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 保 协 议
(2012版)
第一联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共三联)
被担保人填写(甲方,以下简称被担保人)
客户名称:
被担保的手机号码:
固定:
客户地址: □□□□□□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担保人填写(乙方,以下简称担保人)
担保人名称:
:
客户地址: □□□□□□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丙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丙方,以下简称上海移动)
为方便非本市户籍人员、非本地单位及未成年人等使用各种移动通信业务,在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
一、担保人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担保人若为自然人,该自然人需为本地后付费在网3个月以上且无任何欠费未结清等
不良记录的丙方客户,年龄需在18-70岁之间且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担保人若为单位,该单位需为在本市注册且已通过上一年年检的单位。
(三)担保入网和国际业务时,有效身份证件有效期需大于等于2个月;担保协议类营销活动和家庭统付活动时,有效身份证件有效期需大于等于活动协议期。自然人不得为单位客户提供担保。
二、担保人自愿为被担保人在上海移动登记使用的移动电话(以下简称被担保手机)相关通信费用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根据被担保人的不同情况,选择适用以下第 款:(各款项可以同选)
(一)被担保人是后付费入网客户:
担保人选择:
□ 1、担保人知悉被担保人与上海移动已订立《中国移动通信客户入网服务协议》,对被担保人自入网之日起至销户(或过户)之日止被担保手机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
于国际业务、协议营销活动、家庭统付活动等产生的通信欠费、违约金、赔偿金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即在后付费入网担保的同时包括国际业务担保、协议类营销活动和家庭统付活动担保。
□2、担保人知悉被担保人与上海移动已订立《中国移动通信客户入网服务协议》,对被担保人自入网之日起至销户(或过户)之日止被担保手机项下发生的除协议营销活动、家庭统付活动以外的全部债务(包括国际业务、本地业务等所有通信欠费、违约金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担保人最多可为2个被担保人担保后付费入网。
□(二)被担保人是协议类营销活动客户:
担保人知悉被担保人与上海移动已订立________营销活动协议(协议期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开始至_____年____月____日结束,协议期共__个月,且被担保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每月承担一定的月最低通信消费金额)。对被担保人自签约之日起至该协议履行期满之日止被担保手机项下所发生的全部债务(包括通信欠费、协议约定的违约金、赔偿金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本条协议类营销活动客户不包括家庭统付类协议客户,家庭协议类客户适用下述第(三)款。
对于协议类营销活动,担保人仅能为一个手机号码提供担保。具体规则参见各类营销活动对活动参加对象的要求。
□(三)被担保人是参加家庭统付活动客户:
担保人知悉被担保人已参加家庭统付类活动(包括协议类家庭统付活动),对被担保人自该活动生效之日起至活动履行期满之日止该被担保手机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包括通信欠费、协议约定的违约金、赔偿金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被担保人是本地未满10周岁未成年预付费入网客户:
担保人知悉被担保人与上海移动已订立《中国移动通信客户入网服务协议》,自对被担保人自入网之日起至年满18周岁之日止被担保手机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国际业务、协议类营销活动、家庭统付活动等产生的通信欠费、违约金、赔偿金等)承担连带
保证责任。即在预付费入网担保的同时包括国际业务担保、协议类营销活动和家庭统付活动担保。
三、第二条第(一)至(三)款适用于被担保人为非本市户籍人员(包括非本市未成年人)、非本地单位、本地70周岁以上客户的情况。
被担保人为本地未成年人时,担保人对于被担保人年满18周岁之前所发生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若未成年人参加协议类营销活动或家庭统付活动,协议期满之日或活动结束之日被担保人仍未满18周岁,则担保人对整个协议期间或活动期间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除此以外,第二条的相关约定均适用于本地未成年人。
四、对于被担保以外的手机业务,被担保人享有自行办理的权利。对于担保范围内的手机业务,担保人可选择是否授权:
□ 授权被担保人本人办理所有被担保的业务;
□ 授权被担保人本人办理除协议类营销活动、家庭统付活动外被担保的业务;
五、本协议中约定的“赔偿金”是指协议的营销活动赔偿金,计算公式为:所承诺的月最低通信费×(约定的在网总月数―已在网的月数)。以具体营销活动协议书为准。
六、乙方承担的保证责任期间为自被担保人发生相关欠费,移动公司暂停向其提供服务之日起两年。
七、担保期内,如被担保人过户,则原担保关系解除,本协议终止。受让方按现有的入网流程办理入网。
八、在担保期内,担保人如要求终止担保,应与被担保人共同到上海移动营业厅协商解决;在被担保人正常使用且无欠费的情况下,上海移动不接受担保人单方面通知终止担保的请求。
九、在后付费、预付费入网担保(除协议类营销活动、家庭统付类活动担保)中,如被担保人发生欠费,经担保人履行了保证责任后(即与上海移动结清包括通信欠费、法定违约金(每日3‰)等所有费用),担保人可将该移动电话号码停机,本担保协议终止。
十、在协议类营销活动、家庭统付类活动担保中,如被担保人发生欠费,担保人在履行了保证责任(即与上海移动结清包括通信欠费、法定违约金(每日3‰)等所有费用)且根据活动协议规定,结清了所有赔偿金后,本担保协议终止,相关协议营销活动、家庭统付类活动终止。
十一、在担保人终止担保、被担保号码停机的情况下,被担保人如需继续使用该号码,应根据担保业务类型的不同,采取提供新的担保人、更换至预付费、交纳保证金或信用卡担保等方式继续履行合同。
在担保人申请被担保号码停机,本担保协议终止之日起2年内,若被担保人未选择其他方式继续履行合同的,丙方有权终止提供电信服务。
十二、丙方将以短信形式及时将被担保人欠费情况通知担保人。担保人可选择是否接收短信提醒(不选择即默认为接收):
□不接收提醒 □ 接收提醒
十三、如被担保人发生欠费,担保人未按约定履行保证责任的,丙方有权将相关信息提供给上海市相关征信机构。
十四、本协议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经加盖丙方业务专用章、营业厅和营业员专用章,甲、乙双方客户盖章或签字后生效。
甲方(被担保人) 丙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
盖章或签字: 营业厅:
乙方(担保人) 经办人:
盖章或签字:
中国移动上海营业厅网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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