管理,确保对标工作全面、深入、持续、有效开展,依据集团公司对标管理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生产经营类所属单位。
第三条定义
对标管理是运用标杆管理方法从现状分析、选定标杆、对标比较、最佳实践到持续改进的闭环过程。对标管理的工作重点主要包括选标杆、差距、树标杆、建标准。通过建立以指标体系、评价体系和管理控制体系为核心的工作机制,确保对标工作取得实效。
第四条管理原则
(一)分类管理原则。指标体系要按煤炭、火电、铝业、新能源、铁路、港口等产业进行分类,建立涵盖公司系统对标指标体系;
(二)可比性原则。指标设置能够量化,可比性强,便于进行横向和纵向对比;
港口业务管理
(三)动态调整原则。指标项目和指标标准应根据企业不同生产经营阶段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调整选择,以满足提升生产经营水平需要;
(四)持续完善原则。根据公司经营现状和阶段性重点
工作,持续调整和完善对标指标体系,使对标工作持续深化。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五条战略规划部是公司对标归口管理部门,牵头负责对标工作的组织、策划和协调。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对标工作管理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建立、完善对标管理体系;
(三)组织相关部门收集、整理、确定业务范围内对标指标项目及指标标准;
(四)组织开展对标数据填报、审核、分析、评价工作;
(五)组织开展对标管理典型经验的申报、推广应用工作;
(六)指导、监督所属单位开展对标工作。
第六条公司本部各相关部门是本业务领域对标工作的具体实施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贯彻执行集团公司及公司对标管理相关制度,制定业务范畴内对标管理实施细则、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建立、完善业务范围内对标体系,进行对标指标评价、过程管控;
(三)负责业务范畴内指标项目、指标标准的提出及确定工作,收集行业对标信息及指标相关标准;
(四)负责指导所属单位开展业务范围内对标数据填报、
分析、评价对标指标完成情况;
(五)负责指导所属单位编制对标指标整改措施并跟踪实施情况;
(六)负责业务范畴内典型经验总结及对标成果的推广应用;
(七)指导、协调、检查所属单位开展对标工作。
第七条所属单位是对标管理工作的实施单位,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贯彻上级单位对标工作管理制度,编制本单位对标管理制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建立并持续完善本单位对标体系,统计、分析、上报本单位对标数据;
(三)负责开展对标指标过程分析、措施编制及落实工作,跟踪改进效果;
(四)负责总结、上报本单位对标管理工作实施情况;
(五)收集行业对标工作最新动态及行业指标标杆;
(六)负责开展自我评价,总结提炼本单位对标管理良好实践。
第三章对标指标体系
第八条对标指标体系应全面体现效益、效率、成本、生产、安全等各方面能力,是开展综合分析和评价企业生产经营现状的基础。
第九条对标指标体系由公司层面、所属单位层面的指标组成。
第十条对标指标体系为公司共同使用的基本指标体系,所属单位可根据自身管理特点和实际需要,对指标体系进行扩展,建立本单位对标指标体系。
第十一条内部对标以本企业为对标对象,通过对比往年数据进行纵向对标。外部对标对标对象可选择系统内优秀单位、同区域同类型企业,通过对比统计期内生产经营数据进行横向对标。指标项目应涵盖企业生产经营全过程管理,重点突出价值管理和管理短板。
第十二条指标标杆值要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应分别选择企业内部标杆和外部标杆。
(一)内部对标。可选取历史最优值、历史平均值、设计值、同期值、计划值、预算值等;
(二)外部标杆。可选取行业最优值、行业平均值、集团公司系统内最优值及平均值等;
(三)对标标杆可根据指标现状分别设置短期目标和长期目标,并分别明确达到短期目标和长期目标时限。
第四章管理程序
第十三条所属单位应按期统计对标指标完成情况,分别与标杆值进行对比,比较分析指标及管理方法与标杆的区别、差距,明确影响指标差异性的主客观因素及程度。
第十四条所属单位在指标对比的基础上,要跟踪不同时段指标数据变化及趋势,发现各项管理过程中存在的苗头性、趋势性和关键性问题。
第十五条所属单位要综合分析本单位对标指标与标杆值差距所在及指标阶段变化趋势,制定并适时调整改进措施并落实。
第十六条所属单位应建立跟踪评价机制,定期对改进措施取得成效进行评估和反馈,形成闭环控制。
第十七条公司战略规划部每年3月份根据上年对标开展情况,下发当年对标指标指标项目及指标标准,并定期统计、通报、评价对标指标完成情况。
(一)每月5日前,所属单位将对标指标完成情况报公司对标归口管理部门;
(二)对标归口管理部门每月统计公司及所属单位对标指标完成情况,经本部相关部门复核后,编制对标完成情况材料;
(三)对标归口管理部门每季度统计公司及所属单位对标指标完成情况,经本部相关部门复核后,编制对标完成情况通报并发布;
(四)对标归口管理部门每年年初统计公司及所属单位上一年度对标指标完成情况,经本部相关部门复核后,编制年度对标通报。
第十八条本部相关部门组织所属单位分析研究对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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