秘书国家职业标准(2006年版)
秘书国家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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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为了进一步完善国家职业标准体系,为职业教育、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提供科学、规范的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组织有关专家,制定了《秘书国家职业标准(2006年版)》(以下简称《标准》)。
一、本《标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为依据,以客观反映现阶段本职业的水平和对从业人员的要求为目标,在充分考虑经济发展、科技进步和产业结构变化对本职业影响的基础上,对职业的活动范围、工作内容、技能要求和知识水平都作了明确规定。
二、本《标准》的制定遵循了有关技术规程的要求,既保证了《标准》体例的规范化,又体现了以职业活动为导向、以职业技能为核心的特点,同时也使其具有根据科技发展进行调整的灵活性和实用性,符合培训、鉴定和就业工作的需要。
三、本《标准》依据有关规定将本职业分为四个等级,包括职业概况、基本要求、工作要求和比重表四个方面的内容。
四、本《标准》是在各有关专家和实际工作者的共同努力下完成的。参加编写的主要人员有:张玲莉、张丽琍、郭春燕、郭冬、苏丽莹、刘建华、许小越、伊强、周季平、胡晓涓、刘萌、王媛,参加审定的主要人员有:范立荣、任、王淑文、谭一平、白平、陈洁、苏醒、陈蕾、齐悦臣。
五、本《标准》业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自2006年7月20日起施行。
1.职业概况
1.1 职业名称
秘书。
1.2 职业定义
从事办公室程序性工作、协助上司处理政务及日常事务并为决策及实施提供服务的人员。
1.3 职业等级
本职业共设四个等级,分别为:五级秘书(国家职业资格五级)、四级秘书(国家职业资格四级)、三级秘书(国家职业资格三级)、二级秘书(国家职业资格二级)。
1.4 职业环境
室内、常温。
1.5 职业能力特征
具备文字与语言沟通能力、综合协调与合作能力、逻辑思维与分析能力等。
1.6 基本文化程度
高中毕业(或同等学历)。
1.7 培训要求
1.7.1 培训期限
全日制职业学校教育,根据其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确定。晋级培训期限:五级秘书不少于220标准学时:四级秘书不少于200标准学时;三级秘书不少于200标准学时;二级秘书不少于150学时。
1.7.2 培训教师
应具有本职业2年以上培训经验。培训五级秘书、四级秘书的教师应具有三级秘书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培训三级秘书的教师应具有二级秘书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培训二级秘书的教师应具有二级秘书职业资格证书3年以上或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7.3 培训场地设备
培训场地应具有可容纳20名以上学员的标准教室,并配备有电视机、VCD机、录音机、录像机、摄像机、投影仪、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碎纸机、光盘刻录机、数码相机、扫描仪等设备。
1.8 鉴定要求
1.8.1 适用对象
从事或准备从事本职业的人员。
1.8.2 申报条件
——五级秘书(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年以上。
(2)具有中等职业学校本专业(职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
(3)经本职业五级秘书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四级秘书(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
(2)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经本职业四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3)取得本职业五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4)取得本职业五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年以上,经本职业四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三级秘书(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秘书资格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
(2)具有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和职业技术学院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
(3)取得本职业四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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