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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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县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苍南县灵溪镇新世纪花园2幢101室。
负责人:李晓静,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李红,浙江正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魁取,*,1981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
被告:庄龙华,*,198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
被告:范叔标,*,1975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县支行与被告林魁取、庄龙华、范叔标金融借款合
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一、依法判决被告林魁取、庄龙华共同偿还借款本金80000元、期内利息501.19元及逾期利息(以8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2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年利率按9.789%计算)、复利(以501.19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2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年利率按9.789%计算);二、依法判决被告林魁取、庄龙华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的律师费用1500元;三、依法判决被告范叔标对上述一、二项请求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本案诉讼费用由各被告共同承担。开庭审理过程中,原告当庭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依法判决被告林魁取、庄龙华共同偿还借款本金80000元、期内利息2039.36元及逾期利息(以8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2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年利率按9.789%计算)、复利(以2039.36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2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年利率按9.789%计算)。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7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李红、被告林魁取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庄龙华、范叔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经审理认定,2019年1月29日,被告林魁取、庄龙华与原告签订了一份编号为33***********的《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小额贷款》,约定:授信额度金额为100000元,额度存续期最长为36个月,自额度生效日起算,额度支用期为额度存续期内的前24个月,
额度内单笔支用借款最长期限为12个月。贷款利率、还款方式在借据中约定,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偿还贷款本金的,贷款人有权自逾期之日起至拖欠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按罚息利率和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收罚息;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和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收复利。罚息利率为约定的利率基础上加收30%。借款人未如期归还本息的,应承担因此而产生的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借款人违约而给贷款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庄龙华作为共同借款人在合同上签字捺印。同日,被告范叔标与原告签订了一份编号为33***********的《小额贷款最高额保证合同》,保证范围为主合同33***********的《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小额贷款》项下各项债务本金及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债务人应向原告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原告垫付的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征信证项下收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原告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的100%。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债权确定的时间为2019年1月29日至2022年1月29日。
2021年1月1日,被告林魁取向原告申请借款80000元,约定借款年利率7.53%,罚息利率9.
789%,借款期限为12个月,即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月1日止,还款方式为按周期结息到期还本。当日,原告向被告林魁取发放了贷款80000元。借款后,被告林魁取支付利息至2021年9月1日止,另外支付利息共计2.10元。现被告林魁取尚欠借款本金80000元、期内利息2039.36元及相应逾期利息、复利未予偿还。被告庄龙华未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被告范叔标亦未履行连带保证责任。
另查明,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县支行为本案支付律师代理费1500元。
本院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邮政小额贷款条件一、林魁取、庄龙华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偿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县支行借款本金80000元、期内利息2039.36元及逾期利息(以8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2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9.789%计算)、复利(以期内利息2039.36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2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9.789%计算);
二、林魁取、庄龙华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赔偿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县支行实现债权的律师费用1500元;
三、范叔标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林魁取、庄龙华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林魁取、庄龙华、范叔标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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