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填报说明
(一)农林牧渔业贷款情况统计表
1. 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GB/T4754-2002),主表项目定义如下。
(1)农林牧渔业贷款:填报机构发放给各承贷主体从事A门类(农、林、牧、渔业)所属活动的所有贷款。
(2)农业贷款:填报机构发放给各承贷主体从事各种农作物种植(谷物、蔬菜、园艺作物、水果、坚果、饮料、香料、中药材)活动的贷款。
(3)林业贷款:填报机构发放给各承贷主体从事林木的培育与种植、木材和竹材的采运(仅指将运出山场至贮木场)、林产品的采集等活动的贷款。上述活动中,不包括国家自然保护区的森林保护和管理以及城市树木、草坪的种植和管理。
(4)畜牧业贷款:填报机构发放给各承贷主体从事为了获得各种畜禽产品而进行的动物饲养活动的贷款。
(5)渔业贷款:填报机构发放给各承贷主体从事海洋、内陆水域养殖与捕捞活动的贷款。上述活动中,不包括专门供体育运动和休闲的钓鱼等活动。邮政小额贷款条件
(6)农林牧渔服务业贷款:填报机构发放给各承贷主体从事针对使农、林、牧、渔业生产活动顺利进行而提供的支持性服务活动的贷款。上述活动中,不包括针对农林牧渔业的各种科学技术和专业技术服务活动。
2.校验关系。
(1)[1]=[2]+[3]+[4]+[5]+[6]
[1]=[7]+[10]
(2)[7]=[8]+[9]
[10]=[11]+[12]+[13]
(3)A=B+C
D=E+F
(二)农户贷款情况统计表
1.主表项目。
(1)农户贷款:填报机构发放给农户的所有贷款。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农户: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
农村个体工商户: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或者是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经法律或者相关部门核准领取了《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人)登记证书》,从事工业、商业、建筑业、运输业、餐饮业、服务业等活动的
农村住户和虽然没有领取相关证件,但有相对固定场所、实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三个月以上、外雇人员在7人以下的农村住户。
(2)农户生产经营贷款:农户生产经营指农户以资本增值为直接目的而进行的资金运用活动。填报机构发放给农户用于上述用途的贷款即农户生产经营贷款,包括农户农林牧渔业生产经营贷款和农户其他生产经营贷款两类。①农户农林牧渔业生产经营贷款指填报机构发放给农户从事农业、林业、牧业、渔业及农林牧渔服务业等生产活动的贷款。②农户其他生产经营贷款指填报机构发放给农户从事工业、商业、建筑业、运输业、餐饮业、服务业等生产或流通活动的贷款。发放给农户从事不属于农林牧渔业生产活动的所有贷款均应归入此类。
(3)农户消费贷款:农户消费指农户为直接满足自身吃、穿、住、用、行以及医疗、学习等需要而进行的资金运用活动。填报机构发放给农户用于上述用途的贷款即农户消费贷款,如助学贷款、医疗贷款、住房贷款等。
(4)农户信用贷款:凭农户的信誉而发放的贷款。
(5)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填报机构以农户的信誉为保证,在核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对农户发放的小额信用贷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采取“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办法,核定的具体额度,由农信社等机构根据当地农村经济状况、农户生产经营收入、信用社资金状况等确定。
(6)农户保证贷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者连带责任而发放给农户的贷款。
(7)农户联保贷款:农户为了满足生产、生活等方面的资金需要,自愿组成联保小组,填报机构对联保小组成员发放的,超出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范畴,并由联保小组成员相互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贷款即为农户联保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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