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平县支行、焦俊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 ...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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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平县支行,住所地:遂平县建设路286号。
负责人:李广勇,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顺河,*,1968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该公司法务。
被告:焦俊杰,*,1983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
被告:夏莉莉,*,1982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平县支行(以下简称邮政银行)诉被告焦俊杰、夏莉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邮政银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顺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焦俊杰、夏莉莉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邮政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方连带偿还拖欠原告的借款本金551499.17元及利息1377.75元(暂计算至2022年7月9日),以上本息合计552876.92元;2、由被告继续承担自2022年7月9日起至借款偿还完毕之日止,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合同约定逾期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3、依法判令原告对被告焦俊杰名下位于遂平县××路××期××幢××单元××层××的遂平房权证字第0×**号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4、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方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9年2月25日,原告与被告焦俊杰签订一份《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被告夏莉莉以配偶身份在主合同共同借款人处签名按手印;主合同约定授信额度为618000元,在额度支用期内,被告方可以余额循环使用上述额度。额度存续期限最长为120个月,额度存续期内的前60个月为额度支用期,借款人可以申请支用借款,额度内单笔支用借款最长期限为60个月,额度项下借款到期日不得超过额度存续期到期日。其它内容见主合同。2019年2月25日,原告与焦俊杰签订一份《小额贷款最高额抵押合同》(以下简称抵押合同),夏莉莉作为共有人签名捺印。抵押合同约定被告方愿意在担保债权最高额限度内为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向原告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担保债权最高额(余额)为主合同项下债务本金618000元及其利息、违约金等所有债务,被担保债
权全部清偿完毕后,抵押权才消灭,其它内容见抵押合同。2019年2月28日,原告借给焦俊杰贷款618000元,借款期限60个月,即从2019年2月28日至2024年2月28日止,年利率为8.075%,借款用途为订货,还款方式为阶段性等额本息。邮政小额贷款条件
2020年12月31日,原告与焦俊杰签订《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E捷贷业务开办协议》(以下简称开办协议);开办协议约定贷款金额50万元(含)以下,可以采用自主支付方式,其他内容见《开办协议》。
2021年7月16日,焦俊杰支用借款84000元,贷款利率7.395%,借款期限12个月,即从2021年7月16日至2022年7月16日,其它内容见编号为******************090001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E捷贷支用协议》;2021年12月3日,焦俊杰支用借款62000元,贷款利率7.395%,借款期限12个月,即从2021年12月3日至2022年12月3日,其它内容见编号为******************090002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E捷贷支用协议》;2021年12月30日,焦俊杰支用借款112000元,贷款利率7.345%,借款期限12个月,即从2021年12月30日至2022年12月30日,其它内容见编号为******************090003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E捷贷支用协议》。被告方已于2022年6月28日逾期还款,根据主合同第五十四条规定,被
告方已构成违约,原告方要求被告方立即清偿贷款本息。截止到2022年7月9日,被告方拖欠原告借款本金551499.17元及借款利息1377.75元。原告多次向被告方催要尚欠的借款本息,被告至今未予偿还。原告据此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焦俊杰未作答辩。
被告夏莉莉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2月25日,原告邮政银行作为贷款人(甲方)与借款人焦俊杰(乙方)签订了一份《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合同编号:******************09)。该合同第一部分的通用条款第二条约定“本合同所称授信额度,系指甲方根据对乙方的信用评价、财务状况及乙方提供的担保等因素综合确定的,乙方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申请支用的借款本金的限额。对于可循环使用的额度,在额度支用期内,只要乙方未偿还的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余额不超过授信额度金额,乙方可以连续申请借款,不论借款的次数和每次的金额,但在任何时点乙方所申请的借款本金金额与乙方未偿还的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余额之和不得超过授信额度金额。对于不可循环使用的额度,在额度支用期内,乙方可以多次申请借款,但乙方可支用的借款本金金额与乙方累计已经
支用的借款本金金额之和不得超过授信额度金额。可支用的借款本金金额与乙方累计已经支用的借款本金金额之和不得超过授信额度金额。本合同所称的额度借款,系指乙方按本合同约定使用额度所发生的借款。”第五十四条约定:“乙方发生本合同约定的违约情形的,甲方有权根据情节轻重调整、减少、暂停或终止本合同项下授信额度金额及额度支用期,并有权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54.1宣布直接或间接源于本合同的一切债务提前到期,并要求乙方立即清偿;……”;该合同第二部分专属条款第二条、第三条约定“本合同项下授信额度金额为:人民币(大写)陆拾壹万捌仟元整,(小写)618000元(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额度存续期限最长为120个月,自额度生效日起算。额度存续期内的前60个月为额度支用期,乙方可以申请支用借款,额度内单笔支用借款最长期限为60个月。额度项下借款的到期日不得超过额度存续期到期日。在额度支用期内,乙方(可以余额循环)使用上述额度。额度支用期内未使用的授信额度支用期届满后自动失效。”该借款合同上有夏莉莉作为焦俊杰的配偶签名、捺印。同日,焦俊杰作为抵押人(乙方)与原告邮政银行作为抵押权人(甲方)签订《小额贷款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编号:41***********)。合同第三条约定“乙方以抵押物全部价值担保甲方如下债权:3.1本最高额抵押的担保范围为债务人在主合同额度存续期内,在主合同项下发生的各项信贷业务的本
金;3.2因上述信贷业务发生的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债务人应向甲方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垫付的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信用证项下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甲方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发生的费用……”。第六条约定“乙方以本合同附件‘抵押财产清单’所列之财产设定抵押。本合同项下抵押财产清单见附件。”第十条约定“双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到相应的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乙方应于抵押登记完成之日将抵押财产的他项权利证书(或其他抵押权证明文件)、抵押登记文本正本原件交甲方持有。”第二十七条约定“债务人不履行主合同项下到期债务或不履行被宣布提前到期的债务,或违反主合同的其他约定的,甲方有权处分抵押财产。”第三十条约定“甲方处分抵押财产所得价款,在支付变卖或拍卖过程中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保管费、评估费、拍卖费、过户费、税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后,优先用于清偿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剩余价款(若有)退还乙方。”该抵押合同上有夏莉莉作为共有人的签名、捺印。同日,原被告双方在遂平县国土资源局办理了豫***********不动产登记证明,该证载明“证明权利或事项:抵押权权利人(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平县支行;义务人:焦俊杰坐落:河南省驻马店市遂平县车站办事处城南和幸路北,原水泥厂东侧遂平建业森林半岛住宅小区5幢102登记原因:最高额抵押债权数额:陆拾壹
万捌仟元整债务人:焦俊杰约定履行期限:2019/2/25至2029/2/25”。原告邮政银行向本庭提供了被告焦俊杰签名确认的抵押财产清单(附件)、焦俊杰的房屋所有权证(证号:遂平房权证字第0×**号)。2019年2月28日,原告向被告焦俊杰银行账户发放贷款618000元,借款期限60个月,即从2019年2月28日至2024年2月28日止,年利率为8.075%,借款用途为订货,还款方式为阶段性等额本息;首次还本月数壹拾叁月。被告焦俊杰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贷款(手工)借据上签名捺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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