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稿日期:2021-03-12
作者简介:焦淑玲(1966-),女,河南巩义人,讲师,从事经济学、教育学研究。
党的十八大召开之后,“绿”成为国民关注的热词;“十三五”时期,“绿”正式成为一种发展理念。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的建议》中提到,要坚定不移地贯彻“绿”发展新理念,对绿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新的举措:全面推动绿发展,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转型。2021年,我国跨入“十四五”时期,在这个新时期,我国发展环境将面临深刻复杂的变化,生态环境保护任重道远。调节经济是税收的功能之一,我国多年来的经济改革实践充分证明,税收是政府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一种重要杠杆和有效手段,在保护生态环境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为顺应“十四五”新绿发展的新时代背景,贯彻新绿发展理念,更深入地推进税收制度绿转型,通过税改滋润养育青山绿水,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需要充分发挥税收在绿发展中的作用,而健全完善绿税收体系是高效发挥税收在新绿发展中作用的关键。
一、绿税收与绿税收体系的内涵(一)绿税收的涵义
绿税收起源于1920年庇古基于外部性提出的“庇古税”。“绿税收”一词的广泛使用大约在1988年以后,成为热点却是1998年之后的事。关于绿税收,目前还没有一个统一的、公认的定义。但是各个流派对绿税收所包含的内容认识非常一致,各种观点均认为绿税收是指为合理利用资源、保护环境而
征收的各
种税及为环境保护而采取的各种减免、补贴等税收措施。《国际税收辞汇》第二版中对“绿税收”定义为:对投资于防治污染或环境保护的纳税人给予的税收减免,或对污染行业和污染物的使用所征收的税。从绿税收的内容看,既包括为环保而特定开征的各种税,又包括为环保而采取的各种税收措施,绿税收是税收体系中的组成部分。
(二)绿税收体系的含义
绿税收体系是指包含有利于污染防治、资源环境保护和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多税种构成的体系,它有微观、中观和宏观三个构成要素。其微观构成是绿税种的法律构成要素,即每个绿税种的纳税人、课税对象、税率、计税依据、纳税时间、纳税地点、税收优惠措施等具体规定;其中观构成要素是绿税种的类别构成,也就是绿税收体系的各类别税种构成,这些税种具有或者基本相同的特征;其宏观构成是绿税种的整体构成,即绿税制体系中税种的配置及主、辅税种的选择。三个构成要素形成完整的绿税收体系。
二、绿税收体系目前存在的问题
经过“十三五”期间税改绿转型,我国已基本构建起多税种、多层次调节的绿税收体系,即环保税是
主体,资源税是重点,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耕地占用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是辅助组成的系统。税收绿化改革为生态文明建设打下了坚固的制度根基,然而其“绿化”建设尚处于初级阶段,仍存在一系列问题,尚需不断完善。
新绿发展理念下我国绿税收体系的完善新车船税
焦淑玲1,
2
(1.河南省轻工业职工大学,郑州450002;2.河南轻工职业学院,郑州450002)
摘要:新时期我国发展环境面临深刻复杂变化,生态环保任重道远。税收具有调节功能,在保护生态环境、推进绿发展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经过“十三五”期间税改绿转型,我国已基本构建起多税种、多层次调节的绿税收体系,即环保税是主体,资源税是重点,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耕地占用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是辅助组成的系统。为贯彻“十四五”新绿发展理念,更深入地推动税改绿转型,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需要充分发挥税收在新绿发展中的作用,而健全完善的绿税收体系是高效发挥税收在新绿发展中作用的关键。
关键词:新绿发展理念;绿税收体系;完善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 (2021)14-0103-03
经济研究导刊
ECONOMIC RESEARCH GUIDE
总第472期
2021年第14期
Serial No.472
No.14,2021103--
(一)主体税种存在问题
作为我国绿税收体系主体税种的环境保护税施行于2018年1月1日,开征三年来,虽然在促进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其收入占全部税收收入的比重不到1%,远不能满足我国加大环保力度、改善生态环境的迫切要求。其存在的问题有以下几方面。
1.征税客体范围过窄
目前我国环保税的征税客体即应税污染物仅局限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尚未将VOCs、脱硫石膏、磷石膏、赤泥、工业污泥及除危险废物之外的化工废渣等其他固体废物、建筑工地噪音、农业生产排放污染物(不包括规模化养殖)等纳入征税范围。
2.征税标准规定普遍较低
目前我国环保税税率基本上保持了原排污费标准,但现在污染物排放情况发生了很多变化,偏低的税率标准势必导致纳税人污染环境承担的税负远低于其治污减排耗费的成本,使得企业主动节能减排的积极性不高,不利于环境保护税作用的充分发挥。
3.环保税务协作有待加强
环保“费改税”以来,原环境资源保护部门对相关环保收入征收的权利统一移交给了税务部门,在客观事实层面,环保部门的收入的确受到一定影响,使得环保部门协助税务部门征税的积极性有所下降,从而引发职能配置与事务协作之间的效率风险。同时,由于环保税额确定依据是具体的污染排放量,而污染排放量核定工作专业性又较强,造成税务部门利用现有的知识结构与技术水平几乎很难完成。可见,环保税的申报是一个系统性较强的工作,需要相关部门各环节的支持配合,尤其需要税务部门和
环境保护部门通力合作,才能保证环保税的及时入库。虽然《环境保护税法暂行条例》第四章对环保主管部门和税务机关各自的职责作出了细化规定,现实中环保税亦采用了“企业申报、税务征收、环保协同、信息共享”的流程与模式,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与机关亦均已签订了协作备忘录,建立了协作机制,但实际执行中仍存在不足之处,尤其环境保护与税务部门之间职责分工不够明晰,有关环保税信息进行定期移交时存在因信息滞后导致管理衔接不畅,导致税收不能及时入库。
