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撤村(乡镇)建居(街)改革试点推行农转居多层公寓建设的意见
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撤村(乡镇)建居(街)改革试点推行农转居多层公寓建设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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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中共杭州市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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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2001.12.17
【字 号】市委[2001]29号
【施行日期】2001.12.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村镇建设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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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撤村(乡镇)建
居(街)改革试点推行农转居多层公寓建设的意见
(市委[2001]29号 2001年12月17日)
  为深化城区基层行政体制改革,加快城市化进程,在认真总结我市撤村(乡镇)建居(街)(以下简称撤村建居)改革试点工作和滨江区建设农村多层公寓做法的基础上,市委、市政府决定,进一步扩大撤村建居改革试点范围,并在撤村建居地区推行农转居多层公寓(以下简称多层公寓)建设。现就做好此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扩大撤村建居改革试点和推行多层公寓建设的重要意义 
  1998年起,我市率先开展了大规模的撤村建居改革试点,现已完成第一批34个村的撤村建居工作,1.5万人实行了“农转非”,初步理顺了城郊结合地区的管理体制,有效盘活了城市土地资源,拓展了城市发展空间,促进了集体经济的健康发展,加快了城市化进程。但由于城市核心区近郊还有相当部分乡(镇)、村保留着原来的体制,农居混杂,卫生状况和环境面貌较差,社会治安问题较多。已实施撤村建居的地方仍有一些住宅建设沿袭原来
的农村标准,布局杂乱,给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带来一定的难度。因此,进一步扩大撤村建居改革试点范围,并在撤村建居地区统一推行多层公寓建设,既是对改革试点工作的深化,也是“建经济强市,创文化名城”,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的迫切要求。市直有关部门和各区、乡镇、村要从“构筑大都市,建设新天堂”,加快城市化进程,不断提升城市品位和综合竞争力,改善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和环境质量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大意义,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以改革的思路和实事求是的精神,积极稳妥地推进这项工作。
  二、扩大撤村建居改革试点、推行多层公寓建设的指导思想和范围界定 
  1、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省委、省政府关于《浙江省城市化发展纲要》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杭州城市化发展的若干意见》(市委(1999)10号)精神,按照“统一规划、突出重点、因地制宜、依法办事、确保稳定”的原则,在城市核心区近郊开展扩大撤村建居改革试点和推行多层公寓建设工作,为推进杭州新一轮发展创造必要的条件。
  2、范围界定
  在近期城市规划建设控制区范围内的部分村(见附件一)实施撤村建居,部分乡(镇)实施撤乡(镇)建街道。对上述撤村建居范围以内和过去已经撤村建居的地区(西湖风景名胜区除外),要依托现有集镇、开发区、科技园区和重大投资项目,统一调整居(农)住区规划,逐步建设一批有一定规模的多层公寓小区,不准自行新建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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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撤村建居范围以外尚有较多农业用地的乡(镇)、村,可从有利于生产、生活的实际出发,在规划农居点内建设低层联体住宅,并鼓励建设多层公寓。
  根据《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西湖风景名胜区内居(农)民住宅建设和管理另行制定实施办法。滨江区农村多层公寓建设,仍按该区已实施的办法组织进行。
  撤村建居范围内涉及到西湖龙井茶保护基地的街道(乡镇)、村,在执行本意见时,还应严格执行《杭州市西湖龙井茶基地保护条例》。
  对未列入撤村建居的中心镇范围的村或近期规划为旧镇改造范围的村,也要积极推行多层公寓建设,具体范围由各区政府确定并负责组织实施。
  三、扩大撤村建居改革试点和推行多层公寓建设的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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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扩大撤村建居改革试点和推行多层公寓建设工作由各所在区委、区政府制订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市委、市政府按年度进行目标考核。
  2、市规划局负责编制多层公寓小区布点规划。规划要结合旧村改造,可打破原有组、村界线。多层公寓要按照城市居民小区标准进行建设,以多层为主,条件允许的可建高层。
  3、市负责多层公寓小区外部的大市政配套,区负责多层公寓小区内部的公用设施配套。在保持绿化总量基本不变的前提下,按照因地制宜、点线面结合的要求,允许对分区绿化的布局和控制线型作适当调整。
  4、多层公寓要按照“个人出资,政府组织,市场运作”的原则,进行统一规划和招标建设,力求形成一定规模,实行物业管理。
  5、因危房和灾毁房而需搬迁入住多层公寓的住户,在多层公寓建成之前,由其所在区、乡(镇)政府给予临时安置或发放过渡房租补贴。
  6、撤村建居范围内已经依法审批并已办毕全部手续的农居,可按原规定继续动工建设。
  7、2001年12月31日前因重点工程建设已拆除的农居,在规划允许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可在现有农居点建设少量联体低层住宅,用于安置拆迁农民。
  8、撤村建居范围内其他各类正在审批的单体或联体农居,应停止审批,不再开工建设。
  9、建设多层公寓的规税规费,除上缴国家、省规定的部分外,其余按现行农居建设政策予以免缴。
  10、区政府组织建设的多层公寓,可将其住宅建筑面积30%的部分作为经济适用住房公开销售(不包括小区内的公建配套用房);允许作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的,要按现行的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缴纳规税规费。
  11、按照市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国发(2001)15号文件,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若干意见》(杭政(2001)15号)的规定,经年底考核,通过财政返还有关区范围内当年出让地块的土地出让金净收益(包括大市政配套和级差地租)的10%,以补贴区政府在城市建设和多层公寓小区配套建设上的投入。已经市政府同意并由各区建设的经济适用房,其产生的利润也要用于多层公寓的配套建设。母亲节祝福语8字短句
  12、撤村建居中入住多层公寓的“农转非”居民,可按建安价购买公寓,其面积按人均建筑面积40平方米控制;超过控制面积的部分,可按成本价购买,但人均不得超过10平方米。建安价与成本价由各区政府拟定,报市物价部门同意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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