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医保关系怎么转移接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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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法》有关条款规定:
第三⼗⼆条个⼈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保关系随⾃⼰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社保 转移本条是对于基本医保关系转移接续的规定。
1.城镇基本医保之间的转移接续。城镇基本医保参保⼈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新就业地有接收单位的,由单位依照《社保登记管理暂⾏⽅法》的规定办理登记⼿续,参加新就业地城镇员⼯基本医保;⽆接收单位的,个⼈应在中⽌原基本医保关系后的3个⽉内到新就业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续,按当地政策参加城镇员⼯基本医保或城镇居民基本医保。
城镇基本医保参保⼈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并参加新就业地城镇基本医保的,由新就业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知原就业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移⼿续,不再享受原就业地城镇基本医保待遇。建⽴个⼈账
户的,个⼈账户原则上随其医保关系转移划转,个⼈账户余额通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移。
2.城乡基本医保之间的转移接续。农村户⼝⼈员在城镇单位就业并有稳定劳动关系的,由雇员公司依照《社保登记管理暂⾏⽅法》的规定办理登记⼿续,参加就业地城镇员⼯基本医保。其他流动就业的,可⾃愿选择参加户⼝所在地新农合或就业地城镇基本医保,并依照有关规定到户⼝所在地新农合经办机构就业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续。
新农合参合⼈员参加城镇基本医保后,由就业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知户⼝所在地新农合经办机构办理转移⼿续,按当地政策退出新农合,不再享受新农合待遇。
因为劳动关系终⽌或其他原因中⽌城镇基本医保关系的农村户⼝⼈员,可凭就业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参保证明,向户⼝所在地新农合经办机构申请,按当地政策参加新型农村合作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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