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电部关于出口机电产品质量管理与监督办法
制定机关 | 机械电子工业部(已撤销) |
公布日期 | 1990.04.10 |
施行日期 | 1990.04.10 |
文号 | 机电部机电质[1990]451号 |
主题类别 | 进出口贸易 |
效力等级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 | 现行有效 |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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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机电产品质量管理与监督办法
(机电部机电质(1990)451号 1990年4月10日)
一、总则
(1)为了加强出口机电产品质量管理与监督,提高我国机电产品在国际市场的信誉和竞争能力,扩大出口,特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出口机电产品的生产单位、外贸经营单位和承担出口机电产品质量检验测试机构。
二、出口机电产品生产方的质量管理与职责
(1)生产方的厂长(经理)对出口产品质量负全面责任。出口基地企业和扩权企业应设立总质量师,总质量师由企业任命,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机械、电子厅局(以下简称省市厅局)或其主管部门和部质量安全司备案,总质量师要对厂长(经理)和上级质量部门负责,接受外贸和商检部门的业务指导。总质量师协助厂长(经理)负责产品的质量工作(包括出口产品的质量工作),负责审核出口合同的质量要求条款和验收条款,有权代表厂长(经理)停止不合格的出口产品的生产和出厂。
(2)生产方要树立质量第一的观念,必须建立严格的质量责任制和生产质量控制,健全
质量保证体系,加强产品出厂检验,保证和提高出口产品的质量。
(3)生产方必须具备相当于获得出口产品质量许可证的生产条件;实行出口机电产品质量许可证的产品,其生产方必须获得出口质量许可证。
(4)生产方出口的机电产品的技术标准可采用下列范围内的一种,一旦供需双方合同选定即合法生效。
①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
②我国现行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
③进口国的标准;
④双方商定的具有质量要求、检验验收规则要求等技术协议。
(5)生产方应积极申请并列入《出口机电产品质量保证生产企业名录》(实施办法见附件一);实行出口产品质量许可证的产品必须取得出口产品质量许可证方能列入出口机电产品企业名录。
(6)生产方应积极申请国际、国家的产品质量认证和安全认证,确保消费者的人身安全,以利于扩大出口。
(7)生产方出口的机电产品其包装和储运应符合国家包装标准或合同规定的要求。
(8)生产方要对因生产方原因产品不能满足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所造成的后果负责。
三、出口机电产品外贸经营方的质量管理与职责
(1)外贸经营方应按照机电部机电质(1990)378号《关于在部有关公司设立质量保证机构的通知》的精神,建立并健全质量保证机构。并明确一名公司级经理负责此项工作。按国务院发布的《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中所规定的外贸经营方应对产品进行质量验收,明确产品质量责任,当出售产品的质量出现问题时,应由外贸经营方负责对用户实行三包,承担赔偿实际经济损失的责任。若外贸经营方不具备检验力量和检测手段,可以利用商检机构和机电产品检测机构现有条件。
(2)外贸经营方收购外贸产品或选择出口生产单位时,应在《出口机电产品质量保证生产企业名录》中选择。凡实施出口质量许可的产品,外贸经营方应与取得质量许可证的企
业签署外贸协议或进行收购。
(3)外贸经营方应严格收购合同的管理。合同或协议必须明确质量要求(包括产品标准或技术条件、检验方法、验收规则以及商标、生产厂地、包装、储运要求等项目)。
(4)外贸经营方要对所签署合同(协议)中的质量要求不明确、收购时产品质量不符合合同(协议)要求、违反出口产品质量许可证管理、验收制度和国家商检规定等所造成的后果负责。
四、出口机电产品的质量监督
(1)出口机电产品实行出口质量许可证制度。由机电部配合国家商检局按《出口机电产品质量许可证试行条例》执行。
电子产品质量标准 (2)出口机电产品凡列入《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商品种类表》的,由国家商检机构进行法定检验,未列入《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商品种类表》的出口机电产品,由部公布实施检验的商品目录,并组织省市厅局和国家级、部级检测中心,本省市的机械电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实施逐批检验;部组织有关检测中心对出口机电产品进行不定期的质量监督(
实施办法见附件二)。
(3)凡质量检验或质量监督不合格的产品或未经检验的产品不准出口,外贸经营单位不得收购,更不能装箱发运。
五、出口机电产品的质量信息管理与售后技术服务
(1)出口机电产品的生产方要建立出口产品的质量信息管理制度(国内检验验收、出口商检和国外客户使用意见的档案),每季应将出口质量情况及产品出口后确因质量问题造成退货、索赔的情况报省市有关主管部门,重要情况同时抄报部质量安全司和国际合作司。
