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陶瓷学院学籍管理制度
景德镇陶瓷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为了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合格人才,必须加强全日制普通高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以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教育质量的提高。在学生学籍管理工作中,坚持健全管理制度同加强思想教育相结合,对学生以正面引导为主的原则,因材施教、鼓励先进,充分调动和发挥学生的积极性,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学生德智体诸方面的发展。为此,依据教育部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的有关内容,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专(高职)科学生的学籍管理。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我校按照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我校录取通知书和录取通知中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写信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向学校请假。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报到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即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招生录取条件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徇私舞弊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新生进行体检复查患有疾病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短期可达到健康标准的,本人申请,由学校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应回家医疗。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可以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入学,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学校复查合格,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报到日期到校报到,并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凭交费收据到各院(系)办理入学注册手续。每学期学生证在加盖“注册章”后方始有效。逾期两周不注册者,参照第三十四条处理。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由学工处按相关规定审批认定)可以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五条  本科学制为四年,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下同)一般不超过六年。专科(高职)学制为三年,最长学习年限一般不超过五年。“专升本”学制为二年,最长学习年限一般不超过四年。
第六条  学生在学制规定的年限内未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可以申请缴费延长学习年限。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七条  学生应当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课和选修课学分,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考核成绩载入成绩记分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八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60分及格),或五级记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成绩及格方可取得该课程学分,成绩与学分同时记入学生学习成绩档案。
在评定考试课程总成绩时,一般按照期末考试成绩占60%~80%、平时成绩占40%~20%给予评定。平时成绩评分标准由各院(系)制定,开学两周内报教务处审批(学院统一组织考试的课程)或备案(院、系级考试课程)。考试课程的平时成绩应包括出勤、作业、实验、课堂讨论、习题课、平时测验等全部内容。平时成绩应在考前一星期内由任课教师负责输入教务管理系统中,考查课程的总评成绩应于课程结束后一星期内输入教务管理系统中。
第九条  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不及格者应在毕业前完成重修。体育课的成绩要以考勤与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理论考试进行综合评定。对招收的残疾学生,另定考核标准。
第十条  各项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实验操作等实践环节的考核方法,根据实际情况,由教研室决定。可采取写评语、作总结、答辩、实际操作、综合评审等方式按五级记分制评定成绩,不及格者,不予补考,毕业后一年内按学院规定时间重修,返校重修所需费用自理。重修不及格
者,不能二次重修。
第十一条  综合教育的考核,可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由学工处或团委统一将考核结果在学期末送教务处。
第十二条  艺术类、体育类本科学生第四学期必须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应用能力考试,其余各专业(不含英语专业)本科学生第三学期必须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应用能力考试,第四学期必须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
第十三条  学生参加全国高校计算机等级考试的成绩,作为计算机文化基础课成绩计入。未通过全国高校计算机等级考试者,第五学期必须参加全国高校计算机等级考试,毕业时尚不能通过全国高校计算机一级考试者,由学校集中训练三周后,组织补考,费用自理。
第十四条  对学生思想品行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的形式进行。
第十五条  对未办理免修手续的学生,无论何种原因缺课(含请假)累计超过该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学生上课、实习等都应实行考勤。不能参加者应事先经过批准。对旷课的学生,根据旷课时数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十六条  学生无故不完成平时作业累计达该门课程平时作业总量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课程的考核,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第十七条  学生因病住院不能参加考核,应当事先持住院证明向所在院(系)申请缓考,经任课教师同意,院(系)主任审批,送教务处批准。缓考学生应办理参加下一学期开学后的补考手续,考试不及格者,不另行组织补考。凡未经批准擅自不参加考试者一律以缺考记。
第十八条  凡擅自缺考(无论何种原因),该课程成绩以“旷考”计。考试违纪、作弊的,成绩以“无效”计,并依据《景德镇陶瓷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处分。
第十九条  每门课程考试不及格,给予补考。补考一般安排在下学期开学后两周内进行,凡补考学生应当在考试前三天向所在院(系)提出书面申请,办理好补考手续后,方可参加补考。
第二十条  填写学生成绩单时,对缓考、缺考、舞弊与违纪等学生,应根据情况逐一填写“缓考”、“旷考”、“无效”等字样
第二十一条  学生每学期应当通过教务处管理系统,及时查询自己的考核成绩。如对自己的成绩有疑问,应在开学后三天内向所在院(系)提出书面报告,以便及时核对。
转系(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允许转院(系)、专业或转学:
(一)学生确有专长,转院(系)、专业或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院(系)、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或其它高等学校别的院(系)、专业学习者;
(三)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院(系)、专业或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者。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必要时学校可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
第二十三条  学生转院(系)、专业、或转学均由学生本人向所在院(系)申请,转院(系)、专业或转学的手续,按  下列办法办理:
(一)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院(系)、专业,由学生本人提出,所在院(系)同意,再经过拟转入院(系)同意,由学校教务处审批;
(二)转入其它学校者,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学生转院(系)、转专业、转学的手续,应在每学期放假前办理。学生在校学习期间,转系、转专业、转学只能一次。
第二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学: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者;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者;
(四)“专升本”、本科三年级或者专科二年级者;
(五)应给予退学或受到开除学籍处分者;
(六)无正当理由者。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患有传染性疾病,经医院诊断需隔离者(如肝炎、结核病等);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应休学者。
第二十六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疾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二年。
第二十七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的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
(二)休学学生回家的医疗费自理;
(三)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校;
(四)休学学生在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第二十八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直至退役后一年。景德镇陶瓷学院是几本
第二十九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二)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一周持有关证件,向学校申请复学;
(三)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取消复学资格。
第三十条  休学学生复学后,休学一学期以内的学生,经教务部门批准可参加原年级所学课程补考,补考及格者可跟原年级学习,否则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它学校。
学业警告、留级与退学
第三十二条  学生一学期内获得必修课、选修课(不含补考及格)学分总数未达到该学期应学必修课、选修课总学分2/3或在校期间不及格的课程(无论重修与否)累计达到或超过20学分者,给予学业警告处理。
第三十三条  学生一学年内获得必修课、选修课(含补考及格)学分总数未达到该学年应学必修课、选修课总学分1/3或在校期间不及格的课程(无论重修与否)累计达到或超过25学分者,在不超过最长学习年限情况下,应予以留级,编入下一年级相应专业就读。
第三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连续两次留级者;
(二)不论何种原因,在校学习时间超过其学制二年者;
(三)休学期满二周内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四)休学期满,复学经复查不合格不批准复学者;
(五)经过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六)超过学校规定两周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理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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