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安市长安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9.01.25
∙【字 号】长政办发〔2019〕3号
∙【施行日期】2019.01.25
∙陕西营养师培训【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础教育
正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西安市长安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政办发〔2019〕3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企事业单位:
《西安市长安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月25日
西安市长安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管理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国办发〔2011〕54号)、《陕西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管理办法》(陕政办发〔2017〕54号)和《西安市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管理办法》(市政办发〔2018〕84号),推进我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以下简称营养改善计划)有力有序有效实施,切实改善学生营养状况,提高学生健康水平,依照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营养改善计划是国务院2011年起实施的旨在改善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状况的一
项健康计划。2013年起,长安区将“蛋奶工程”与营养改善计划并轨,逐步扩大试点范围。到2014年已实现营养改善计划覆盖全区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学生和主城区部分义务教育学生。到2020年,实现营养改善计划学校食堂供餐的全覆盖。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区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义务教育学校。
第二章 管理体制和职责分工
第四条 营养改善计划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实行“教育牵头、部门协同、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 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全区营养改善计划实施的统一领导,协调推进与监督检查相关工作。
第六条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营养改善计划的组织实施。
(一)区教育局牵头负责营养改善计划的组织实施、指导和监督检查;负责学校营养改善计划的日常管理,确定供餐模式和供餐内容;建设、改造学校食堂;建立奖惩制度和联席会议制度,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将营养改善计划纳入教育工作督导评估范围。
(二)区财政局负责制定和完善相关资金政策,落实补助资金、加强资金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足额落实配套资金,将食堂设施设备购置和维修费用、食堂从业人员工资待遇、食品配送、水电煤气等运行费用列入预算并足额保障。
(三)区发改委负责支持好符合学生就餐标准的食堂和餐厅等项目建设。
(四)区编办、区人社局负责支持学生营养改善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
(五)区农业局负责食用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督检查,鼓励和推动种植业、养殖业、生产企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向学生供应安全优质食用农产品。
(六)区卫计局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食品安全事故的医疗救治、流行病学调查和卫生学处置,对营养改善工作提出指导意见,制定营养知识宣传教育和营养健康状况监测评估方案;在区教育局配合下,开展营养知识宣传教育和营养健康状况监测评估,每学
年至少进行一次营养知识专项培训。
(七)区食品药监局负责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与学校、配送中心、供餐企业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加强对食品原料采购、储存、加工、餐具、用具清洗消毒、设施设备维护等环节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每学年至少进行一次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并查处餐饮服务环节的食品安全事故。
(八)区审计局负责对营养改善计划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其效益进行审计和审计调查,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促进资金安全有效使用。
(九)区委宣传部负责引导区内各类新闻媒体,全面、客观地反映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情况,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十)区物价局负责督促学校认真执行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制度。
(十一)区粮食局负责培育“放心粮油”生产企业和供应网点,组织“放心粮油”进校工程,组织“放心粮油”生产企业和供应网点向学校供应质量安全的粮油产品。
(十二)区供销联社负责发挥供销合作社网络优势,在食品供销方面加强产销衔接,减少流通环节,降低流通成本,提高流通效率,推动大型连锁超市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基地、专业大户等直接与学校建立采购关系,形成高效、畅通、安全、有序的食品供给体系。
(十三)鼓励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居委会、村委会等有关基层组织和营养健康协会,以及企业、基金会、慈善机构等积极参与营养改善计划工作,在宣传教育、社会监督、改善就餐条件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第七条 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学校要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承担具体组织实施和相关管理工作。校长是学校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落实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第三章 实施对象和范围
第八条 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对象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主城区以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学生、
建档立卡贫困户学生、低保户家庭学生、孤残学生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为主实施营养改善计划。
第九条 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要确保学生应享尽享。城区各义务学校要充分了解学生家庭经济情况,尽最大努力满足贫困学生享受营养改善计划。区政府在确保应享尽享、人财物有长期保障的情况下,结合实际逐步扩大实施范围。
第四章 供餐内容和模式
第十条 区教育局和各学校将按照“安全、营养、热乎、可口”的标准,结合当地实际确定学生供餐内容。
(一)供餐模式。区教育局加快制定学校食堂供餐、企业配餐送餐方案,到2020年全面实现学校食堂供餐或配餐企业送餐。
(二)供餐内容。以学校食堂提供完整午餐为主,暂不具备供餐条件的学校,进一步优化
供餐内容,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为学生提供新鲜、保质期较短和价值相当的完整营养早餐或正餐。
(三)供餐食谱。参照有关营养标准和膳食指南,在区卫计局的指导下,结合学生营养健康状况、当地饮食习惯和食物实际供应情况,科学制定带量食谱,做到搭配合理、营养均衡。
第五章 食堂建设和管理
第十一条 区政府统筹支持义务教育学校建设的各类项目资金,加大食堂建设力度,实现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学校食堂建设全覆盖。
第十二条 学校食堂建设要遵循“节俭、安全、卫生、实用”的原则,建设方案符合“明厨亮灶”和食堂设置标准并经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审核后实施,避免建成后不符合餐饮服务许可要求。区食品药监部门要加强对学校食堂建设的餐饮安全指导。
第十三条 学校食堂一般应由学校自主经营,统一管理,不得对外承包。倡导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引进专业化大型团餐企业委托运营学校食堂,促进学校食堂管理规范化和现代化。
第十四条 区教育局要按照食堂从业人员与就餐学生人数不低于1∶40的比例为学校食堂配备合格工作人员,工作人员月工资1600元,每年按10个月计算。区财政局要落实专项经费,足额保障工作人员待遇并改善学校食堂设施配备,确保食堂正常运转。
第十五条 学校食堂管理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食堂管理主要责任人,分管校长是学校食堂管理具体责任人。学校要明确专职管理人员,具体负责学校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工作,并健全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和措施。
第十六条 区教育局要定期组织开展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情况评优活动,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解决营养改善计划专(兼)职人员职称评审、职务晋升、绩效工资分配等问题;要按照区义务段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将农村学校的营养改善计划管理人员纳入政策实施范围。
第六章 食品质量和安全
第十七条 区教育局和学校要严格遵循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建立完善食品安全保障机制,落实各项食品安全保障措施。区教育局、区食品药监局要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及时畅通学校营养改善计划食品招标采购,学生营养餐信息和食品安全监管渠道。区食品药监局要加强学生营养食品生产、营养配餐经营单位的食品安全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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