(二)重点税种存在问题
我国《资源税法》于2020年9月1日起施行后虽然使绿税收体系得到了一定程度的丰富和完善,从更深层次上体现了我国正在贯彻实施的绿发展理念的根本要求,但其法律内容尚存不足,表现为以下方面。
1.征税资源覆盖面不广
现《资源税法》只是增加了对水资源的相关规定,第十四条规定也仅对取用地表水或者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试点征收水资源税,并未规定全面征收,也未涉及天然燕窝、森林、草场、滩涂、湿地、海洋等资源,不利于对自然资源的全面保护。
2.税率偏低
目前资源税实行从价定率为主、从量定额为辅的计征方式,但相对于我国现有资源的基本状况来看,税率标准还是显得偏低,不利于对自然资源的有效利用。
3.征管工作存在缺口
现《资源税法》第九条只是规定“税务机关与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工作配合机制,加强资源税征收管理”,但对职责应如何分配、责任应如何承担、具体工作程序要如何开展等具体问题,法律并没有作出进一步的规定和说明,为实际工作中资源税的征收管理留下了缺口。
(三)辅助税种存在问题
1.消费税征收范围偏窄
消费税征收没有对污染性较高的电子产品、不可降解包装材料、高端装饰材料及私人飞机等征税;对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游艇等应税消费品的税率规定偏低,与实际消费行为所造成的污染不成比例,严重制约了绿功能的发挥,限制了环境保护的有效性,未能充分发挥消费税的绿发展作用。计税价格模式也存在问题,当前我国消费税使用的是价内税计税价格模式,价内税存在着一定的缺点,透明度比较低,隐蔽性比较强。对于一般的消费者而言,无法领会到国家对这类商品征收消费税的意图,大大地减弱了消费税调节消费结构、引导绿消费的作用。
2.城市维护税税率设计偏低
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船税、车辆购置税、耕地占用税税率设计偏低,对绿环保贡献较小。
3.增值税存在对污染产品规定低税率征税问题
增值税在一些规定上存在鼓励生产和使用污染产品的问题,如对农药、农膜及化肥等污染产品规定低税率征税。这种优惠实际上鼓励了污染产品的生产和使用,以至于产生对土地资源和水资源的污染。
4.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力度偏小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绿化”力度偏小,对企业环保投入的刺激作用非常有限。
三、新发展理念下完善我国“绿税收体系”的建议
(一)完善主体税种
1.扩大征收范围,调高税率
进一步优化完善应税污染物及当量值,逐步把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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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性有机物VOCs、脱硫石膏、磷石膏、赤泥、工业污泥及除危险废物之外的化工废渣等其他固体废物、建筑工地噪音、农业生产排放污染物(不包括规模化养殖)等纳入征税范围;适当细化税目,对现有设计偏低的税率适时调整,加大对环境保护税抑制环境污染的力度。
2.加快水资源税征收步伐
加快水资源税征收在全国范围内推广的步伐,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引导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
3.加强环保税务高效协作
针对环保与税务等相关部门配合可能存在的“不作为、不合作”情况,提议尽早出台系统化、专业化的配套制度规范,重点通过制度建设细化环保部门和税务部门的协作义务,进一步明确由于协作不到位造成国家税款流失应承担的责任。同时,运用现代信息手段,通过共享信息平台解决征管中存在的问题,从而促进环保税征管效能的提升。
(二)完善重点税种
1.调整税率和征税范围
适时调整税率和征税范围,逐步增加对森林、草场、滩涂、湿地、海洋等自然资源的征税,通过各种辅助性法律文件逐步补充紧缺型资源的种类。
2.优化税率水平
适度优化税率水平和结构,择机提高原油、天然气和煤炭税率,尤其加强对开采矿产资源造成重大破坏及污染的单位和个人的税收监管力度。
3.实现水资源税的推行
尽快实现水资源税在全国范围内的推行,适时将纳税主体范围扩大到开采水的单位和个人,进一步细化水资源税目,依法促进水资源的集约利用。
(三)完善起辅助作用的税种
1.对消费税进行绿化调整
把不可降解塑料包装材料、私人飞机等消费品规定为消费税税目;逐步把高档化妆品、酒等消费税品目的征税环节由原生产(进口)环节后移至批发或零售环节;择机调高鞭炮、实木地板、木制一次性筷子、游艇等消费品税率;尽早将现行消费税计税价格模式由价内税调整为价外税,从而增加税收透明度,以有效引导消费者进行绿理性消费。
2.推进车船税、车辆购置税改革
协调推进车船税、车辆购置税等税种改革,统一设定有关机动车的税率水平;适时提高城市维护建设税、耕地占用税等税种税率,提高其绿环保贡献点。
3.增强增值税“绿”功能
择机将农药、化肥增值税低税率调整为基本税率征税,增加企业购进环保设备进项税实行加计递减应纳税额规定。
4.加大企业所得税政策优惠力度
尽快研究推行企业购置并使用环保专用设备加速折旧政策;择机提高企业环保技术研发费用的税前加计扣除标准,对企业研发的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节能环保技术或设备发生的研发费用,可进一步提高其加计扣除比例。
结语
“绿”是永续发展的必要条件和人民对美好生活追求的重要体现,绿发展是高质量发展的核心价值追求。新时期要在新绿发展理念引导下健全完善绿税收体系,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助力“美丽中国”建设,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形成经济新的发展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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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宇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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