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集团公司国际结算管理实施细则
XXX集团公司国际结算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XXX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国际结算管理,统一管理政策,规范管理行为,明确管理职责,有效控制结算风险,根据国际规则、国际惯例、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司库管理等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海外业务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直属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所属单位)的国际结算管理。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控(参)股上市子公司的国际结算管理,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国际结算指不同国家/地区之间或国家/地区发生商品买卖、服务供应、资金调拨、国际借贷等事项,通过金融机构办理的货币收付业务。
本细则所称国际结算管理涵盖汇款、信用证、托收等国际结算方式,还包括轧差结算、抵消结算在内的多种国际结算过程的规范和管理。
轧差结算是指向某国汇入资金的企业与从该国汇出资金的企业之间进行轧差的结算过程。
抵消结算是指项目投资方直接代项目公司向第三方支付款项,抵消对项目投入的结算过程。
第四条 国际结算管理目标是确保国际结算的安全、及时、规范和高效。
第五条  国际结算管理遵循如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符合国际规则和国际惯例,遵守所在国法律法规。
(二)整体优势原则:充分利用集团公司上下游一体化业务模式以及XXX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XX银行等集团公司金融资源,统筹管理国际结算业务,发挥集团整体优势。
(三)全过程管理原则:包括事前、事中和事后管理。事前管理指合同签订或结算条件确定前的管理,事中管理指从合同签订或结算条件确定到资金流入流出过程的管理,事后管理指结算完成、外汇资金流入流出后的管理。
(四)风险控制原则:规范业务流程,明确职责,严格控制国际结算业务过程中的各类风险,包括合规风险、交易对手风险、汇率利率风险、操作风险、银行风险等。
第六条  敏感地区资金结算由集团公司统一管理。敏感地区是指受联合国、美国、欧盟等国际组织或地区经济制裁等因素影响,资金汇入汇出或结算风险较高的国家或地区,具体名单由集团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发布并更新。
第二章  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集团公司财务资产部是集团公司国际结算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具体职责如下:
(一)制定集团公司国际结算管理制度;
(二)指导、监督检查、统筹协调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开展国际结算业务;
(三)争取和落实国家对集团公司国际结算业务的各项支持政策;
(四)办理集团公司总部国际结算业务及涉及国际结算业务的国家核准、审批或备案手续。
(五)组织所属企业开展敏感地区结算业务,制定敏感地区结算方案和应急预案。
港口业务管理
第八条  所属企业财务资产管理部门是本企业国际结算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具体职责如下:
(一)制定本企业国际结算业务操作流程;
(二)负责本企业国际结算业务管理及相关风险防范和控制;
(三)负责办理本企业国际结算业务及涉及国际结算业务的国家核准、审批或备案手续。
(四)按照集团公司批复的敏感地区结算方案和应急预案规范办理敏感地区结算业务;
第九条  集团公司所属金融机构是集团公司国际结算业务的内部执行平台,根据集团公司管理要求以及所属企业业务需求,为所属企业提供国际结算服务。
第十条  海外地区公司是集团公司国际结算业务的内部协调机构,协调本区域所属企业开展国际结算业务。
第三章  国际结算管理
第十一条  所属企业应加强国际结算事前管理:
(一)所属企业应根据国际结算业务需要,按照集团公司外汇账户管理相关规定选择银行开立账户,办理国际结算业务。
(二)合同签订前,所属企业应对合同对方进行资信情况调查。所属企业进行商品采购的,应对未进入集团公司供货商名录的企业进行资信情况调查。所属企业不得与资信不合格的合同对方及进入黑名单的供货商签署合同。