(2)省市厅局和外贸经营方承担出口机电产品质量检验的机构要建立出口产品质量检验情况的档案和管理制度,每季向部质量安全司和国际合作司报出口产品质量检验情况及分析报告。承担出口机电产品质量检验的机构应将每批检验结果报省市厅局。
(3)外贸经营单位和出口企业应加强售后技术服务工作。应设售后服务机构和人员。外贸经营单位要在销售比较集中的地区设立售后技术服务网点,保证备品备件的供应,认真
做好用户服务和维修工作。
六、奖惩
(1)部组织开展评选“出口机电产品质量信誉奖”活动(评选条件及办法见附件三)。对出口基地企业和出口扩权企业优先考虑。对连续三年内无退货和索赔,赢得外贸部门和国外用户好评,并有较强创汇能力的产品和企业给予鼓励和表彰。
(2)对因产品质量、包装等原因引起外商退货索赔的出口企业和外贸单位,部将提出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而且长期无明显改进者,由部建议取消出口基地企业或扩权企业资格,吊销出口产品质量许可证并取消出口机电产品质量保证生产企业名录资格。
(3)对于靠不正当手段获出口质量许可证和商检证明,在国外发生质量事故的,要追究出口者和发证者的责任,并给予严肃处理。
七、附则
(1)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解释权归部质量安全司。
(2)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原国家机械委和原电子工业部公布的出口机电产品质量管理有关规定,如与本文有矛盾的条款,立即停止执行。
附一 申请列入《出口机电产品质量保证生产企业名录》实施办法
一、凡生产出口机电产品的企业应积极申请列入《出口机电产品质量保证生产企业名册》(以下简称《出口产品企业名录》)。
二、凡实行出口质量许可证的产品,企业必须取得出口产品质量许可证才能列入《出口产品企业名录》。
三、外贸经营单位应在《出口产品企业名录》中选择出口生产单位和收购外贸产品。
四、申请程序与考核审批办法
(1)申请
生产出口机电产品的企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机械、电子厅局(以下简称省市厅局)提出申请(申请书格式附后)。
(2)考核
省市厅局会同当地经贸、商检机构按照出口质量许可证的工厂条件进行考核,(已获国家、部、省级质量管理奖的企业可免工厂条件考核),并任抽一种出口产品按出口技术要求和包装进行检查(如出口产品已获国、部、省级优质产品或有一年内符合出口技术要求的质量检测报告的产品可免质量检查)。已取得出口产品质量许可证的产品,免考核,可直接办理出口产品企业名录手续。
(3)审批
经省市厅局考核合格的企业,将《申请书》一式三份报部审批并列入《出口机电产品质量保证生产企业名录》,予以颁布。
注:1.《机械产品出口企业名录》的工作继续进行,已列入该《名录》的企业仍然有效。
2.《电子产品出口企业名录》的工作请省市电子厅局抓紧进行。部将每半年公布一批。
附二 未列入《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商品种类表》的
出口机电产品监督检验实施办法
一、逐批检验
(一)由部发布并组织实施《检验产品目录》(分《重点产品目录》和《一般产品目录》)。
1.对《检验产品目录》中的重点产品由部指定机电行业质检中心负责进行。
2.对《检验产品目录》中的一般产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机械、电子厅局(以下简称省市厅局)组织本省市的机电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进行,并将实施方案报部质量安全司批准后进行。
(二)各企业必须将本企业列入《检验产品目录》的出口产品计划、合同影印件(出口产品名称、数量、交货期、技术要求、验收规则等)及时报送负责检验的检测单位,并提出产品检验的日期要求。
(三)如企业未提前将出口合同报检验单位,或未及时生产出产品影响了产品检验所需的
时间周期而不能按时出具检验报告,造成不能按期交货的后果,应由企业负责;如因检测单位检验不及时或由于检测单位工作失误不能按期出具检验报告,造成不能按期交货的后果,由检测单位负责。
(四)负责产品检验的检测单位可将出口产品放在检测单位进行检验,也可利用企业的检测设备就地检测,出具检验报告,并对检测结果负责。
(五)如本省市无相应的机械电子行业的质量检测单位,省市厅局可以提出委托国家、部级或者具备条件公正检验机构进行出口产品的检验工作的建议,报部质量安全司批准后进行。
(六)省市厅局和承担出口产品检验任务的单位,每季度应向部质量安全司报告出口产品的质量检验情况及分析处理意见。
二、质量监督
(一)部组织有关质量检测中心对企业的出口产品进行不定期的质量监督。
(二)承担质量监督的检测中心应及时把质量监督情况报部质量安全司和有关省市厅局。
(三)对质量监督中不合格的产品,部将通报批评,省市厅局应监督企业采取措施,改进提高,组织对不合格的产品进行复查,并将复查结果报部质量安全司。
三、对已开展逐批检验的产品如检验不合格或质量监督中不合格的产品,外贸经营单位不得验收,更不能装箱发运。
附三 评选“出口机电产品质量信誉奖”的条件及办法
一、条件
(一)出口机电产品的企业必须列入《出口企业名录》;实施出口质量许可证的产品,企业必须获出口产品质量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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