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全省保险业改革发展的意见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全省保险业改革发展的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6.09.11
【字 号】鄂政发[2006]45号
【施行日期】2006.09.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已被修订
【主题分类】保险
正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全省保险业改革发展的意见
(鄂政发[2006]45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发[2006]23号)精神,充分发挥保险业在促进改革、保障经济、稳定社会、造福人民、构建和谐湖北、实现中部崛起中的重要作用,现就进一步加快全省保险业改革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保险业的重要性,加快全省保险业改革发展
  保险具有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功能,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是金融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快保险业改革发展,有利于建立市场化的灾害、事故补偿机制,完善灾害防范和救助体系,增强全社会抵御风险的能力,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稳定运行;有利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满足人民众多层次的保障需求,促进社会稳定与和谐;有利于优化金融资源配置,健全金融体系,促进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和保险市场协调发展,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有利于创新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效能。
  “十五”期间,全省保险业取得了长足发展,实现保费收入年均增幅19.08%,保险赔付总额 161.21亿元,上交税收10.92亿元,2005年从业人员超过8万人。保险业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已成为全省国民经济的重要行业。但是,由于我省保险业起步较晚,基础薄弱,功能和作用尚未充分发挥,保险业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需求不相适应的问题还比较突出。全省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采取有效措施,深化保险业改革,加快保险业发展,做大做强保险业,充分发挥保险业经济“助推器”和社会“稳定器”的作用,为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和谐湖北服务。
  二、积极稳妥开展“三农”保险试点,服务全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加大农业保险试点力度。探索建立适合省情的农业保险发展模式,将农业保险作为支农方式的创新,纳入农业支持保护体系。充分发挥地方政府、保险公司、龙头企业、农户等各方面的积极性,农业部门要积极推动农业保险地方立法,引导农民投保,协调各方关系。各有关方面要积极推动农业保险政策措施落实到位,促进多形式经营、多渠道支持的农业保险体系逐步完善。
  逐步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改变单一的、事后财政补助的农业灾害救助模式,逐步建立与
我省农业保险发展相适应、政策性农业保险与财政补助相结合的农业风险防范与救助机制。各地要探索符合当地实际的农业保险发展模式和组织形式,选择相对成熟的农业保险产品,进行农业保险补贴方式、品种和比例的试点,对保险公司经营的政策性农业保险适当给予经营管理费补贴,逐步建立农业保险发展的长效机制。
  开展被征地农民和移民养老保险试点。对于被征地农民和移民,在本人自愿的条件下,可办理储蓄式养老保险,促进其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目标的实现。积极探索保险机构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的有效方式,充分发挥保险公司在网络、技术、人员、设备等方面的优势,促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健康发展。努力发展适合农村、农民自愿的各类商业养老保险、健康保险。建立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养老保险制度,切实提高保障水平。发展农民工意外伤害保险,为外出务工农民提供有效的意外风险保障。
  三、统筹发展企业年金等各类商业养老保险、健康保险,完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
  企业年金制度是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企业年金,有利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有利于企业吸引人才、增强凝聚力和竞争力,有利于促进金融市场发展。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充分发挥保险公司在精算、投资、账户管理、养
老金支付等方面的专业优势,积极参与企业年金业务,拓展补充养老保险服务领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尽快出台我省企业年金具体实施办法。
  大力发展个人、团体养老和健康等保险业务,建立多层次的养老和医疗保障体系。建立节育手术保险制度。保险公司要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参与大额医疗费用商业补充医疗保险。
  四、积极发展各类责任保险和意外保险,提高应对灾害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稳定运行的能力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增强运用保险机制进行社会管理的自觉性,采取市场运作、政策引导、政府推动、立法强制等方式,大力发展安全生产责任、建筑工程责任、产品责任、公众责任、执业责任、董事责任、环境污染责任等责任保险和意外保险业务,充分发挥保险在防损减灾和灾害事故处置、救助中的重要作用。
  大力发展各种责任保险。对于文化娱乐和休闲场所、商业经营场所、餐饮住宿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以及易燃易爆及危险化学品生产、销售、存储场所等,要积极推进其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切实提高矿山雇主责任保险的投保面和保障程度,维护矿山企业职工的合
法权益,增强矿山企业抗风险能力。要通过试点,建立统一的医疗责任保险,促进医患关系的平衡,保障医疗机构和患者的合法权益。针对旅行社在责任范围、赔偿限额、救援服务、理赔程序和无过错责任等方面的实际需要,着力完善旅行社责任保险,保障广大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对旅行社不投保、未按责任范围投保和不足额投保的行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大力发展新兴旅游保险和特种旅游保险,积极推进旅游各环节保险。道路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分别为旅客或者危险货物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未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严格执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依法对机动车投保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情况进行检查,规范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管理,切实保障道路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发展各类意外伤害保险。鼓励和提倡监护人自愿为学生幼儿购买意外保险,发展学生平安保险。建筑施工企业应依法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五、提升创新能力和服务水平,建立保险业可持续发展机制
  各保险公司要牢固树立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思想,立足全省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紧
紧围绕政府关心的重点难点问题,努力解决保险业与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众生活需求不相适应的矛盾。
  加快保险业创新步伐。大力加强保险业产品创新、服务创新和管理创新。积极发展高科技保险,努力为高新技术企业提供保险服务。稳步发展住房、汽车等消费信贷保证保险。积极推进建筑工程、项目融资等领域的保险。支持发展出口。信用保险和民营企业保险。创新保险销售渠道,稳步推广新的营销方式。发挥保险中介机构在承保理赔、风险管理和产品开发方面的积极作用,提供更加专业和便捷的保险服务。认真研究现行保险资金运用政策,积极向各保险总公司争取有利政策,为全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资金支持。
  坚持依法诚信经营。保险公司要牢固树立诚信经营意识,始终坚持投保自愿和诚信经营的原则,守合同、重信用,坚决杜绝弄虚作假、误导欺诈客户等问题。积极推进保险条款通俗化和服务标准化,坚持主动、迅速、准确、合理的理赔原则,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理赔服务标准。加强保险营销员教育培训,提升营销服务水平。
  进一步深化保险业改革。完善保险公司治理结构和内控制度,健全决策、激励和约束机制,努力建立资本充足、内控严密、运营安全、服务和效益良好的现代保险企业。牢固树新农村合作医疗保险
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逐步转变保险业增长方式,努力实现速度、质量和效益的有机统一。实施人才兴业战略,深化保险业人才体制改革,优化人才结构,建立高素质的保险人才队伍。
  六、加强和改善监管,切实防范化解保险风险
  加强保险监管、防范化解风险,事关保险业稳定运行和经济金融安全。湖北保监局要切实履行全省保险业行政管理和监管职责,坚持把防范风险作为保险业健康发展的生命线,不断完善以偿付能力、公司治理结构和市场行为监管为支柱的现代保险监管制度,不断增强引领全省保险业发展和防范保险业风险的能力。加强对全省保险业发展的规划,统一保险市场准入标准,积极做好市场主体的培育和保险条款费率的监管,促进保险业公平竞争和有序发展,切实维护保险合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要建立科学的保险企业评价指标体系,积极实施分类监管,扶优限劣。要规范行业自保、互助合作保险等保险组织形式,整顿规范行业或企业自办保险行为,并统一纳入保险监管,防范通过商业保险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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