(三)所属企业进行投资、商品买卖或服务供应,应按照集团公司合同管理有关规定订立书面合同,财务人员应提前参与合同签署工作,并对其中涉及计价、结算、汇率等内容的条款提出意见,合同中应对以下涉及结算的事项进行约定:
1. 投资业务中投资合同金额、币种、投资回收模式、筹款方式、违约责任等。
2. 商品买卖或服务供应合同的计价结算货币,预付款、进度款、尾款等款项数额或比例、结算方式及时限等,并按照集团公司汇率风险管理相关规定,通过锁定汇率、汇率补偿条款等措施规避汇率风险。
(四)所属企业应根据“收硬付软”原则确定结算币种,结算双方均为集团公司所属企业的海
外项目结算,应在合同中明确使用美元等硬通货币结算,确需使用当地币结算的,应使用美元等硬通货币计价。
(五)    所属企业应合理选择结算方式,并在合同中明确。
1. 所属企业采用汇款方式结算,收款可在合同中约定结算对手提供银行付款保函,由银行担保结算对手如期付款;付款可在合同中约定延期付款或货到付款等条款。
2. 所属企业选择信用证结算时,应在合同中约定开证时间、开证行、通知行、兑付方式及相应的单据条款;合理选择开证行开具自由议付、单据条款合理的信用证,并要求开证行拉直通知线路,节省时间和成本。
3. 所属企业应慎重选择采用托收方式进行结算,确需选择托收方式的,应选择信誉好、实力强的结算对手和结算行,货物总价值不宜过高。
(六)所属企业应仔细研究相关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根据当地外汇管理规定,明确结算前需要办理的核准手续及所需提供的相关资料,在合同条款中考虑核准手续对结算日期的影响。
第十二条  所属企业应加强国际结算事中管理:
(一)所属企业应按照相关国家或地区的外汇管理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办理结算前所需的核准手续,确保结算正常进行。
(二)所属企业应根据资金存量及未来收付款情况,使用经批准的贸易融资工具或外汇交易工具等规避汇率风险。
(三)所属企业应向金融机构提供完整、准确的结算信息。
1. 所属企业采用汇款方式结算时,应准确填写包括附言在内的汇款信息,大额付款应提前与金融机构确认头寸安排、资金清算路径、汇款费用承担等事宜,合理选择金融机构进行结算,减少转汇环节,降低汇款成本。
2. 所属企业采用信用证结算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收取信用证后应尽快完成审单,财务部门应随时与相关业务部门沟通,确保信用证项下货物准时正确出运,做到单据相符,包括根据开证行国家风险及开证行信用风险,决定
是否加保;审查各日期是否与合同相符,是否单证相符,单据条款是否合理,防止不合理的转嫁费用;可由银行代为审证,提出信用证条款优化方案,帮助企业减少不符点,加快信用证收款时间,节省成本。
(2)开立信用证时,应列出单证明细,逐一核对单证种类、名称份数和出具机构;检查受益人名称及金额是否准确,确认有不可撤掉字样; 确认内容是否与合同一致,不一致且无法满足客户要求,应及时通知客户修改; 合理分摊银行费用,一般可接受“产生于开证申请人国家以外的费用由受益人承担”。
3. 所属企业采用托收方式结算时,应严谨制作单据,清楚、完整填写托收申请书的所有委托事项,重点关注代收行资料(名称、地址、SWIFTCODE、电话和传真等),保证内容完整、准确。
第十三条  所属企业应加强国际结算事后管理:
(一)所属企业应严格执行银行对账制度。指定人员至少每月一次定期逐笔核对银行收支,包括银行账户余额和企业账面余额的一致性,对账期内每笔资金流入流出的时间、金
额与实际经济业务的符合性,未达账项的项目、金额,上期未达账项的本期到账情况等,并定期编制财务负责人签字的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二)所属企业应建立严格的应收账款管理制度,对于未达账项,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不得有长期未达账项;对异常未达账项及时上报本企业上级管理部门。
(三)所属企业应根据整体资金需求情况,对到账后存量货币资金加强管理,综合考虑利率、汇率变化对公司收益及风险的影响,合理确定美元、欧元、英镑等主要货币资金存量。
(四)所属企业应及时清理临时结算账户,项目完成后及时完成账户注销等工作。
第四章  敏感地区结算管理
第十四条  所属企业应加强敏感地区结算事前管理:
(一)敏感地区所属企业在公司注册时,注册名称应尽量避免敏感国家、城市或港口等字样。
(二)敏感地区结算应依次按照签约银行、中资银行、敏感地区结算领导小组批准的当地银行顺序,根据实际情况慎重选择金融机构开立账户。
(三)所属企业应按照敏感地区结算领导小组批复的方案进行结算,并优先选择依托集团公司金融机构进行结算,集团公司金融机构不能结算的,再选择方案中其他方式进行结算。
(四)批复的结算路径出现中断情况时,所属企业应按照如下要求寻新的收付款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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