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杭州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名  称: 杭州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法规分类: 房屋土地
颁布日期: 2006-07-28
实施日期: 2006-10-01
有 效 性: 有效
颁布单位: 杭州市人大常委会
正文:
2006年4月21日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6年7月28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保障房屋安全使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杭州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含建制镇国有土地上各类房屋的使用安全管理;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是指为保障建筑结构使用安全而进行的管理,包括房屋白蚁防治管理、房屋装修安全管理和房屋安全鉴定管理;
  房屋的消防安全、设施设备使用安全等其他安全管理,按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条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各区、县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市政、工商、公安等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  房屋所有人应当定期对房屋结构进行安全检查,及时保养,发现安全隐患或险情,应当按规定及时鉴定、治理,在台风、雨雪、汛期季节以及各类灾害后,应当及时做好加固、修缮工作,排除隐患,保证房屋的安全使用;
  房屋使用人应当按照房屋的设计用途合理使用,不得擅自破坏或改变结构,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安全隐患或险情,应当及时通知房屋所有人进行处理;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二章  房屋白蚁防治管理
  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应当实施白蚁预防处理;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施工手续之前,与白蚁防治单位签订白蚁防治合同,按规定缴纳白蚁预防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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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时,应当向登记机构出具实施白蚁预防的证明文件;
  第九条  竣工验收合格后的非住宅房屋进行装修时应当实施白蚁预防处理,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当与白蚁防治单位签订白蚁防治合同,由白蚁防治单位对装修房屋进行白蚁预防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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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鼓励住宅房屋装修时一并实施白蚁预防处理;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在新建成的住宅小区内开展白蚁预防处理活动,提供技术及咨询等服务;
水资源调查报告  第十条  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白蚁防治质量保证体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白蚁防治的施工技术规范和操作程序进行防治;
  第十一条  在白蚁防治包治期限内的房屋发生蚁害,白蚁防治单位应当按照白蚁防治合同的约定进行灭治;发生蚁害的房屋未进行白蚁预防处理或者超过白蚁防治包治期限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房屋管理单位应当委托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灭治,所需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和房屋管理单位应当配合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白蚁的检查和灭治工作;   
第三章  房屋装修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房屋装修应当保障房屋的整体结构安全,不得影响毗连房屋的使用安全;
  第十三条  本条例所称住宅房屋装修,是指住宅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后,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对住宅房屋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
  在土建工程施工中一并实施装修的住宅房屋和结构不与其他建筑相连的独户住宅房屋,其装修管理不适用本条例的规定;
  第十四条  住宅房屋装修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违法拆改、变动承重结构和建筑主体;
  二违法超过设计标准或规范增加房屋使用荷载;
  三卫生间、厨房间移位、扩大或增设;
  四其他影响房屋使用安全的行为;
风筝的制作方法  本条例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
  本条例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结点和基础等;
  第十五条  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对住宅房屋装修需进行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在装修前向房屋所在地区、县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进行备案:
  一拆改、变动非承重结构;
  二增砌墙体、增加房屋使用荷载;
  三开凿非承重墙体、扩大或移动门窗尺寸、位置;
  第十六条  进行住宅房屋装修备案,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依法可证明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身份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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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房屋所有权证或证明其合法权益的有效凭证,进行备案的是使用人的,还应当提交房屋所有人同意其装修的证明;
  三原房屋平面图和装修设计图或装修项目说明;
  第十七条  区、县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住宅房屋装修现场的监督检查,制止
违法装修行为;住宅房屋所有人、使用人、装修施工人员应当接受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的现场督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装修行为;
  区、县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物业管理企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对房屋装修行为进行日常监督管理;物业管理企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有关人员在巡查中发现违法装修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及时向房屋所在地区、县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  非住宅房屋进行装饰装修的,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向房屋所在地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或备案手续;
  第十九条  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装修房屋需要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改变建筑物外立面、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等行为的,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当依法经规划或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四章    房屋安全鉴定管理
  第二十条  本条例所称的房屋安全鉴定,是指对房屋结构的完损程度和使用状况是否危及安全使用进行鉴别、评定;
名著读书笔记  房屋的安全鉴定由依法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负责;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是认定房屋安全状况的依据;
  从事房屋安全鉴定的鉴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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