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陋园宾馆有限公司与张某劳动争议上诉案
湖南陋园宾馆有限公司与张某劳动争议上诉案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3.10 
【案件字号】(2021)湘01民终45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黎藜廖雯娜孟宝慧 
【审理法官】黎藜廖雯娜孟宝慧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湖南陋园宾馆有限公司;张某 
【当事人】湖南陋园宾馆有限公司张某 
【当事人-个人】张某 
【当事人-公司】湖南陋园宾馆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黄军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成希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廖智星广东君言(长沙)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黄军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成希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廖智星广东君言(长沙)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黄军成希廖智星 
【代理律所】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广东君言(长沙)律师事务所 
新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指导性案例批次】湖南省高级人民发布第四届“百篇优秀裁判文书”和“百场优秀庭审” 
【发布日期】2022.01.10 
【原告】湖南陋园宾馆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陋园宾馆与张某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二、张某经济补偿金年限的认定;三、陋园宾馆是否应支付张某医疗保险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根据上述规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不必然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亦不必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 
【权责关键词】合同新证据质证诉讼请求简易程序开庭审理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执行诉讼时效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二审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陋园宾馆与张某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二、张某经济补偿金年限的认定;三、陋园宾馆是否应支付张某医疗保险损失。    关于焦点一。陋园宾馆主张张某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双方不应存在劳动关系。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
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本院认为,根据上述规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不必然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亦不必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故陋园宾馆上诉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虽可以将该条规定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但这并不意味着劳动关系必然自然终止。人民法院应当对该条规定适用情形作实质审查,对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是非因用人单位原因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可以终止劳动关系;对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是因为用人单位原因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能随意终止劳动关系。经审查,本案中张某于2006年10月29日入职陋园宾馆,前后两次与陋园宾馆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至2017年12月31日期满。合同期满后,张某继续在陋园宾馆处工作至2020年5月15日,张某在职期间,陋园宾馆未为张某缴纳社会保险,亦未提交证据证实其与张某劳动合同到期后张某的工作模式、工作内容及工资发放模式发生了变化。综上,张某入职时未达法定退休年龄,且与陋园宾馆签订劳动合同,在职期间,陋园宾馆未为张某缴纳社
会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张某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故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且一直存续,一审法院判处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焦点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本案中,陋园宾馆以管理的宿舍楼整体外包为由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判令陋园宾馆解除劳动关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应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第二十八条及《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八条均有规定,故一审法院将本案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的起始年限计算至张某的入职之日即2006年10月符合法律规定,陋园宾馆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焦点三。社会医疗保险属于强制性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法院依法维护公民参加各项社会医疗保险和享受社会医疗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是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保障公民病有所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应有之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了我国现行三个层次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即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目的在于落实“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社会保险制度基本方针,保障职工、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不同体应保尽保,在疾病时从国家和社会获得医疗保障及物质帮助。《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该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财政部三部门印发的《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09]191号)第三条规定:“农村户籍人员在城镇单位就业并有稳定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按照《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参加就业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第四条规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人员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后,由就业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通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办理转移手续,按当地规定退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不再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待遇。”本案中,张某虽是农村居民,但陋园宾馆和张某之间自2006年10月即持续稳定存在劳动关系,根据上述法律并参照上述规章之规定陋园宾馆作为用人单位,应当为张某办理登记手续,参加就业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即便张某在户籍地参加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也应及时与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沟通办理由新农合到职工基本医疗保
险转移手续。而本案用人单位陋园宾馆一直未为张某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导致张某患病时只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待遇,而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由此造成的差额部分,用人单位应负赔偿责任。经审查,为证明上述差额,张某提交了《关于张某医疗费用按现行长沙医保政策手工模拟结算的情况说明》,该说明由长沙市医疗保障事务中心费用结算部(一)出具,并加盖该结算部的印章,一审法院予以采信并无不当,本院予以认可。根据前述《情况说明》内容可知,对于张某因“冠心病”而发生的164337.67元住院医疗费,若张某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则个人自付费用为39833元,而张某实际通过新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后个人自付费用为103905.45元。职工医保报销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差额为64072.45元。如前所述,上述差额应由用人单位陋园宾馆赔偿。关于仲裁时效问题,本案中陋园宾馆一直未给张某依法缴纳医疗保险,该违法事实也即张某的权益受损事实一直持续存在,且张某亦称其每年都向陋园宾馆主张了医疗保险损失,同时关于张某案涉医疗保险损失数额亦是在一审审理中才具体、明确,故对陋园宾馆的时效抗辩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认定由陋园宾馆支付张某医疗保险损失64072.45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认可。    综上所述,陋园宾馆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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