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桃市支行、宋冬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 ...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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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桃市支行,住所地:湖北省仙桃市黄金大道与钱沟路交叉路口福星城2号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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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皮宗霖,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倩文,湖北龙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冬英,*,196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仙桃市。
被告:施仲方,*,1966年3月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仙桃市。
被告:范松芝,*,1961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仙桃市。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桃市支行(以下简称邮政储蓄银行仙桃支行)与被告宋冬英、施仲方、范松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2年9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邮政储蓄银行仙桃支行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倩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宋冬英、施仲方、范松芝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邮政储蓄银行仙桃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宋冬英、施仲方共同偿还邮政储蓄银行仙桃支行借款本金76713.14元并支付利息(以借款本金76713.14元为基数,从2018年9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7.55%计算),并承担邮政储蓄银行仙桃支行因实现债权产生的诉讼费、公告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等费用;2、判令范松芝对上述第一项诉讼请求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过程中,邮政储蓄银行仙桃支行将诉讼请求1变更为:判令宋冬英、施仲方共同偿还邮政储蓄银行仙桃支行借款本金76713.14元并支付利息(以借款本金76713.14元为基数,从2018年9月2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
年利率17.55%计算,后扣除支付的罚息1210.19元;以借款本金76713.14元为基数,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4.8%计算),并承担邮政储蓄银行仙桃支行因实现债权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等费用。事实与理由:2016年8月23日,宋冬英与其丈夫施仲方因购买饲料需要向邮政储蓄银行仙桃支行申请小额贷款,申请金额为80000元,期限24个月。2016年8月26日,邮政储蓄银行仙桃支行与宋冬英、施仲方签订了《小额贷款借款合同》一份,约定邮政储蓄银行仙桃支行向宋冬英提供贷款80000元,贷款期限为24个月,实际放款日和到期日以借款借据为准;还款方式为按月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贷款利率为年利率13.5%;罚息利率按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30%确定。另借款合同第21条明确约定,邮政储蓄银行仙桃支行为实现债权而实际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费用由宋冬英承担,施仲方作为共同借款人在该合同上签字、捺印。同日,范松芝与邮政储蓄银行仙桃支行签订了《小额贷款保证合同》一份,约定范松芝作为连带保证人,为宋冬英、施仲方与邮政储蓄银行仙桃支行签订的上述借款合同项下债务本金、利息及邮政储蓄银行仙桃支行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发生的费用等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2016年9月1日,邮政储蓄银行仙桃支行依约向宋冬英发放了贷款80000元,并签署《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贷款(手工)借据》一份,借据载明:借款期限为24月,自2016
年9月1日至2018年9月1日,还款方式为按月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借款利率为年利率13.5%,逾期利率为年利率17.55%。贷款发放后,宋冬英支付了借期内全部贷款利息,2018年9月1日贷款到期后,宋冬英、施仲方仅于2018年9月1日偿还本金756.56元、2020年8月28日偿还本金2530.30元,仍下欠邮政储蓄银行仙桃支行借款本金76713.14元,且对逾期本金应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罚息。现为维护邮政储蓄银行仙桃支行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
宋冬英、施仲方、范松芝均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邮政储蓄银行仙桃支行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
1、营业执照复印件、单位负责人工作证明,宋冬英、施仲方、范松芝的居民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以证明邮政储蓄银行仙桃支行及宋冬英、施仲方、范松芝的主体资格。
2、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贷款业务申请表复印件,以证明2016年8月23日,宋冬英、施仲方因购买饲料需要向邮政储蓄银行仙桃支行申请小额贷款并签署《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贷款业务申请表》。
3、小额贷款借款合同复印件,以证明:2016年8月26日,邮政储蓄银行仙桃支行与宋冬英及施仲方签订了《小额贷款借款合同》,约定邮政储蓄银行仙桃支行向宋冬英提供贷款80000元,贷款期限为24个月;贷款利率为年利率13.5%;罚息利率按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30%确定;邮政储蓄银行仙桃支行为实现债权而实际支付的诉讼费、律师费等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4、小额贷款保证合同复印件,以证明2016年8月26日,范松芝与邮政储蓄银行仙桃支行签订了《小额贷款保证合同》,并对保证方式、保证范围、保证期间、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
5、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贷款(手工)借据、放款单复印件,以证明2016年9月1日,邮政储蓄银行仙桃支行与宋冬英签署《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贷款(手工)借据》,并发放贷款80000元,借款期限为24个月,还款方式为按月付息一次性还本,借款利率为年利率13.5%,逾期利率为年利率17.55%。
6、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不良资产管理系统信息截屏、还款流水清单复印件,以证明贷款发放后,宋冬英支付了借期内全部贷款利息。贷款到期后,宋冬英、施仲方偿还本金3286.86元。
7、聘请诉讼律师合同复印件、湖北增值税专用发票,中国农业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复印件,以证明邮政储蓄银行仙桃支行为实现该债权,支付法律服务费2176元。
本院对邮政储蓄银行仙桃支行提供的证据认定如下:邮政储蓄银行仙桃支行提供的上述证据,具有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本院予以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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