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依法清理整顿停车场(库)工作方案》的通知
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依法清理整顿停车场(库)工作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中共杭州市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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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2005.09.01
【字 号】市委办发[2005]108号
【施行日期】2005.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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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正文
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依法清理整顿停车场(库)工作方案》的通知
(市委办发〔2005〕108号)
有关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属各单位:
  《杭州市依法清理整顿停车场(库)工作方案》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5年9月1日 
  杭州市依法清理整顿停车场(库)工作方案
  为切实改善市区停车秩序,提升城市品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杭州市市区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杭州市城市规划条例》和市委、市政府关于缓解“行路难、停车难”工作的精神,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市委九届八、九次全体(扩大)会议精神,扎实开展依法清理整顿停车场(库)工作,实现“还库于车、让路于民”,进一步提升城市品位。
  二、组织领导
  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市解决“两难(行路难、停车难)”问题协调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两难”办)具体负责实施依法清理整顿停车场(库)工作,各区及西湖风景名胜区由党委、政府(管委会)统一领导并组织实施。中国古代四大发明
  三、范围和对象
  (一)清理整顿范围: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和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等区域内的停车场(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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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清理整顿对象: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未经规划部门许可擅自将已建成的地面或地下停车场(库)改作商业、娱乐、仓库、设备用房、餐饮、住宅、办公、市场等其他非停车用途的;或经规划部门许可,但超过批准使用期限尚未恢复停车功能的停车场(库)。
  四、工作方法
  清理整顿工作采取“市区联动、以区为主,部门配合、统筹安排、分层明责,突出重点、分步推进”的方法组织进行。
  (一)对擅自或超过批准使用期限将已建成的地面或地下停车场(库)挪作他用的,由各区政府和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负责,公安、工商、规划、建设、城管执法、房管等部门参加,成立专项工作机构,依法终止其在停车场(库)内的经营活动及其他各项活动,并责令其限期恢复停车用途。
  对未按时清退停车场(库)的产权所有人,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杭州市市区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你的脚步流浪在天涯 我的思念随你到远方  (二)对继续将已建成的地下停车场(库)挪作他用的,或将待建成的地下停车场(库)取消或改为其他功能用途的,由市规划部门负责依法予以认定,由公安、建设、城管执法等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依法进行处罚,并责令其限期恢复停车用途。
  五、实施步骤
  清理整顿实施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新车上牌网上选号  (一)准备阶段。由市规划局、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供市区停车场(库)的许可情况和实际使用情况,汇总成册;由市“两难”办负责起草《致停车场(库)产权所有人的公开信》。
  (二)宣传发动阶段。由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新闻单位开展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工作,大力度、多角度、多层次地进行宣传发动,形成全市强大的新闻舆论氛围。同时,按区对依法清理整顿停车场(库)情况进行登报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由市“两难”办、市建委、市公安局、市规划局、市城管执法局,以及各区政府和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联合召开座谈会,与停车场(库)产权所有人及社会各界代表进行座谈,宣
传和解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以增强依法清理整顿工作的透明度。
  按照“包宣传法律、包上门调查、包恢复停车功能、包日常管理、包维护稳定”的要求,由各区及西湖风景名胜区党委、政府(管委会)负责组织街道干部、城管执法人员、交通民警等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上门发放公开信,宣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做好停车场(库)产权所有人的工作,积极劝导停车场(库)产权所有人自行恢复停车场(库)的停车功能。同时对停车场(库)产权所有人的情况认真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并按本次清理整顿工作统一表格要求,形成一户(法人)一表,一区一册。
  (三)实施阶段。在广泛宣传和上门动员的基础上,由各区及西湖风景名胜区党委、政府(管委会)统一组织规划、公安、城管执法、工商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对违法使用停车场(库)产权所有人发出限期清退通知书,并派专人督促各停车场(库)产权所有人在规定期限内清退停车场(库)。(四)集中处理阶段。对未按时清退停车场(库)的产权所有人,由各区政府和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组织公安、城管执法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六、实施程序
  (一)由市规划局会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市区范围内截止2005年5月底的所有停车场(库)审批情况进行分批调查,并汇总成册。上述工作于9月30日前完成。
  (二)市规划局根据停车场(库)的分布情况,将停车场(库)的许可情况发给各区及西湖风景名胜区,由各区及西湖风景名胜区党委、政府(管委会)组织力量,通过查证、询问、丈量、拍照等方法,对各个停车场(库)的使用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查清停车场(库)的挪用情况。上述工作于10月30日前完成。
  (三)在全面调查的基础上,由各区及西湖风景名胜区党委、政府(管委会)根据违法使用停车场(库)的产权所有人的申请和各个停车场(库)的使用情况,逐一提出限期恢复停车场(库)使用功能的处理意见,并征求市规划、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上述工作于11月30日前完成。
  (四)各区及西湖风景名胜区党委、政府(管委会)负责组织力量,根据市规划、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对将停车场(库)挪作他用的产权所有人发出限期清理整顿停车场(库)通知书,做好停车场(库)产权所有人自行恢复停车场(库)停车功能的工作。停车场(库)产权所有人应在收到限期清理整顿停车场(库)通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自行
清退停车场(库),并恢复其停车用途。上述工作于12月30日前完成。
  (五)对清退后的停车场(库),其停车场(库)产权所有人应当按照停车场(库)的使用要求,配套建设相应的停车管理设施设备,经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消防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上述工作于2006年1月30日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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