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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区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5.08.18
【字 号】金政办发〔2015〕97号
【施行日期】2015.10.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规划
正文
 
关于印发金华市区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
 
金政办发〔2015〕97号
 
婺城区、金东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金华市区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已经市政府第10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8月18日
 
金华市区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金华市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的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等,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金华市区行政区域内,除临时建设工程之外的建设项目,本规定正文及附件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条 城乡各类建设,应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乡、村规划;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及其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应按批准的专项规划执行。
  在建设和管理中,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当服从其他相关专业的规范和标准。
 
第二章 用地管理
 
第一节 城市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四条 金华市区城乡用地分类和代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分为:建设用地(H)和非建设用地(E),其中城市建设用地(H11)分为:居住用地(R)、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A)、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工业用地(M)、物流仓储用地(W)、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S)、公用设施用地(U)和绿地与广场用地(G)等八大类(详见附表一)。
  第五条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应遵循土地使用兼容性的原则。在满足安全、环境等要求和相关标准、规范的前提下,各类建设用地的兼容按照附表二的规定执行。
 
第二节 建设用地
  第六条 同宗建设用地内的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控制指标计算应以土地使用权证载明的用地面积作为计算基数。
  第七条 居住用地和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功能混合布局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规划条件一般要约定混合布局的各类使用功能的计容积率建筑面积比例。
  第八条 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未达到下表规定的下限值的,视为零星用地,应与周边用地整合使用,不宜单独规划建设。
 
单独开发地块建设用地最小面积控制表(单位:平方米)
  不具备整合条件的零星用地,鼓励实施公共绿地、停车场、广场等公益性建设项目,可以实施社区配套用房项目及垃圾收集中转、变配电房、泵站等市政基础设施项目。
  因用地狭窄或者与城市道路不相连等原因,不具备单独开发建设条件的用地,按照零星用地管理。
  第九条 物业管理用房、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快递智能配送点等配套用房宜统筹考虑,相对集中布置,方便居民使用。
  (一) 物业管理用房面积、位置应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中载明。建设单位应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地上总建筑面积7‰的比例配置物业管理用房;但物业均为非住宅的,物业管理用房配置比例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地上总建筑面积3‰。物业管理用房宜相对集中设置,便于服务管理,且不得设置在地下。
  (二) 新建住宅项目必须配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套内建筑面积不得少于该项目住宅总建筑面积的2‰,并不得少于2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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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新建居住区项目应按照《城市社区体育设施建设用地指标》设置城市社区体育设
施,并可根据需要设置在室内或室外。
  (四) 新建的住宅小区、商务楼,按照1000户(间)以下(含)预留建筑面积不得小于30平方米,1000户(间)以上预留建筑面积不得小于50平方米快递智能配送点配套用房,并宜设置在小区出入口,方便使用。
  第十条 工业、仓储用地内禁止建设成套住宅、宾馆、专家楼、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国家级、省级开发区内企业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合计占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其它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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