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动产融资业务管理办法-正文
xx银行动产融资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行动产融资业务管理,防范信贷风险,促进业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总行授信担保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动产融资业务,是指借款人以其自有或第三人所有的存货类动产作抵(质)押担保,我行通过控制物流和资金流而开展的授信业务。以下将抵(质)押动产统称为押品。
第四条
所有动产融资业务须纳入我行动产融资业务管理系统进行统一管理。
第五条 追加和附加动产抵(质)押的授信业务除非经过有权审批人审批,否则须执行本办法相关要求。
第六条
第七条 根据存货动产的货权表现形式不同,动产融资业务可以分为现货融资和货权凭证融资。
第八条
(一)现货融资:借款人以其自有或第三人所有的现货动产作抵(质)押担保,从我行获得融资的授信模式。
(二)货权凭证融资:借款人以我行认可的货权凭证作质押担保,从我行获得融资的授信模式。
货权凭证包括标准仓单、非标准仓单、提单等,相关管理要求详见对应的产品方案及操作规程,不符合产品方案及操作规程的非标准仓单质押授信,须对仓单所载明的货物按照本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九条 按照抵质押法律关系不同,动产融资业务可以分为动产抵押和动产质押。
第一十条
(一)动产抵押:是指借款人以其自有或第三人所有的现货动产作抵押担保,向我行申请融资的授信模式。
动产抵押须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二)动产质押:是指借款人以其自有或第三人所有的动产作质押担保,向我行申请融资的授信模式。
第一十一条 押品原则上须由我行认可的第三方监管方进行监管。根据监管方对监管场地的所有权及控制权的差异,监管模式分为监管方自有仓库监管和监管方输出/派驻监管。
港口业务管理第一十二条
第一十三条 动产抵押和动产质押模式的选择。分行应根据业务需要,按以下原则合理选用监管模式:
第一十四条
(一)原则上,监管方输出/派驻监管模式下必须采用动产(浮动)抵押模式。
(二)自有仓库监管动产融资可选择动产(浮动)抵押或动产质押模式,但在能办理抵押登记的情况下,应优先选择抵押模式。
(三)原则上对同一押品不得同时设立质押和抵押两种担保方式。采用动产抵押模式的,须按要求签订相应的抵押担保合同及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妥抵押登记手续,动产抵押与动产质押的监管和管理要求一致,不得降低标准。
无论采用何种担保方式,经营单位应确保相关合同文本、单证和操作程序合法、合规。
第一十五条 根据我行对押品出库控制方式的不同,监管模式分为动态监管和静态监管
第一十六条
动态模式:在不低于我行监管下限的前提下,监管方可以直接为抵押人/出质人办理押品的提取和置换手续,无需另行征得我行的同意
静态模式:无论何种情况下,未经我行同意,监管方不得办理押品的提取和置换手续。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一十七条 总行环球交易服务部负责制订分行营销指引和目标市场指导;负责制订动产融资业务产品方案、业务操作规程或细则;负责指导分行对监管方进行选择、管理;负责主要押品市场价格的发布及走势预测;提出押品准入及抵(质)押率修订建议;负责动产融资业务管理系统的建设及维护;向总行风险管理部通报风险情况等。
第一十八条
第一十九条 分行环球交易服务部门负责辖内动产融资业务及产品的营销管理,包括制订区域发展规划、业务培训、推广宣传;负责监管方的准入发起和客户关系维护等;协助经营单位开展业务,并提供技术支持和业务指导;负责收集辖内业务运行情况并反馈到总行环球交易服务部;按本办法要求参与对监管场地的现场勘察;在动产融资业务出账环节审核监管协议签订情况、融资费率等;协助分行信贷管理部开展授信风险监测预警工作,并向分行信贷管理部报告风险情况。
第二十条
分行环球交易服务部门应按总行要求设立动产融资业务产品经理,负责履行部门对动产融资业务的职责。
第二十一条 经营单位客户经理负责动产融资业务营销与客户关系维护,授信业务项目申报、落实出账条件,授信风险监测预警等;监管场地的现场勘查;提交动产融资业务出账申请;负责其所管辖监管项目核库管理等;负责押品权属确定与品质检验;开展动产融资业务授信风险日常监测预警工作,并向分行信贷管理部报告风险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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